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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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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特点有人说是法律儒家化。其实这是一种不懂法理学的矮化说法。中华法系根本特征就是它讲“道理”。中华法系讲究的道法德三位一体。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

    为了解释中华法系的特点,我们需要讲一点法学历史并普及一点法理学知识。诸子百家时期,法家分为晋法和齐法。晋法出自兵家,是一种法律命令说。相传最早的法家是大军事家吴起。吴起在军事实践中发明了法律条文式的命令,并把此命令扩展到全社会。吴起在魏国的讲学,产生了新一代三晋法家,代表人物是商鞅。兵家法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齐法出自黄老道家,是一种法律规律说。道法派由于汉武帝独尊儒术,现代人很长时间无法了解情况,直到马王堆汉墓出土《黄帝四经》才得以知晓。其核心思想就是“道生法”。

    命令说与规律说并非中国独创,在西方同样有类似的法理学说。虽然西方法律两说是独立创建,但时间上比中华晚得多。法律命令说是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约翰•奥斯丁首创。法律规律说是由英国法学家赫伯特•哈特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请注意这个时代点,因为哈特的规律说创立的太晚了,欧美法学根本没有时间发展创建符合规律说的现代法律。相比较中华法系就有两千年时间来发展规律说,从而形成讲“道理”的法律。

    齐法的代表作是黄帝四经,讲究的是“道生法”。意味着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注意这里的形而上学不单指道家学说,还可以扩展到其他哲学学派例如儒家。以儒家产生法律的工作在汉朝时由董仲舒进行了一些尝试,他提出了“春秋决狱”的理论。但真正的大成要等到唐代。唐代的《唐律疏议》被认为是礼法合一,以儒释法的标志。到宋朝理学兴起,法律进入了新的阶段一一理学法律思想。儒家大哲把天理论作为整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他们从法哲学原则上回答了法的起源,并且从本体论,本末论高度论证了封建法度的天理性、永恒性、普通性。即朱熹回答了如何“道生法”的问题。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德家,先以道家原道思想,把儒家天理规律化。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然后引入佛教哲学思辨方法,使用哲学推理方法,从天理推导出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四维五伦八德。再以这些条条框框推理辨析人的行为、判决人是否有罪。这种以某种“道”为出发点使用哲学推理来决断罪行的方法叫做“义理决狱”。

    义理决狱的出现,导致了道法德三者的统一。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由于判官需要熟悉儒家哲学理论,并精通哲学推理过程。义理决狱有很强的说服教育能力,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儒家哲学的一次再推理再学习再教育。久而久之,从最高层的法官到基层百姓都逐步学会了如何让法律讲“道理”。如此就让法律道德与儒家意识形态深度绑定。高级法官必须是精锐儒家的大儒,普通百姓也得学会常见的儒家知识。这样整个社会持续都深度浸润在儒家思想中。

    法律道理化有如下特点和好处:

    1. 义理是道生法的中间产物,其地位高于成文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当成文法与义理相冲突时,可以舍去法律条文,遵守义理。

    2. 义理的弹性让法与德统一在道之下,实现道法德三位一体。只要严格进行哲学推理,同一个意识形态条件下,法律与道德不再冲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上限。违反了法律必然是不道德的,而道德的行为必然是符合法律的。

    3. 使用严格进行哲学推理的义理,可以使得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新生事物可以通过哲学推理来判定其是否和合法。

    4. 使用严格哲学推理来取代法官解释成文法律条文,可以缓解法官腐败问题。成文法的弹性空间受到抑制。

    5. 义理由哲学推理而成,其判决具有很好的可解释性,可以服众。

    6. 整个法律系统人员和民众因为需要义理决狱,必须强制学习意识形态,客观上普及了意识形态,实现了“法明道”的效果。

    7. 在全社会普及讲道理的法律后,诉讼总数会大幅降低。大量的司法争议在初级法庭就通过讲道理就可以实现调解。司法调解的成功自然就降低了诉总量,进而降低全社会的法律支出。

