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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周五之前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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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悬念

目前香港事态,在中国国家治理历史上提出了很多此前没有遇到的问题,值得观察。

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有权在香港宣布“紧急状态”。

而依据香港1967年通过的《公安条例》(Public Security Ordinance),特首有权宣布宵禁、设立禁区、禁止携带攻击性武器等。从理论上讲,《公安条例》赋予特首的权力,应对当前的局势够用了。并且《基本法》十八条在“紧急状态”面前有个限定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目前没有任何先例。所以只能创造先例。第一个情境:特首先宣布宵禁,然后以事态失控为由,上请中央政府。第二个情境:事态直接升级,全国人大绕过港府,直接说此事已然港府无力控制,故实施紧急状态。

放在中国内地任何一个省份,都没有这么多麻烦事。直接打一份关于XXX的报告,然后XXX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全省召开X级以上干部大会,坚决拥护中央决策。晚上中央台和省台新闻滚动播出,然后警灯闪烁,通知看守所预先把床位留足,差不多就搞定了吧。这个用过无数遍的模式,今天在香港,用不上。老革命遇到新问题,那就只好学习、研究、试错。

现在往回看,其实对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八个字,最高决策层、主管部门、港府以及香港各界,可能原先各自都有抽象的想象。现在这个梨子是什么滋味,大概要实际品尝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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