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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欧洲高级封建贵族和亲王极简介 -- AleaJacta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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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找到关于巴拉丁的一篇好文,摘要共享

我们应当推举 赫克托尔殿下 为 巴拉丁 亲王

英国巴拉丁权力至今尚存一个尾巴,就是英王头衔中包含兰开斯特公爵(英国三大巴拉丁领地之一,为英王自兼),兰开斯特公国被视为英格兰王国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公国(兰开斯特事务不归英格兰政府管辖,而由兰开斯特事务大臣和副大臣管理,后者兼任兰开斯特公国的大法官)

当然,英王还兼马恩岛领主,马恩岛则是不属于英格兰的一个独立的领地,和英格兰的关系是共主联邦。

“论英国巴拉丁伯爵领的兴衰”,载于2010年黑龙江社会科学

英国伯爵源于诺曼征服前的earl,当时它不仅指荣誉而且指官职;诺曼征服后被称为count,并形成了地方伯爵与个人伯爵之分,前者是由国王封授的巴拉丁伯爵,后者则是世袭的荣誉或官职。巴拉丁伯爵所领有的地方即为巴拉丁伯爵领或巴拉丁郡。

从词源上看,“巴拉丁”(palatine)一词源自拉丁语palatinua,原指位于罗马的一座山的名字,传说中罗马建城之地,也指属于或与此山相关者;后来罗马皇宫建于此,故又指属于或与皇帝相关者。除了拉丁语原意之外,“巴拉丁”主要用于“巴拉丁伯爵”这一短语,意即“享有王权”或“享有王权之贵族”。可见,巴拉丁伯爵是指具有巴拉丁那样位权的伯爵,并非由于伯爵之称号或爵位而带来巴拉丁之位权,而是由于国王特定的授权或因时效而取得才被称为巴拉丁。(英国的巴拉丁伯爵不那么有名,是因为英国的巴拉丁领地不一定是伯爵,其中达勒姆是主教领地,兰开斯特是公爵领地)

从历史进程来看,巴拉丁最早萌芽于罗马帝国晚期。中世纪法国的墨洛温王朝时期,巴拉丁是国王内府的总管,同时代表国王进行司法活动,直到加洛林王朝时期发展成为代表国王享有独立司法权的官职。(因为是法官的起源,所以称为伯爵)

随着加洛林帝国的解体和封建制度的兴起,巴拉丁也日益由中央官职转变为地方领主,这体现了伴随封建制度而来的土地分割与公共权力分割的进程。诺曼征服后,英国逐渐引进了巴拉丁一词。但该词在11-12世纪还很少被使用,直到13世纪才成为英国法律 和历史词汇。13世纪末,随着爱德华一世在法律上进一步界定国王特权,英国才形成了明确的巴拉丁制度。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封授兰开斯特巴拉丁以后,英国形成了三大巴拉丁伯爵领:彻斯特(柴郡)、兰开斯特和达勒姆。

在16世纪之前,巴拉丁伯爵在领地上享有以下特许权。

首先,国王的令状无效。英国的巴拉丁伯爵领与欧洲大陆独立的公国一样,国王的令状在其中无效,因而成为国中之国。巴拉丁伯爵领内的一切事务几乎不受国王的管辖。巴拉丁伯爵除了对国王宣誓效忠和采取忠诚行为以外,不受国王的其他任何约束。因此,巴拉丁伯爵领地内的特许权是指由其他人而不是由国王行使的王权。巴拉丁伯爵只是形式上或名义上承认国王是最高领主和一国之君,并宣誓忠于国王,不背叛、不挑战国王的权威。

其次,普通法规适用于巴拉丁伯爵领地上的法庭,普通法的司法制度也被其效仿,议会法令对其也是有效的。但在行政上,巴拉丁伯爵有权效仿英王设立相应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官职。伯爵领与整个英王国不仅是异体同构的,而且受到普通法规则和议会法令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巴拉丁伯爵的特许权体现在他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巴拉丁伯爵在领地上几乎享有完整的统治权。他有权征税、统率地方军队、制定法律、设立法庭并进行独立审判。布莱克斯通曾具体列举了巴拉丁伯爵的特许权:赦免叛逆罪、谋杀罪及其他重罪; 任命所有法官包括治安法官;所有令状以及刑事起诉状均以其名义发布;所有侵犯和平者均是侵犯巴拉丁伯爵的和平,而不是国王的和平。可见,巴拉丁伯爵领的特许权集中体现在较为完整的司法权上。

(估计德国的主要大诸侯,都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巴拉丁权,才能建立起国中之国)

英国巴拉丁伯爵领皆处于威尔士和苏格兰边境,它们之所以能够保留高度独立的地位和相对完整的特许权,根本原因是边疆地区安全以及对外战争的需要。通过独立的管理体系,当地居民能够安居乐业而不至于逃离边境,从而使边疆地区空虚无人;而其领有者为了维护独立地位和特许权,就会更加注意提高警惕性和抵御人侵的能力。(这一点上和边地伯爵类似,德国巴拉丁伯爵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在德国的东部边疆,而是在原来德国最发达的莱茵地区,本不应该享有如此大的特权)

