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一尊的政绩会在两年或一年内耗完 -- 拜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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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简单谈一点点关于“反腐”的问题。

一、

“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这是2009年的《建国大业》里的台词。

六十周年国庆献礼大片《建国大业》中有“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之说。其详细情节是:当蒋介石听完蒋经国关于上海孔家腐败的汇报后,无可奈何地说“这腐败啊,已经到了国民党的骨子里了。反吧,亡党;不反吧,亡国。难啊,难啊!”

关于这个情节,记得当时就在豆瓣上看到有一条评论说:既然要反腐败,就说明腐败存在,“这腐败啊,已经到了国民党的骨子里了。”电影的意思是换一句话变成“这腐败啊,已经深入到共产党的骨子里了。”这个时候,要反腐败,就有亡党的可能。共产党骨子里都渗透着腐败,就表明大多数党员已经被腐败了,整个组织里都充满弥漫着腐败,如果越反,那么清理出的腐败分子就越多,多到党的队伍里“清正廉洁”的党员所剩无几。没有了党员,党的根基就必定遭到倾覆,就必定亡党了。那这样的腐败党人民要了干什么?这样的腐败党亡了才好!(具体大意应该是这样)。

经常在网上看到颂圣派说这都是江、胡时代的现象,然后就把薄令周徐四个人的名字列一遍接着就说“多亏习大大,才走出了这死局”。每次看到这种言论我都要翻一翻发言者以前的发言和注册时间看看这个发言者是天真单纯还是拿钱办事。结果每次看下来我都快麻了。🤣

点看全图

二、

其实,“反腐败亡党,不反腐亡国”在当今社会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说法,这种说法还能得到广大传播则是更加危险的。

因为,如果把执政党(是二共更是三共)当作一家一姓的政党,反腐败必然亡党;如果把国家看作一家一姓的天下,不反腐败则肯定亡国。中国的历史周期律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说法最后的下场:如果统治集团的腐败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民众一定会揭竿而起,发动声势浩大的起义,最终城头变幻大王旗。也就是说,这种说法只有在“家天下”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因为,在“家天下”时代,整个政党和国家都是一个人的天下,整个政党和国家的财富实际上是一个家族的财富,自上而下普遍存在的贪污贿赂之风,实际上是普天之下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形式,是统治阶级内部相互“挖墙脚”的必然之举,是统治阶级自掘坟墓的历史宿命。当统治阶级试图通过财富笼络人心的时候,腐败必然会成为交易失败的表现。这样的统治阶级内部出现大规模的腐败只能说明,如果不进行根本的“全部断送”和“推倒重来”,那么,反腐败就是一个笑话,是绝不可能达到应该达到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习核心初搞“反腐运动”的时候社会上会有那么多呼吁政治改革的声音(当然,当时鼓吹进行西方民主宪政的声音占比不小,但更多的则是来一场治标更要治本的真正改革)。比如这类:

当前中共和中国反腐败面临双重任务,一方面必须彻底清除中共内部的害群之马;另一方面必须进行制度建设的根本改革,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防止出现新的腐败现象。

否则反腐败的问题上就会出现松懈甚至“踩刹车”现象,那么,中共和中国的反腐败将会全面失败。到时候我们除了“重上井冈山”还有别的出路吗?

三、

既然第一部分提到了蒋介石(“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这句话是不是蒋介石说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代表了党内外很大一部分人的认识),也看到有很多河友常常提到习核心的“反腐”,那就顺便提一下蒋介石的“反腐”。

先简单交代一下蒋介石的“反腐”背景:

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的二十多年时间里, 官员贪腐现象与日俱增。尤其是抗战中后期及全面内战时期, 国民党官员依仗抗日有功, 居功自傲, 贪腐明目张胆、变本加厉, 官僚腐化比较北洋时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连美国政府都因国民党的腐败无能而对其丧失信心。1944年6月, 美国外交官谢伟思在给来华的副总统华莱士的文件中写道:“政府的与军事的机构, 自上到下, 被空前庞大的与公开的贪污所浸沉败坏。”1947年7月, 美国总统特使魏德迈率调查团访华, 在对南京、北平、天津、汉口、沈阳、旅顺、青岛、济南、台湾等地进行考察之后, 魏德迈等人对国民党官员的腐败无能深感震惊。8月22日, 他在国民政府全体部长联席会议上发表演说, 指责“各级政府贪污和办事无效能”, 要求国民党政府罢免贪污和无能的官员。蒋介石很早就知晓充斥于国民党党部、各级政府、军队当中的贪腐行为, 一开始他本人也下定决心, 采取了严厉措施惩治腐败。

