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美国劳动保护问题的管中规豹 -- 121gdi

共:💬90 🌺558 🌵4 新: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
/ 6
下页 末页
  • 家园 【原创】美国劳动保护问题的管中规豹 -- 有补充

    之前我跟河友讨论劳动保护问题,

    我开玩笑说美国没有劳动法。

    然后河友就例举了美国对劳动和报酬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经过讨论后,我强调,美国的劳动法只保护特定人群,而在这方面,美国不如中国。

    我认为,很可能很多在海外的河友,对美国的劳动保护问题不如中国的说法是持怀疑态度的。

    于是我在此尽可能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一下:

    1、劳动合同。

    首先,美国没有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和员工签合同,这和中国相反。

    在美国,员工没合同,是员工的问题,因为是你没跟公司谈。员工因为没有合同导致的利益受损,由员工自己承担。

    在中国,员工没合同,是公司的问题,因为是你没跟员工签。公司因为没有合同导致的利益受损,由公司自己承担(员工拿到两倍于月工资的赔偿,月数按实际劳动时间来算,最低一个月最高12个月)。

    2、辞退员工。

    我们假设马斯克没有非法辞退员工,那么马斯克辞退员工的损失,是公司给所有人一刀切给3个月工资。

    在中国,我们假设A公司没有非法辞退员工,那么A公司要给员工的钱=员工工作年数*月收入(是收入,包括各种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业绩提成在内,具体数值按前一年的总和除以12个月来计算)*1个月代通知金。

    比如老张工作了5年,那就能拿到6个月收入的补偿。

    3、童工。

    2023年3月2日,俄亥俄州首府哥伦布,33名参议员全票通过了第30号法案,允许14-15岁儿童的工作时间从晚上七点延长至晚上九点;

    爱荷华州,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炼油厂操作由动力驱动的金属塑性冲压或剪切机器的SF167号文件正在审议中;

    威斯康星州,已经将童工的工作时间放宽到早上6点到晚上11点。

    美国劳工部自己的估计:美国大约有50万童工从事农业劳动,其中很多人每周工作时常72小时,每年有10万名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儿童占农场死亡人数的20%。

    当然了,这个数据我没有查到原始数据,欢迎有空的河友帮我确认下真假。

    而在中国,那就简单了:不准雇佣童工。

    一经发现,处罚起步=按每名童工的工作月数之和*5000,来计算。

    如果童工工作环境恶劣,如体力消耗大、高危化学品、高空作业等等,翻倍罚。

    童工回家的住宿交通费由该公司负责。

    涉及童工伤残死亡的,起步吊销执照,看家属和病情程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劳动报酬与成年人一同计算(比如加班费另算)。

    在中国,“依法使用童工”是不存在的。

    4、其他:

    俄亥俄火车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美国人连生产安全都不在乎(对于运输公司来讲,火车运输就是他们的产品,运输过程就是生产过程这没错吧),他们会在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吗?

    也许会吧。

    但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起码公司责任人会第一时间被控制起来。

    美国这个火车公司的责任人在哪里喝咖啡呢?

    所以我说,美国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方面,真不如中国。

    因为他们连儿童都要压榨。

    中国对美国的全面落后是不容置疑的,无论是综合国力、军事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贸易渠道、媒体管控、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环境(俄亥俄州部分地区除外),美国都是中国要继续奋力追赶的对象。但要说美国在每个地方都比中国强,那就过于经验主义了。

    我是121GDI,是个靠博人眼球混脸熟的配电箱厂看大门的路边社特约记者。

    我不是专门研究劳动法的,何况还是美国的法律。

    所以我说错的地方,欢迎大家指出来!