其中,达勒姆巴拉丁是主教辖区,并不能形成家庭垄断或继承关系。国王可以通过影响主教选举而使该地区处于可控状态,因而不能够像世俗封建贵族那样对王权形成强大而持久的威胁或挑战。在边疆地区以及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巴拉丁伯爵领以及类似的组织形式成为英国乃至欧洲海外拓殖的基本模式。

因此,巴拉丁伯爵领的历史影响极为深远。 一从总体发展趋势看,英国国王的政策是尽力把封建关系限制在国家的框架内,并采用新方法扩大国王的管辖权。即使在巴拉丁伯爵领内,英王也在不断扩大王权的影响。特别是从爱德华一世到爱德华三世时期,国王特权得到强化。在封授兰开斯特巴拉丁伯爵领时,国王仍然保留了征税权、死刑赦免权以及国王的最终裁判权。这是由于英国的封建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独创性。 正如梅特兰所指出的那样,诺曼征服后英国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封建制度。在这种封建制度下,土地保有关系并没有完全取代政治联系;法律不承认任何人只为自己的领主而战,国王才是最高领主;保有土地需要承担军事义务,不保有土地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这种义务;征税并未封建化,而司法管理则未完全封建化;国王的库里亚以及后来的议会并没有封建化。因此,尽管全国的土地都是遵循封建关系而由私人保有,但英国的公法并不是封建的,公共权利与义务也不是由封建关系产生的。英国的王权不但拥有 “古老威望这一神圣不可侵犯的遗产”以及较强的适应性…”,而且还拥有以上诸多制度性力量,因而日益成长壮大,逐步解决了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问题,实现了国家形态的转变和国家结构的整合。

在英国三大巴拉丁伯爵领中,位于西部威尔士边境的彻斯特巴拉丁伯爵最为古老,至少从征服者威廉以来就已经存在。由于没有确切的法定时间可考,因而属于“因时效而取得”。它也是最早被收归国王的,1237年亨利三世把它收归己有,1254年又把它封授给长子爱德华。从此以后,彻斯特巴拉丁伯爵领与威尔士公国一样,均由英国国王长子领有。只有在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他通过议会制订法律, 把彻斯特伯爵领改为彻斯特公国,他本人兼任彻斯特亲王,但这部法律很快又被议会撤销了(升级失败)。

兰开斯特巴拉丁伯爵领则是通过国王和议会授权而建立的,位于英格兰西北部威尔士和苏格兰边境之问。1351年爱德华三世以特许状的形式封授他的堂兄弟格罗斯芒特的亨利为兰开斯特公爵,并明 确规定:除了征税权、死刑赦免权以及国王的最终裁判权以外,兰开斯特公爵在他所领有的兰开斯特伯 爵领地上享有与彻斯特巴拉丁伯爵领一样的特许权。亨利死后,1362年爱德华封授其第三子冈特的约翰为兰开斯特公爵,1377年恢复该爵位于1351年所获得的巴拉丁伯爵领的特许权,1390年则允许该家族内的男性继承这一特许权。1399年约翰之子博林布鲁克的亨利逼迫理查德二世退位,并被议会推选为英国国王。这样,博林布鲁克的亨利通过继承权,把兰开斯特巴拉丁伯爵领收归国王。从此以后,英 国国王与兰开斯特公爵是一个人,该公爵所领有的兰开斯特巴拉丁伯爵领未再授予他人,成为直属英王 并由英王单独继承的遗产

达勒姆巴拉丁伯爵领实际上并非世俗的伯爵领地,而是主教辖区,位于英格兰北部、苏格兰南部之交的边境地区。人们之所以称之为巴拉丁伯爵领,是因为该主教享有巴拉丁伯爵一样的特许权。在英国历史上,达勒姆巴拉丁伯爵领是被掌握在私人手中时间最长、特许权最大的巴拉丁伯爵领。14、15世 纪是达勒姆主教的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发展的鼎盛时期,他在辖区拥有政治权、支配权和司法权。更为 重要的是,达勒姆主教不但与英王分庭抗礼,而且他兼任神职与世俗职能,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教合一 格局。因此,其特许权远远超过了彻斯特和兰开斯特伯爵领。直到1536年,达勒姆伯爵领的诸多特许 权才被收归英王。 可见,早在16世纪之前,彻斯特和兰开斯特伯爵领特许权就已经衰落了,其衰落的方式是逐步消融于王权。从封建法意义上说则是逐渐复归于国王。只有达勒姆巴拉丁伯爵领是在16世纪快速衰落的。 应该看到,16世纪是所有巴拉丁伯爵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全面丧失其独立性的关键时期。