抗战中后期及全面内战时期, 国民党官员的腐败行为日益增多, 轰动一时的腐败大案就有1941年的林世良受贿包庇走私案, 1943年重庆币案, 1945年美金公债案, 1948年金圆券泄密案等。接收日本投降期间, 国民党的接收大员们更是借接收之机大捞特捞, 接收变成了“劫收”, 已成当时官场的风气, 被老百姓戏称为“五子登科”。

面对党内频发的贪腐, 国民党蒋介石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惩腐刑罚, 并通过党务、组织、专门反腐运动等在诸多领域进行反腐。

在此期间他的反腐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条:

1. 严刑峻法惩治腐败。

蒋介石对付贪腐多采用极刑, 动辄枪毙。

仅在1942年, 由蒋介石亲自批示严惩和枪决的贪腐分子就达多人。

1月, 军需署秘书蒋孝安赴港办公后返渝, 被海关及特工人员查出私带九粒钻石, 蒋介石批示立即枪决, 可根据相关法律, 罪不至死。21日何成浚日记记载:“据法官签呈:海关条例带私偷税者, 只没收其货物。再公务员经商者, 亦只受行政处分, 此外更无罚则……其所犯罪刑, 实不如此重大, 委座或以其为同宗人, 予以严惩, 以儆其他。”

7月, 贵兴师管区司令胡启儒, 因犯贪污及杀人罪, 蒋介石批示枪决。“胡启儒判处死刑后, 有重要军官廿余人, 联名呈请委座, 贷其一死, 改为无期徒刑。委座亲批云:‘此何等事, 妄加干涉, 置国家法纪于何地。其列名者, 均记过一次示儆。’委座之整饬法纪, 毫不假借, 作奸犯科者, 应知所戒惧也。”

9月, 成都航空站站长马祯祥, 代商人运货, 有舞弊嫌疑, 蒋介石命令军法部讯究, 军法部查不出马祯祥犯罪证据, 无法办理, 乃以其行为不检签请予以行政处分, 蒋介石不准, 于是签请监禁一年, 蒋介石批示:监禁十年。24日, 何成浚在其日记中说:“现一般公务员作奸犯科者, 日益加多, 委座采刑乱世用重典之主张, 亦子产所谓‘火烈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之至意焉也。寓宽仁于严峻, 用心良苦矣。”

10月, 桂林办公厅科长黄勋与荣誉军人管理处副处长秦开明假借职权, 营私舞弊案。蒋介石批交军法部讯办, 军法部判秦开明无期徒刑, 黄勋有期徒刑十年。蒋介石得知后亲批, 着一律枪决。

2. 加强党内组织工作防治腐败。

针对国民党内官员腐败之风盛行, 蒋介石国民党企图通过诉诸党务组织工作对腐败进行一定程度的遏制。

1940年7月召开的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上, 李宗黄等12名中央委员联名提议:“为节制党员过度享受, 以防腐化, 并加强党的经济基础起见, 由中央制定党员财产及所得最高限度标准, 凡超过此标准者, 作为节约储金。”

抗战胜利后, 1945年12月5日, 蒋介石亲自审核《肃清贪污运动大纲》及《整理党务方案》, 8日在他的日记中说:“《整理党务方案》《肃清贪污运动大纲》均已核定, 中央党政小组会议亦已成立, 惟秘书组织尚未着手。”

1946年3月, 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作出的对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案提出“统计接收人员贪污案件, 将案件有关最多之主管官立即免职。”

