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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个无比脑残的判决 -- suney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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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大概没有指向第三方的权利

          当前情况下,产权属于业主,物业公司至少理论上是为业主服务的(听命于业主),所以业主负主要责任.

          但是业主可以向法院追诉房地产商,施工方,以及监理方的责任(住房有明显质量问题),也可以追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是这是另一个或两个案子了.在本案中,业主就是主要责任人.

          教训就是: 业主买了质量不好的房子,但是没有及时追责,以致酿成大祸.至于这样的房子为何能造出来,买出去,这不是本案的内容.这就是法制社会.个人维护自己法律权益的成本很高,有时候承担不起,就放弃了,到头来自己吃亏.要是人制的话,有个青天大老爷,也许当堂就把始作俑者押起来了.可是谁又能保证大老爷总是青天呢.

        • 家园 你确实想的太多!

          法院不是执行机关!这类民事官司它也就这么判了,除非你转刑事!

      • 家园 这个分析靠谱

        其中

        2.大厦的实际产权人是业主。但业主从来不交维修基金
        一下子指出了问题的关键。如此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且合乎实际情况。

    • 家园 开发商已经找不到了
      • 家园 这么严重的事故,怎么能找不到呢。

        即使开发商解散,还有有备案的吧。

        当时的开发商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即使这个公司已经解散了。

        谁让他当时当法人呢。最起码发个通缉令,走个程序正义。

    • 家园 法院或者选择支持或者驳回,法院有什么权利添加被告,

      就算是刑事案件,有法院直接处理的么?

    • 家园 哦搓
    • 家园 坏习惯要戒掉

      今日说法等等的事情,看多了毁三观的--身在一个不讲法的国家里看‘说法’,那不是自己给自己找别扭吗?

      这几年国内房地产迅速增长,其积累的财力和人脉已经不是普通民众能够抗衡的,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官的集体失语又有什么奇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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