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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法律的一瞥 -- 天空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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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没有这回事

只要是高院判决了,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这等于同一事项判了两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裁定的形式结案,驳回起诉,并将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退回给上诉人,你可能不太懂裁定书结案和判决书结案的区别

高院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上诉进行复审。如果同一案件高院不能再审,那么上诉岂不是流于形式。

你举的四个案例中所谓的“一事不再理”,仅指同一事件不能由超过两个以上的政府机关同时受理,不相统属的机关之间也不能互相推翻决定。设置这个法律的目的很明确,杜绝令出多门。如果两个机关做出相反的决定岂不糟糕。反过来说,有统属关系的机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的机关是可以推翻下属机关,或被统属机关的决定的。例如上级物价局接到申诉后可以推翻下属物价局的决定。地方法院可以依法推翻在其管辖内的当地政府或机关的错误行政决定。上级法院接到上诉后可以依法推翻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等等。

这并不是“一事不再理”,而是正常的上诉程序。

至于你说的所谓“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在这里不适用。在中国,“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很显然,你举的所有的例子都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但涉案中的一方不服上诉。其中并没有设计到诉讼程序问题,要解决的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纠纷。这种情况下,高院当然是受理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这里显然没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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