在1947年9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国国民党当前组织纲领》的决议案, 在“二、党员”中规定“党员团员应一律重新登记为党员”。党员标准须具备“反内战、反贪污、反官僚主义者”。“有贪污行为者”“拒绝登记财产者”不得为本党党员。“党员财产应依规定登记, 并特别注重于党的各级干部及从政党员与服务于公营事业及金融机关之党员。”在“五、纪律”中规定“贪污有据者, 开除党籍”。“登记财产不忠实者, 予以处分;拒绝登记财产者, 开除党籍。”

此外, 国民党蒋介石还发起了“肃清贪污运动”、“自力更生运动”、组织“勤俭报国会“等一系列活动, 企图通过组织运动方式遏制党内腐败, 结果收效甚微。

3. 试行秘密组织“燕廉”专司反贪。

1947年以后, 国统区物价飞涨, 货币贬值, 经济动荡, 国民党内官员贪污腐败已经发展成普遍现象, 蒋介石认为国统区经济动荡的根源在于官员的贪污腐败和官商勾结投机倒把, 只有对贪污腐败和投机倒把进行严厉的打击才有可能缓解经济上的危机。而在蒋介石看来, 国民党上层已经腐败, 不可依靠, 只有从基层吸收一批新生力量才能为自己肃贪所用。于是在1947年蒋经国根据蒋介石的指示在北平组织成立了反贪污运动的具体机构———“燕廉”。燕廉“物色一批清廉自持的人组成核心, 查办平津各地的大贪污案, 特别是有关接收的重大贪污问题, 然后把各个案子通过这个组织直接送蒋介石核批处理。”燕廉没有定期的集会, 一般在聚餐时采用漫谈的形式展开讨论, 但是开会不允许签名和做记录, 最后把成员收集到的情报署名“燕廉”直接向蒋介石汇报。当时被燕廉检举揭发的贪腐接收官员有石家庄专员高挺秀、保定警备司令池凤城、唐山专员刘培初等。但是, “这个运动, 始终没有大搞起来, ”“只是在1947年后半年到1948年前半年这一阶段, 有点活动。”

4.“经济紧急处分令”颁布后蒋经国在上海的“打虎运动”。

1948年8月, 蒋介石为了防止国统区经济的总崩溃, 解决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 缓解国民政府的财政困境, 在司徒雷登的帮助谋划下, 决定实行“经济紧急处置方案”。“经济紧急处分令”规定以8月19日的物价为最高限价, 公开向社会发行“金圆券”, 强制限期以金圆券兑换社会上所有人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外汇等, 逾期不兑换并持有者将被严惩。蒋介石为加强对经济的管控, 在全国设立天津、上海、广州三大经济管制区。鉴于上海是全国经济中心的重要位置, 币制改革在上海的成功极端重要, 蒋介石任命蒋经国作为上海经济管制的督察专员驻沪专门“打虎”。8月20日, 蒋经国到上海走马上任, 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打虎运动”。

首先, 蒋经国组建了一支较为忠诚可靠的“打虎队”, 主要成员是由“三青团”骨干组成的“戡乱建国总队”和上海组建的“上海青年服务总队”。8月“打虎队”和上海市的军警及群众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活动, 并且喊出了“只打老虎, 不拍苍蝇”的口号。其次, 蒋经国通过对外发布命令和演讲的方式表达他此次打虎的决心和管制经济的办法。他在9月12日作的《上海何处去》的演讲中认为, 上海许多商人发财的两大武器“一是造谣欺骗, 二是勾结贪官污吏”。再次, 拍打了一些“苍蝇”和“蚊子”, 暂时稳定了上海的经济和物价, 为国民政府掠夺了巨额的资产。70天的“打虎运动”中, 蒋经国确实拍打了一些“苍蝇”和“蚊子”, “把泄露经济机密的财政部秘书陶启明判刑;把上海警备司令部科长张尼亚、大队长戚再玉等人枪决;把囤积居奇的商人王春哲判处死刑, 又把包括一部分巨商大户在内的商人六十四名关进监狱。”上海滩当时的黑社会大佬杜月笙的儿子杜维屏也被蒋经国判刑并罚款。最后, 无力惩办“大老虎”孔令侃的扬子公司, 黯然离沪, “打虎运动”宣告失败, 上海物价立即暴涨。蒋经国导演的轰轰烈烈的上海滩“打虎运动”在历时70天之后, 虎头蛇尾、草草收场。