    通宝推:死扛着,吴头楚尾,真离,大胖子,脑袋,葡萄干,方恨少,切芒果,冬晓,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2)
    家园 这种帖子根本混不到花宝 -- 补充帖

    以后我还是写

    风花雪月夜,

    G总篡位路

    好了。

    家园 我以后再发这种费脑子的法律贴 -- 补充帖

    我就是西西河第一大笨蛋。

    三天只有七朵花,是我所有类型的主题帖里最不受欢迎的。

    算了,我也只是月工资1900的打工仔,不艹那么多心啦。

    • 家园 爱达荷SF167原文 -- 有补充

      https://legiscan.com/IA/text/SF167/id/2669314/Iowa-2023-SF167-Introduced.html

      原文太长我没看。1总看看有没有你说的条文。有的话望指出哪个条款。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笔误,Iowa -- 补充帖
      • 家园 正文第三页,92.6-1-F

        以前是15岁以下的不行。

        现在是14岁以下的不行。

        换句话手,14岁以上就可以操作有动力的机械了。

        说实话,我英语水平有限,对外国习惯了解就更无从谈起。比如我以前就闹过把新冠确诊病历里医生填写的死亡原因中的冲要条件搞反的笑话。

        而这个文档的修改虽然一目了然,但我并不习惯。

        而且这玩意儿太费眼睛了,字体我非常不习惯。

        但是,但是,您这个数据出处给的很好,因为它前两页就强调了移民除外。

        看来移民的童工问题不在美国的法律保护之内。

        其实这事儿跟100%的河友都没关系,没听说河里谁让自己14岁的孩子去肉联厂操纵切肉机的。

        所以我这帖子拿不到什么花,诶

        =。。=!

    • 见前补充 4874148
    • 家园 回帖代花。

      资格不够,只能以回帖代花。

      查到 2022年11月 华盛顿邮报 文章(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made-by-history/2022/11/01/child-labor-agriculture/)节抄如下

      大意是:

      美国法律允许 农场 雇佣 童工 :10岁以上儿童可雇为半时工(part time);12岁以上儿童可雇为全时工(full time);这些童工多为有色人种和移民家庭;美联邦政府 虽有法律 禁止在‘危险行业’雇佣儿童,但不包括农业。所以农业童工面临多重危险:机械,农药,高温,等。每年约有十万农业童工受伤;农工 工伤死亡人数中20%是童工。据美 ”全国乡村农业儿童健康安全中心“报告(https://marshfieldresearch.org/Media/Default/NFMC/PDFs/ChildAgInjuryFactsheet2020.pdf),每3天就有一名儿童死亡。

      The exemptions made in the FLSA still apply today so child labor remains the status quo in agriculture where children as young as 10 can work part-time and children aged 12 can work full-time. The children come from predominantly immigrant and non-White backgrounds — and their work remains exempt from a federal ban on children working in “hazardous” occupations. Child agricultural workers are exposed to dangerous machines, extreme heat and pesticides; when the EPA determines the safety of substances, it does not consider the presence of children and the lower tolerances of smaller bodies. One hundred thousand child farmworkers are estimated to be injured on the job each year and children represent 20 percent of farming fatalities: a child dies every three days in U.S. agriculture,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hildren’s Center for Rural and Agricultural Health and Safety.

    • 家园 简单说一下自己的工作经历,不针对任何观点

      简单说一下自己的工作经历,不针对任何观点,只保证真实。

      我是国内一家中等城商行省级分行的法务,这几年经手了8笔与离职员工的劳动争议,其中省城已完结3笔,分别是被诉一笔,主诉两笔,地市行A已完结3笔,都是主诉,地市行B一笔被诉,地市行C一笔被诉。目前已经完结的诉讼中,主诉5笔,全部败诉,3笔被诉中,1笔败诉,1笔调解对方撤诉,1笔胜诉。

      我解释一下,5笔主诉的败诉是指判决我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3笔被诉中的败诉是指判决我行支付对方金钱,1笔调解撤诉是我方私下给予对方其他的好处,息事宁人,然后对方撤诉,如果不调解,肯定败诉,唯一1笔胜诉的关键点一是离职员工在离职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离职后与我行不再有任何的纠纷,二是做通了法官的工作,法官认可了承诺书是自愿签署的,我行在此期间无任何不法行为,胜得非常艰难,如果对方不签署承诺书,我们必输。

