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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冠肺炎诊断标准(第一版1.16前)的逻辑困境 -- 惊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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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有一个逻辑疑问,一直不敢说,因为我不懂医学

2020-1-20号卫健委的1号公告把新冠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但之前的2013版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传染病的第一种,叫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这个词,我觉得应该是指病原不明的、传染性的、症状非典型的肺炎。但1号公告的意思是说,它的意思是2003年SARS冠状病毒肺炎,所以原来法律的乙类传染病没有涵盖新冠肺炎,现在要加上,否则于法无据。

要是这样,以后又冒出一个新的病毒性肺炎,那是不是又要加上一条新新冠状病毒肺炎?或者什么新球状病毒性肺炎?那不是太被动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我觉得就应该是指病原不明的传染性的症状非典型的肺炎。如果不是,法律就应该修改,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改为“病原不明的传染性肺炎”。到底是原来的2013版法律有漏洞?还是法律背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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