那蒋介石的“反腐”最后又为什么会失败?原因同样包括不限于以下4条:

1. 多空言, 少落实。

蒋介石深知国民党内长久以来的腐败顽疾, 具有较强的反腐愿望, 对大多数腐败人员也绝不手软, 并且制定了一些严厉的反腐措施, 但反腐终归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蒋介石的反腐计划和措施大多陷于空言, 极少得到落实。

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上李宗黄等12名中央委员联名提议的“党员财产及所得最高限度标准”就没有得到采纳;蒋介石本人亲自核定的《整理党务方案》《肃清贪污运动大纲》也没有最后实施;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当前组织纲领》决议案“党员财产登记制度”也只是停留在文件上。这些停留在文件报告当中的所谓反腐计划、措施, 不是“惟秘书组织尚未着手”就是“其办法另定之”, 甚至规定了也不执行。“燕廉”报告给蒋介石的检举揭发接收官员贪腐的材料, 也没有回音。

2. 不可能真正触及腐败的根源———四大家族为首的利益集团。

蒋介石反腐在不触及四大家族的直接经济利益时一般都能顺利推进, 一旦反腐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 就往往牵涉四大家族, 而蒋介石对四大家族从心理上根本就偏袒纵容, 不想对他们动真格。所以凡是涉及四大家族的贪腐案件, 蒋介石能拖则拖, 能掩则掩, 最后往往都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因为蒋介石心里很清楚四大家族是其维护独裁统治的根基, 蒋介石不可能为了所谓党国利益真正反腐反到自己的头上, 最后失掉统治权。

3. 蒋介石反腐因人而异, 处境两难。

蒋介石统治大陆的最后几年, 腐败犹如洪水猛兽, 一步步吞噬着国民党的统治。面对泛滥的腐败, 蒋介石在大开杀戒、严惩其中少数贪腐分子的同时又包庇自己的亲信, 纵容重要的军队将领。因为在他看来, 只要军事上能够胜利, 军队将领贪污腐败无须过多追究。并且在腐败如此普遍的情况下, 他也不可能处理掉所有的贪腐官员, 特别是那些对维护其统治必不可少的铁杆谋士、“肱股之臣”、故部亲属, 他也下不去狠手。而且在国民政府无法足额发给官员俸禄、军队军饷的情况下, 官员贪腐仿佛情有可原, 变得不那么可憎。但是他也深知腐败最终必将导致政亡人息, 反腐势在必行!蒋介石因此陷入了“反腐, 亡党;不反, 亡国”的两难境地。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 蒋介石左右摇摆、进退两难, 有时处理贪腐案件狠劲十足, 动辄极刑;有时又犹豫不决, 姑息迁就。所以, 林世良必须杀, 孔祥熙只能撤;杜维屏可以抓, 孔令侃却不能动。由此观之, 蒋介石的所谓反腐根本不是一视同仁, 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而是明显因人而异, 亲疏有别。他的这种双重标准、两难境地的反腐, 其结果不言而喻。

4. 腐败浸入国民党“骨髓”, 成为国民党内的普遍现象, 积重难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民党内的腐败从抗战期间 (特别是接收时期) 到全面内战时期愈演愈烈, 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腐败已经侵入国民党“骨髓”, 成为国民党内的普遍现象, 国民党内的党员干部、政府的各级官吏、军队的各级长官已经少有清廉者, 特别是国民党高级军官百分之九十以上拥有自己的商业背景。

想起来已经败退台湾的蒋介石在1952年搞了一个“反腐八项规定”:

1952年国民党七全大会之后,党内整顿工作继续进行。在改造运动中,党员归队后,中央改造委员会还高举“淘汰腐恶分子”旗帜,对党员进行教育训练,并规定八种人为“腐恶分子”,一经核实,立即清除出党。这八种人为:

  一、变节通敌者。

  二、有跨党变节之行为者。

  三、有违纪反党之行为者。

  四、有贪污渎职之行为者。

  五、生活腐化、劣迹显著者。

  六、放弃职守、不负责任者。

  七、信仰动摇、工作弛废者。

  八、作不正当经营,以取暴利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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