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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 -- 瀚海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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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

鉴于河内有些谬种流传。在这里普个法, 介绍一下所谓2N是在怎么的条件下才是适用的。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2N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这条的关键词是——违法,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否违法,应当以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为最终标准。

那么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即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赔偿N+1,最高以12个月为限)之外,是否存在合法的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当然存在,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是可以合法的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法定解除,赔偿金仍为n+1,并最高以12月为限:即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存在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及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有些人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即不能同意n+1的赔偿标准),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要赔偿2N的说法是错误的。

BTW:其实,如果尊重逻辑的话,也可以反推出来,如果不同意解除就可以赔偿2N,同意解除就只能赔偿n+1,难道员工都是傻子还是立法者都是傻子?!这样怎么可能存在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写出这样的条款的是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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