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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为什么迟迟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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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简单谈谈本人看法,不一定对,供参考

如您所举的例子,美方引用公约指责中方是有道理的,因为中方承诺遵守公约的义务,这是有法律意义的,但中方援引美国国内法指责美方双重标准没有意义,因为美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有限,不会保护中方利益。且我方不会承认美方对冲突所在地有管辖权。(都有意义,意义在于从对方的法律体系中引入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并占据舆论高点;也都没有意义,因为中国不会受美国国内法约束,美国不是《公约》签约国,也不受保护)因此是否说明我方无法使用公约保护我方利益?(确实如此,《公约》只对签约国有意义,引用人家明确不承认的法律,岂不是很滑稽?他引用自己都不承认的法律,不是更滑稽?更不用说保护了

其次即便双方谈判,先确定谈判法律环境,这只能是双方外交机构的事,(不一定,可以是司法部商务部等授权机构)谈判结果是否需要双方立法机构确认?(大事要,小事不见得,看各国自己的规定了)特别是美国政府是会被改选的。顺便问一句,我国政府改选是否可能导致政府间协议需要重新确认,是否发生过实例?(这个一般不可能,政府更迭甚至政权变更,对外条约都不必然失效,一般来说,只有在政权变更时需要确认,例如卡特政府与中国政府就美国公民在华遗留利益的处理协商)

再次,既然没有有效力的裁决机构,(这样讲不正确。共同承认的机构就有效力)是否对一国是否遵守公约没有真正有效约束力,甚至无法有效判定对方是否真正违反公约?(对国家遵守国际规则的真正约束力来自自己对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自己不要脸了,别人是不太有办法,但是今后也就很难与人签协议,长远对本国不利。美国表扬中国现在是负责任的国际社会成员就是这个意思,呵呵)在双边冲突中双方对公约理解有分歧,其他缔约国是否有权介入?(那个不可以,不关他们的事。除非他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介入,但要冲突双方同意

如果老兄觉得回答太麻烦,能不能给介绍一些书籍、网站之类?不胜感激。(这个抱歉,我不太熟,建议求助google,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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