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我日! -- 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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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下面才是我的重点

替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包括要让宗教活动场所能够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等等,就是要提供公共服务。另外还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不管是哪个教的教职人员,不管是在家的也好,还是出家的也好,都要跟其他的公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还有享受低保等等。

另外,也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因为宗教活动场所以前没有明确取得法人资格,这样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法得到保护,他们的财产没法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下,所以说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另外,明确了要求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土地总体规划。因为现在中国发展很快,城市建设也很快,条例要求在城市规划时就要把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划进去,要不然城市建设完成了以后,信教群众如果需要一个活动场所,再去建设的话就跟规划相冲突,建不了,所以说要提前规划进去。

手机难操作,不方便(还是本来就不能?)分段引用,我就全段引用了。

上面提到四个问题,我心理黑暗点,所以就作负面理解了:

一,提供公共服务。国家给公民及合法组织构构提供公共服务,是正常,为何将宗教单独加以规定?二,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权利,为何将信教的单独加以规定?这两点我理解是特殊待遇,优先待遇。

三,宗教机构成为法人单位(记得这个问题当时河里讨论过),我的理解是加强了对相关宗教机构的法律地位。四,宗教场所的预规划。我认为是官方推广宗教,利用国家的力量和资金。

老子诞辰,给发了个贺电——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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