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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回是最高法 -- 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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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赵发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问题

1.2007年,市工商局、西勘院向市公安局举报凯奇莱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10年公安局正式刑事立案。

2.2011年8月,凯奇莱法人赵发琦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被关押133天。(12月被法院同意取保,2014年1月被法院同意继续取保)

3.2014年12月,一审宣判有罪,但因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2015年6月,二审宣判无罪。

关于无罪宣判,法律界人士是这样看的

为什么赵发琦在公司登记时确实虚报注资资金但却最终认定无罪。

1.根据2014年4月24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才构成上述犯罪要件,而赵某注册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碳开发投资,根据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所列的26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显然不属该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其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登记的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公经(2014)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之要求,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如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之法定原则,依法应当宣告赵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亦应依法宣告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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