16世纪巴拉丁伯爵领经历了剧烈的法律与政治变革。1536年2月,英国宗教改革的第7次会议通过了63部法律,几乎涉及英国政治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国王所授特许权更新法案》在这次议会上得以通过,成为巴拉丁伯爵领丧失独立地位的标志性法律。这部法律针对 巴拉丁伯爵领明确规定:(1)巴拉丁伯爵领所有令状、刑事起诉状以及传票等均以英王之名颁行,英王 的令状在全国各地皆有效力;(2)各级法官和郡守等官员均由英王任命,国王的法庭及官员享有特许 权;(3)叛逆罪、重罪等重大刑事犯罪的赦免权全部收归英王,凡侵犯和平者均是侵犯了国王的和平而 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和平。该法律还特别规定,达勒姆的主教以及大法官等从法律颁布之日起改为当地 的治安法官,与英国其他各地的治安法官地位相同;彻斯特和兰开斯特由于早已被收归国王,因而几乎 没有什么变化。可见,在巴拉丁伯爵领的历史上,1536年的特许权更新法是其特许权走向衰亡的转折 点。达勒姆巴拉丁的位权被等同于普通的治安法官,标志着达勒姆特许权的丧失。至此,在法律意义上,英国三大巴拉丁伯爵领的特许权最终被消融于英国王权之中。 在1536年法案的基础上,英王亨利八世和他的首席大臣克伦威尔在全国正式设立了三个谘议会: 北部谘议会、威尔士边区谘议会和西部谘议会。这些谘议会是中央枢密院的地方机构,具有司法和行政 管理职能,其中北部谘议会接管了达勒姆巴拉丁的权力,威尔士边区谘议会则接管了兰开斯特和彻斯特 的权力。至此,在政治意义上,英国三大巴拉丁伯爵领的特许权最终被直属于英王的中央和地方的枢密院和谘议会所接管。这是16世纪都铎王朝的政府革命的重要体现。

在英国三大巴拉丁伯爵领之外,威尔士和苏格兰边区领主也曾被视为拥有与巴拉丁伯爵领一样的特许权。但是,在威尔士合并法以及特许权更新法等法律颁布之后,这些边区领主在法律上丧失了特许 权,在地方谘议会管理下,边区的政治地位也逐渐下降为普通的郡一级地方政府。此外,艾莱、彭布罗克、赫克夏等曾经被认为拥有巴拉丁伯爵领的特许权也在这一时期被收归国王。

16世纪英国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的消融,是王权强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实现司法统一和政治统一的重要步骤。达勒姆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被取消则具有划时代意义,因为只有在这里国王与巴拉丁无论在自然意义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分开的,所以它的特许权被取消是“一个 法律上的界标””。法律上的统一以及随后政治上的统一成为亨利八世推行宗教改革和发动政府革命的重要目标,也是国家整合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因此可以说,伴随着达勒姆“政教合一”式特许 权被收回,英王实现了王权的“政教合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巴拉丁伯爵领中可以设立具有私人性质的特许权法庭,从而获得相对独 立的审判权,巴拉丁伯爵有权不执行国王的再审令状。这表明巴拉丁伯爵拥有司法上的终审权。然而,国王的特权令状包括人身保护令状、诉讼终止令状、调卷令状、训令状等在全国各地 畅通无阻。这体现了英王在全国包括在巴拉丁伯爵领所具有的至高无上地位。巴拉丁伯爵领所获得的 王权本质上只是国王所授予的封建传统特许权。 因此,在英国封建制度下土地分封与司法权(统治权)分封并不一致。按照梅特兰的说法。英国的 司法权从未完全封建化。布洛赫甚至认为,“无数小首领所行使的政治权力表面上大部分是对‘国王’ 权利的僭取”。因此,爱德华一世即位之初就开始调查各地特许权状况,并颁布法律确立了“未经国 王授予,特许权就不得存在”的原则”。这正是16世纪英国国王最终全部收回巴拉丁伯爵领特许权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中央集权化的法庭,如枢密院、刑室法庭、大法官法庭、债权法庭等新兴法庭在16 世纪迅速发展起来。英国司法权或者说更广泛意义上的统治权,正是随着传统封建特许权的衰落与新 兴中央集权化法庭的发展而实现了新的整合与统一。 16世纪英国巴拉丁伯爵领传统封建特许权的衰落,实质上意味着特许权享有者相对独立的法律和 政治地位被剥夺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的地方统治机构。16世纪英国巴拉丁伯爵领传统封建特许权衰 落的过程,正是新兴民族国家成长和近代市民社会孕育的过程,也是全国市场形成的过程。罗雪尔曾说,“统一、多重秩序与自由”之间最完整的均衡状态在英国最早、最踏实地得以实现,否则,“如果一个 国民仅仅被当作彼此没有联系的个人而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则这个国民可以说不过是一粒微尘,它的生 活是落后的,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袭击,就会立即崩溃”。16世纪英国巴拉丁伯爵领传统封建特许权 的衰落,孕育了国家、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均衡状态,这正是英国最早发生“生产关系革命”的重要原 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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