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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陷于议会/政府困境之中的英国人 -- 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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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英国的革命不彻底

另外似应说明,未经首相建议,国王不能主动解散议会;虽然国王还保留对议会法案的同意权,但实际上已经沦为形式。不过,如果遇到特别重大的政治危机,某些形式被复活也不一定

英国的革命不彻底。克伦威尔直接上来独裁。他死后贵族又搞复辟。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或美国革命最大的区别是没有一个保障平民权力的宪法性文件,也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很多东西都是惯例,习惯法。这主要还是由于搞革命的贵族其实和国王还是同一个阶层的。他们要求的是国王下放权利给他们,而不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到所有人。

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不是所谓的《大宪章》而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权利法案》规定如下: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这里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确立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剥夺了国王的财权、军权和司法权(1,2,4,6,11)。二是确立新教的主导地位并剥夺不信新教者的拥有武器的权力(3,7)。通过《王位继承法》,更确立了英国王位必须由新教信徒继承的原则。

既然保留君主制,那么必然带来的问题是君主是否有权独裁,和臣民是否必须效忠君主制度和君主个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英国是用一系列的惯例来解决的。例如国王主动解散议会。理论上来说,直到2011年立法,国王还是有这个权力的。但是上一个这么干的国王掉脑袋了,而且国王没有军权和财权,就没了爪牙,所以这几百年就没人敢这么干了。

国王则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但不是没有否决权,只是不使用)。又例如,首相要从下院的多数党中产生,通过国王任命产生。同时,国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各部大臣。这套制度并没有任何英国成文法加以明确,只是惯例罢了。然而任何国王如果违反惯例,估计会被立刻赶下台。

说句题外话,为啥英国能把国王的军权、财权剥夺得一干二净呢。一是查理二世复辟时王室的土地已经在革命时被瓜分完毕。查理二世本就没有经济基础,财权基本为议会所控制。而没有财权,自然也拉不起多少军队。当“光荣革命”时,奥兰治的威廉专注于和法国对抗,他需要一个为其提供兵饷的基地。所以同意了这个法案。问题是奥兰治无嗣,英国王位传给妻妹安妮,同时荷兰也在奥兰治死后分离。这样奥兰治本身的军事力量就没有传承给安妮。更巧的是安妮也无嗣。通过《王位继承法》,王位落到汉诺威选帝侯乔治一世手里。乔治一世不通英语,在英国本身也没多大势力,只好委托首相治理,建立内阁。这就开始了英国的现代内阁制。

通宝推:川普,任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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