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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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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华法系中的“人”是户,这是与西方个人主义最大差别

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华法系的最大特点在人法。

西方法律突出自由意志、自己责任、契约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且这样的个人按黑格尔说法是原子式个人,是没有宗法、血缘、亲朋等伦理索羁的。

中华法系的主体,不是单个个人,而是“户”,这是至秦汉以降贯穿至今的特征。这是有亲属、血缘维系的人的伦理团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连带、连坐及爵位继承,都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个法律的内在表现就是伦理性,长幼有序,论资排辈,在农耕社会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外在就是权利义务单位,具有不灭的永续性,“断子绝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反衬。

西方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每个原子个体面对上帝,赎罪后上天堂或者下地狱,与亲属无关,父子母女都是“平等”的教友,上天堂才是他们希望的未来。中华文明没有宗教,一切希望寄托在下一代,或者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就是信仰。富二代、官二代,再看看每年中考高考家长那个猴急,就折射着这样的文化特点。

有人干了坏事或者犯罪,父母必被人骂,那些“裸官”担惊受怕的贪污,却供养着在境外的家人,也是从反面体现着这个“户”的特点。正面的事情就多了,父母有荣考学或公务员招聘可以加分,宅基地、经济适用房、贫困户等财产分配都是以户为单位,这都是显性政策,只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抄的是西方,所以法律里面找不着了。

中华法系在明面上死了,其实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说,观察一个民族的法律,不能仅看文本,要从这个民族“活”着的习俗、习惯、行为规则、人际关系准则中去找。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系并没有消失。易言之,中华法系今天以“非显性”甚至“不法”的形式存在,就是我们天天追求的“法治社会”实现不了的根本原因所在。

通宝推:秦波仁者,闻弦歌,夜雨行歌,北纬42度,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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