    中华法系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作为整个法律系统根基的“道”无法适应社会,很难通过简单的添加删除法律条文来适应社会。简单的添加新法律条文很容易导致与旧义理的冲突,这导致了一旦发生“道”错误,整个法律系统必须打掉重建。中华法系的不易变通性特点在清末时代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儒家意识形态的崩溃,连带整个中华法系一起被扔进垃圾桶了。

    应该说讲“道理”的中华法系是很先进的法律系统。目前中国出现大量司法争议,法德冲突,其实都可以使用中华法系的“道理”化来解决。

    要重建中华法系,就做如下步骤

    1. 重建作为根基的“道”,即重建意识形态工作。我们可以使用当代的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唯物主义,提倡公有制,反对剥削)作为整个法律的根基。

    2. 重建伦理哲学系统,并培养社会主义的伦理哲学家。我们需要对马列主义进行全新的哲学推理化,建立可以解释的严谨法律义理系统。之后我们需要大量培养会使用哲学推理的义理哲学家们。这些哲学家将指导司法工作者如何进行具体的法律义理判案。

    3. 重构整个成文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符合哲学推理。之后需要编写法律“义经”,用以阐述意识形态在哲学推理下进行立法工作。“义经”将在义理判案时替代法律条文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

    4. 做好法律义理的教育普及工作,让全社会讲道理。通过法律教育普及,间接普及意识形态理论。

    5. 调整优化司法流程,突出前期司法调解降低诉讼总量,对争议案件在合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

    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伟大的法律实践。其优点在当代已经被人遗忘。我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能让人认识到中华法系的伟大,并发扬光大,造福社会。

    通宝推:朴石,心的方向,铁手,秦波仁者,guillaume,瀚海黄沙,mezhan,积吉,乌贼捕鱼,狮团子,玉米菜,起于青萍之末,陈王奋起,辣椒,ton,敲门,呆头呆脑,empire2007,柴门夜归,jhjdylj,mobilesaga,三笑,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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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华法系中的“人”是户,这是与西方个人主义最大差别

      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华法系的最大特点在人法。

      西方法律突出自由意志、自己责任、契约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且这样的个人按黑格尔说法是原子式个人,是没有宗法、血缘、亲朋等伦理索羁的。

      中华法系的主体,不是单个个人,而是“户”,这是至秦汉以降贯穿至今的特征。这是有亲属、血缘维系的人的伦理团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连带、连坐及爵位继承,都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个法律的内在表现就是伦理性,长幼有序,论资排辈,在农耕社会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外在就是权利义务单位,具有不灭的永续性,“断子绝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反衬。

      西方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每个原子个体面对上帝,赎罪后上天堂或者下地狱,与亲属无关,父子母女都是“平等”的教友,上天堂才是他们希望的未来。中华文明没有宗教,一切希望寄托在下一代,或者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就是信仰。富二代、官二代,再看看每年中考高考家长那个猴急,就折射着这样的文化特点。

      有人干了坏事或者犯罪,父母必被人骂,那些“裸官”担惊受怕的贪污,却供养着在境外的家人,也是从反面体现着这个“户”的特点。正面的事情就多了,父母有荣考学或公务员招聘可以加分,宅基地、经济适用房、贫困户等财产分配都是以户为单位,这都是显性政策,只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抄的是西方,所以法律里面找不着了。

      中华法系在明面上死了,其实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说,观察一个民族的法律,不能仅看文本,要从这个民族“活”着的习俗、习惯、行为规则、人际关系准则中去找。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系并没有消失。易言之,中华法系今天以“非显性”甚至“不法”的形式存在,就是我们天天追求的“法治社会”实现不了的根本原因所在。

      通宝推:秦波仁者,闻弦歌,夜雨行歌,北纬42度,燕人,
    • 家园 习惯性跟帖

      先捎带一句悄悄话:最近没有来西西河,所以,你那件事我给错过了,好在你的群众基础好,非常不好意思。

      我可是宝推+送花在先。但是,我可不是给你白送礼,我后面有问题跟着呢^_^

      一、正文中的法家和法律之间,能不能划等号?或者说,在法家之前,三皇五帝和夏商周,没有明确的法律?如果存在,和后世的法家,有何种渊源?

