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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回是最高法 -- 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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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行政干预司法的乱象下是那些年混乱不堪的国有资产流失

        这是中国新闻周刊的一篇调查文。

        https://www.aboluowang.com/2018/1231/1225624.html

        一个省属地质局的勘查开发院就能擅自决定将一个三百多平方公里的矿脉开采权转让给私人。

        (作为合同履行的要素条件,文章没有透露凯奇莱前期投入的1200万元勘查费的付款执行情况,而事隔合同签订的二个月后,省委召开的21次会议决议就解除了西勘院的矿产处置权。)

        2003年8月,拥有波罗矿井采矿权的陕西省地矿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后者同意前者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

        但随后,西勘院突然通知凯奇莱,以“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为由,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

        在省委会议增设了煤矿开采的附加条件后(行政审批门槛),港商刘娟携手5OO强央企开始适时入场“截胡“。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21次会议纪要”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是次会议明确,“对在陕北已落实的MTO转化项目,由省政府统一配置相应的煤炭资源”。由此,MTO转化项目成为获得煤炭资源的敲门砖。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正是中化益业拿到的敲门砖。作为配套资源,“中化益业煤化工项目”得到面积多达340平方公里的榆横矿区波罗矿井。2006年的勘探显示,该井田各类资源量超过20亿吨,以市场价计算,价值惊人。

        (相关港商刘娟空手套白狼的另二篇报道)

        女港商被指联手央企造假骗走亿元国有资产

        陕西政协常委港商刘娟被实名举报 诈骗国资获利21亿

        通宝推:桥上,审度,
        • 家园 1200万的付款情况

          2003年8月25日,或2004年2月19日, 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利益成果以二八比例分享。根据合同,凯奇莱需支付西勘院1200万。

          2004年6月10日,凯奇莱支付西勘院详查工作设计费10万。

          2005年3月3日,凯奇莱与黄瑜、卜凤成等三人签订合作协议,赵发琦以开发储煤2亿5千万吨每吨0.18元作价,总计4500万元向黄瑜等三人出让煤炭开采权益。根据借条显示,黄等三人前前后后支付给赵发琦2200万。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

          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表示合同难以执行,退回凯奇莱1200万。

          2005年5月26日,经上级部门协调,西勘院同意与凯奇莱继续合作。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工作费900万。

          之后,西勘院又再次反悔,被凯奇莱告上法庭。

          陕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合同有效,西勘院不服上诉最高院。

          最高院一审发回陕高院重新审理。

          陕高院重审判凯奇莱败诉,合同无效,西勘院应返还凯奇莱支付的9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凯奇莱不服,上诉最高院。

          最高院二审判定凯奇莱胜诉,合同有效,西勘院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执行合同。

          2018年1月5日,西勘院向凯奇莱支付违约金1365万。同时西勘院拒绝将探矿权转给凯奇莱。

        • 家园 这个时间线是有蹊跷的

          2002年7月,西勘院通过向陕西省国土厅申请,拿到了“波罗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矿权。

          2003年5月,西勘院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利益成果以四六比例分享。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

          2003年8月25日,根据合同文本记录,在这一天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利益成果以二八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21次会议纪要”。文件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随后山东鲁地退出合作勘探,西勘院退回预付款。

          2003年12月,凯奇莱注册。

          2004年2月19日,西勘院称,2004年1月,赵发琦找到西勘院,称自己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双方于2月19日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为规避陕西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将合同签订时期倒填为2003年8月25日。

          种种迹象表明,关于合同的签订日期西勘院说的是真话,赵发琦在撒谎。但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唯一的一份合同上记录的是2003年8月25日,所以最高法对西勘院的说法不予采信。

          • 家园 还有个问题,就是凯奇莱的注册日期

            我查了一下,不一定准。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3年12月05日

            既然如此,合同签订日期在2003年8月25日,肯定是有问题。

            合同日期错误未必影响合同生效,但是政府插手也说得过去,毕竟是你耍小手段在先。

          • 家园 面对国有资产这块肥肉,双方是各显神通

            虽几经辗转,赵最终赢得合同,但此煤田却不能直接开采套现,只能做深加工转化項目的配套供应(有此类资质的石化企业只有四家),并且相关煤田开采的各种行政批文早被刘某倒手给了其它公司。

            所以赵胜诉一年却面临执行困难,各种行政审批的紧箍咒套在他头上,这可能是赵不惜再次搅局的原因。

            此案最叹为观止的是半空拦劫后又全身而退的刘,其借壳央企,空手套白狼的通天之术可不是袁、奚这个级别所能运作得了的。

            (合同履行关键是看打款时间。如果日期是在21次决议之后,那么西勘院与赵的合同就应无效中止。因为两个月后,西勘院已不具备煤田开采的处置权了。)

            • 家园 目前看,基本可以确定是在21号决议后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3年12月05日。

              21号决议是在2003年10月。

            • 家园 刘的上面可能还有人

              据调查记者李建军指,刘娟被指为权力人士代持资本。其运作的模式,必须有高权力人士在背后支持。

              他说:不用听说,那肯定是这样子的。那个肯定不是说一个袁纯清或什么就能罩得住的人。好几个事情都扯到她了。她主要是在陕北搞这些东西。港商嘛,号称是。

              据赵发琦称,他知道刘娟只是高层权力人士的白手套,和高官关系密切。具体的操控人,他9年前就知道,但现在也不敢讲出来。

              赵发琦说:她肯定有背景,但是我呢,不能讲出来。她呢,换了几拨人,背后的人挺大的,我们也没有抓住证据,说她是情妇,但是呢,传闻是很多了。比如她和郑斯林的关系很好,原劳动部长,在陕西任过副省长。这个事呢,背后关系的运作和策划,就是他。但是,这个背后的人呢,出力的人并不是他,他的力量还是小了点。关键的人呢,肯定比部长大,我只能说到这儿。

              • 家园 刘娟最厉害

                矿到今天还没开发,她一顿眼花缭乱的操作,我还没捋清楚,就看她已经挣了多少个亿。

      • 家园 是的,这就是这个案子的根本问题——即矿权本该是国有的。

        这个级别的,千亿级别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权,为什么应该归私有?

        这个级别的财富和资源,私人有这么大的势力,能维护还是能开发?还是我们这个社会,该发展出这样的私人资源,来维护和开发归他私有的千亿级别的矿权???

        • 家园 赵发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问题

          1.2007年,市工商局、西勘院向市公安局举报凯奇莱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10年公安局正式刑事立案。

          2.2011年8月,凯奇莱法人赵发琦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被关押133天。(12月被法院同意取保,2014年1月被法院同意继续取保)

          3.2014年12月,一审宣判有罪,但因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2015年6月,二审宣判无罪。

          关于无罪宣判,法律界人士是这样看的

          为什么赵发琦在公司登记时确实虚报注资资金但却最终认定无罪。

          1.根据2014年4月24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才构成上述犯罪要件,而赵某注册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碳开发投资,根据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所列的26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显然不属该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其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登记的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公经(2014)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之要求,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如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之法定原则,依法应当宣告赵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亦应依法宣告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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