      我行遇到的劳动争议诉讼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对公客户经理开发客户,将资金放贷给企业,企业如果还不上钱,我行就形成坏帐,根据问责管理办法,这种情况,对客户经理要进行问责,根据坏帐金额大小,以及贷后管理的不尽职情况,对其警告、记过等,同时经济处罚若干个月的绩效收入,问题来了,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还不上钱,银行有大量的坏帐,有的员工有多笔处罚,扣完他的递延金(客户经理放贷后,奖金不是一次性发放,分三年发放,4:3:3,叫递延金,这是监管部门要求的)还是不够,有的员工处罚后立即离职,根据劳动法,我行一个月内必须给他办离职手续,这样,就有多名员工离职后,在我行的程序上还有问责处罚没有缴清,总行要求采取措施收回处罚的钱,我行寄送律师函没有用处,于是只能起诉离职员工讨要问责处罚的钱,可怜吧,讨要。

      我行主诉的5笔全是这种情况,全部驳回诉讼请求,法官的理由是无法证明离职员工的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的因果关系,注意,不是对方律师的辩护词,是法官的判决理由,这5笔主诉中,有一笔对方缺席,也没有请辩护律师,法官照样判决我行败诉,理由同样。

      被诉的3笔是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在对他们的问责中已经扣了的递延金,法官判决思路同样是我行无法证明离职员工的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的因果关系,已扣的钱就必须还给离职员工。

      从我的工作经历上看,从我经手的这几笔劳动争议看,我认为,我只代表我自己,中国的劳动法是适当偏向劳动者的,而且法官也有一种你银行是企业,对方是个人劳动者,无论被诉还是主诉,举证责任都是你银行的。

      写出这些,不代表支持某一方,也不代表反对某一方,只保证这是我真实的工作经历,一家之言,不希望嘴炮连连,甚至人身攻击,脏了河里的水。

      通宝推:死扛着,为什么不可以,起于青萍之末,自由呼吸F0,桥上,exprade,唐家山,方恨少,大胖子,心有戚戚,
      • 家园 你说的是实情。另:中国劳动法超前,但是

        你说的是实情。

        另:中国劳动法超前,但是执行中不到位,中国劳动法问题是有法不依,维权的很少。

        银行这个例子,一是银行职工素质较高,有能力仲裁、诉讼,二是银行有钱,大家都宰,司法时反倒是弱势群体。

        至于政府重视的重点制造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就反之了。极端的,象华为,更甚。

      • 家园 基层有责任也有灰色空间,但属于内部管理问题

        都是自上而下的压力,要是由基层参与评议过审,肯定合理但难听得多。

        损失大头当然不在那几个中小企业的坏账,总部又有谁担责了?收入等级早就确定,这就是责任划分。

      • 家园 很好的实例

        捋一下:

        1、银行有规章制度(具体不详);

        2、经理发放贷款,形成坏账;

        3、据银行制度对经理罚款,最初以“按时扣经理将预发的奖金”的方式;

        4、如果奖金扣完还不够,将对经理继续罚款;

        5、经理辞职,金蝉脱壳?a、如果奖金还没扣完,经理告银行,诉银行给予当初该发放的奖金;b、如果奖金扣完,银行告经理,要求经理继续缴罚款。

        ====

        关键问题:经理是否在管理、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有违规及违规与坏账的关系?不论谁是原被告,法官要求银行举证。

        ===

        我的看法:

        1、银行貌似寄希望于“以罚代管”,给经理迟发奖金以望经理好好管理贷款,否则罚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胡萝卜+大棒的“结果管理”,严重侵蚀了对员工实时监督的动力。

        2、法官要求银行举证,是一种公平。经理肯定认为“自己没有违规/或违规与坏账无关,为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有失法理。

        3、本楼讨论的话题是劳动法保护的。我觉得很简单,任何法律首先保护的是立法者的利益。看看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就很清楚了。

        • 家园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1,我行问责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审议,公示,员工学习,这个制度的各项流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