      二、铁手给西西河的参照物是稷下学宫,那么这个稷下学宫诞生在齐国,是偶然,还是必然?如果是必然,其道统基础是什么?就是《黄帝四经》?《黄帝四经》应该是伪托之作,内容虽然都是真金白银。那么,为什么一定要伪托黄帝?

      三、就是所谓中华法系的弊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更条款难度非常大,不容易做到与时俱进。这应该不是中华法系的问题,而是执法者必须修道的问题。

      过去,我们读书取仕,为什么?十年寒窗,圣贤书是道具,过程才是悟道。十年磨一剑,自然就可能有了释道的能力。我们有没有能力培养这样的人才?完全有。可是,我们为什么不这样做?我们的领导者,喜欢用自己的实践经验,取代道理。太祖是怎么避免这个弊端?听取群众呼声。可是,太祖本人是不是能一直保持高度的唯物状态?我看,他本人也不敢给自己打这个保票。所以,这是个很坏的做法。到了邓小平时代,他干脆堵上了听取群众意见的耳朵。所以,领袖的经验代替道理,是个非常坏的做法。

      四、 重建作为根基的“道”,即重建意识形态工作。这个说法或许不妥。

      太祖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类似的不妥。例如,他说过:研究宗教非外行不行,宗教徒搞不清楚,他们对它有了迷信就不行

      这个说法为什么不妥?任何一种宗教,有没有精华的一面,有哪些糟粕的东西,作为研究者,要去亲身体验。当然,亲身体验的效果,或者体验的深度,和太祖所谓的“迷信”就有一定的关系。

      也就是太祖这个不成熟的说法,我们的宗教研究,道的研究,就变成了一个意识形态的工作。

      显然,这是非常错误的!

      • 家园 齐国创建稷下学宫一是为了获得治国理论,二是为了合法性

        齐国创建稷下学宫一是为了获得治国理论,二是为了获得田氏代齐的政权合法性。

        齐国发生田氏代齐后,创办稷下学宫首要目标是获得治国理论用于国家治理。在早期进入了老子学说,之后发展成黄老学说。黄老学说是战国中后期产生的,诸子百家中只有吕不韦的杂家比它更晚了。由于产生时间晚,黄老学说在一开始就吸收了众多其他诸子百家的理论成分。应该说黄老的“道生法”,把法家与道家思想吸收并创新的结果。

        齐国为何把道法理论托名黄帝。传统的说法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在诸子百家争辩时,以黄帝的来压制儒家的尧舜禹。另一种说法就是田氏是黄帝后人,以黄帝名义可以增加田氏的政权合法性,也更容易托古改制。

        至于西西河为什么叫做稷下学宫,你得问铁手了。然后你想说什么,想暗示什么?

        西西河创办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治国理论和获得政权合法性???

        那些大牛都是奉旨来西西河讨论的?

      • 家园 发散思维一下

        个人认为,关于意识形态的研究,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做到中立,既然不能中立,无论怎样的结果,都得打个问号,这一点,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研究上都成立,虽然不纯粹的成果也是成果,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入门的门槛就大大的提高了。

        普通人只有3个选择:

        1,主动或者被动的被洗脑

        2,保持无知

        3,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相关内容,进而形成自己的看法。

        • 家园 这是自然

          社科类的研究,首重立场,立场不对,就谬之千里了。这和自然科学还是不一样。

    • 家园 法律形式和有效性,是不是还和生活习惯有关联?

