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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林党有那么坏吗? -- 狂草舞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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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明朝的司法改革

朱元璋死了之后,官僚们心心念念的就是改革,必须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需要改:《大明律》规定贪污八十贯就是死刑,这种恶法必须改。

1500年,《问刑条例》颁布,明朝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废除了贪污罪的死刑。

首先,《问刑条例》废除了贪污罪的死刑。《大明律》规定贪污八十贯就是死刑。虽然朱元璋死后这条法律实际上已经很少被执行,但它始终是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一把刀。偶尔有清官主政,严格执行一下的情况也是有的。《问刑条例》终于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贪赃之罪,明确规定最高刑罚是“发附近卫所充军(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239条)”。

其次,《问刑条例》把花钱赎罪的范围扩大到几乎不受限制的地步。《问刑条例》规定: 不管什么人,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重罪(也就是所谓的‘真犯死罪’,相对于‘杂犯死罪’而言)必须处死的以外,其余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财物来赎罪。

这一规定几乎就是对朱元璋《大明律》的彻底颠覆。《大明律》对用钱物赎罪的范围规定得很窄,只有少数几种:

首先是“存留养亲”,就是独子犯了罪,为了让他可以照料父母,允许用财物赎罪。

其次是“老少废疾”,也就是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可以赎罪。

第三是过失犯罪。

最后是妇女——作为底层出身的伟大人物,朱元璋比较重视保护女性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给女性以赎罪的特权,避免女性遭受鞭笞和刑杖等羞辱性的处罚。“明朝普遍允许妇女以钱赎罪,其做法十分宽松和纵容”。

此外就是比较轻的罪行,只被判处鞭笞的罪可以花钱免打。其它的一概不许赎罪。

《问刑条例》这样一搞,就等于宣布大明朝成为了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天堂:只要你不造反,不杀父杀母,其它不管犯什么罪,都可以用钱来搞定。不管贪多少钱,最高刑罚就是充军,而且还可以用钱来赎,贪得越多越划算。

《问刑条例》是对朱元璋立国精神的背叛,是官商利益集团的巨大胜利。把悬在头上的“恶法”巧妙地废除之后,他们就可以更加放心大胆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

通宝推: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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