          2、客户放款给企业之后,还有大量的贷后工作要做,如设计贷后方案,贷后检查,收集资料,撰写、更新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报告风险预警信号(含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拟定处置化解方案,参加专题会议,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逾期催收等等,放贷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3,这8笔的问责流程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问责之后,员工可以提出复议,申辩,即,这8个员工确实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情况,是有证据支持的,问责的处理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问责的原因和流程没有问题。

          4,一笔放贷业务,客户经理做为主办是第一责任人,支行长是第二责任人,客户经理奖励占大头,支行长占小头,业务审核人员不参与分配,因为这是工作,该干的,因此问责的时候,客户经理处罚比支行长要多一些,审核人员不处罚是合理的。

          5,对客户经理的问责处罚的金额大概只占这笔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不超过千分之五,与造成的坏帐相比是非常小的,也少于客户经理这笔业务的奖金。

          6、这类诉讼的焦点在于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形成坏帐的因果关系。一家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决策水平,经营能力,意外(如贸易战、火灾),客户经理不尽职行为导致我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处理滞后,等等。法官需要我行证明客户经理贷后不尽职行为在导致企业还不上钱的因素中的明确占比,是5%,10%,0%,还是100%,在现有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以提供这样一份分析报告,更别说这样一份分析报告的效力由哪个机构来认定。

          7、这类诉讼在劳动争议中是很少见的,法官的经验也不多,在实际审理中是很谨慎的,我行也与法官有过多次沟通,效果不理想。

          8、这类诉讼如果当做一个课题研究,大概要写个几万字,我肯定不能在河里贴出来,请大家凉解。

          9.总行要求分行采取司法手段清收问责处罚,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司法实践中的难易,我行拟再主诉三笔,凑十笔以上,然后撰写一份报告,告诉总行此路不通,请总行的老爷们放过我们吧。

          通宝推:为什么不可以,桥上,
      • 家园 我觉得你们银行所要赔偿本来就是霸王条款

        作为客户经理,他们的责任应该是按照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可以获得贷款。只要这一流程符合规定,那就不应该罚款。除非银行能证明员工违规甚至违法,那银行当然可以追究员工的责任,包括罚款。

        • 家园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1,我行问责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审议,公示,员工学习,这个制度的各项流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

          2、客户放款给企业之后,还有大量的贷后工作要做,如设计贷后方案,贷后检查,收集资料,撰写、更新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报告风险预警信号(含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拟定处置化解方案,参加专题会议,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逾期催收等等,放贷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3,这8笔的问责流程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问责之后,员工可以提出复议,申辩,即,这8个员工确实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情况,是有证据支持的,问责的处理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问责的原因和流程没有问题。

          4,一笔放贷业务,客户经理做为主办是第一责任人,支行长是第二责任人,客户经理奖励占大头,支行长占小头,业务审核人员不参与分配,因为这是工作,该干的,因此问责的时候,客户经理处罚比支行长要多一些,审核人员不处罚是合理的。

          5,对客户经理的问责处罚的金额大概只占这笔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不超过千分之五,与造成的坏帐相比是非常小的,也少于客户经理这笔业务的奖金。

          6、这类诉讼的焦点在于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形成坏帐的因果关系。一家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决策水平,经营能力,意外(如贸易战、火灾),客户经理不尽职行为导致我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处理滞后,等等。法官需要我行证明客户经理贷后不尽职行为在导致企业还不上钱的因素中的明确占比,是5%,10%,还是100%,在现有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以提供这样一份分析报告,更别说这样一份分析报告的效力由哪个机构来认定。

        • 家园 除非能证明客户经理在交易中有明显失职,否则不应该追究员工责任

          说白了,客户经理就是一个销售+售后的角色

          企业还不上贷款原因很多,除非是一开始客户经理就是在渎职甚至内外勾连弄虚作假,否则凭什么追究个人责任?

          银行的内部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 家园 就是,从上到下各种审批签字,又不是对公经理个人的事。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
/ 6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