      比如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因为居留方式不同,法律的侧重点和实施方式可能也不同。或者说,是因为基本价值观并不相同。

      中国以前的社会,估计从秦的郡县思路开始,基本上人口流动不频繁,左邻右舍大家都能知道谁是谁,道德所能起到的力量就比较大。但是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比较大,少小离家老大还的情况估计也会越来越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特别是城市里,高楼之内,高楼之间相互的自然隔离的存在,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际交流场所和方式,以前的法律根基是否会失去有效性?

      从数学的角度,法律需要一是一,二是二,道德则更象是统计学,不需要百分之百。道德约束的存在,是因为涉及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模糊一些是必要也是必须的。但是在人际关系改变后,何年何月再相见,都是没准的事,一是一的要求可能也就会更多。

      另外,法律的重点是什么,是规范能干什么,还是规范不能干什么?虽然是保护权益的角度,但是法律的效力来看,似乎还必须从“不能”,也就是惩罚性的角度出发。比如,为了保障个人安全,法律需要惩罚任何侵犯个人安全的行为。

      以西西河为例,规则的效率在不同的人群中完全不一样,比如长时间在的,并且发言比较多的,多数会因为在过程中得花得宝而相对会自我约束一些,另外一些,则完全不在乎。很多时候,让我觉得规则、法律需要相对公平,而不是绝对公平。

      通宝推:mezhan,桥上,唐家山,
      • 家园 刑起于兵与道法自然

        法律有两种属性,两者都同时存在。

        法律以刑法为基石。即法律以一种威慑力禁止人去做某些事情。这个威慑力就是对犯法者用刑。刑法又建立在足够的暴力基础之上。只有足够的暴力才能对犯法之人用刑。这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兵法的源头。关于刑法与兵力的理解,可以参考一些小国经常缺席审判美国总统的罪行,但是没有足够的暴力,这些审判只是一种表态,他们的法律是无效的。

        当法律工作者开始进行法律工作后,发现法律必须与当地的生活生产习惯相适应。对习惯的抽象形成了法的规则化。进一步法律实践中,人们发现有一些习惯规则规律具有普适性,无论是甲地还是乙地都使用或者游牧与农耕都可以使用,这种规则就如同自然规律。那么这样的法就成为了自然法。当一些哲学家对法的自然规则进行抽象,这就形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哲学家抽象出“道”后反过来解释法,可以修正法律上的一些错误。

        兵法与道法都是实践的产物,只是它们的方向是不同的。兵->刑->法,法->规则->道。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法律主要用于止恶,道德主要用于劝善。由于人世间的行为非常复杂多变。善与恶并不能明确分界,法律的判决又必须准确,这时我们只能选择保住下限,即对绝对的恶行进行惩罚。对于高于法律标准之上的灰色行为采取放过策略。但这种灰色行为可能还是恶行而不是善行。这时我们就得靠道德来劝善。广泛实行的道德教育,可以使得善行增加而恶行减少,自然那种绝对的恶行也会减少。这样就能稳固法律的效果。这就是“德固法”。

        通宝推:秦波仁者,铁手,大眼,
    • 家园 这是你的个人看法,还是法学界的基本观点?

      中华法系根本特征就是它讲“道理”。
      很难想象,哪个法系是不讲“道理”的。

      我是法学外行,同朋友聊天和影视作品了解到两个法系:海洋法系,陪审团民主投票,由主观判断最终决定。大陆法系,拿事实严格和法律条文对框,主要是客观决定。你这个中华法系,我看完的总结就是靠吹NB决定。所谓的“道”不就是谁有权,谁地位高,谁说了算么。配合现在的“乡贤”,就是上位者欺负死下位者,后者也无法反抗。你一个中专毕业的钳工,讲“道”能讲得过文科博士?

    • 家园 继续学习

      为了便于学习,我制成了一个思维导图,但有两个地方还想问清楚:

      1、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是否应该为“天理是所有德行的出发点”

      2、对争议案件在合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是否应该为“对争议案件在合适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

      点看全图

      通宝推:秦波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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