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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做个投票,认为成都的别车女司机该打或不该打的都来投下票 -- 芷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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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楼主最大的问题是用一般原则来解释特例

楼主在下面帖子里这样回复:

看这一段,我没有定义强弱,是判断,先从普遍意义上的判断:男人比女人强,大人比小孩强;如果这些都判断不出,动手之后可以判断出。

《平等及男女平等》里写了:

那为什么不是“女人不打男人”,而是“男人不打女人”呢?正如前面所说的,从整体来说,女性在体力上是明显弱于男性的。所以这句话,表面上看是说的性别差异,而实质上是将强弱差异用性别表现出来,它的实质是:不持强凌弱。

这段话明确了楼主思维的过程是这样的:从整体来说,女性是在体力上弱于男性的,这里的司机是女司机,所以,这个司机就是弱者。当她被打的时候,就是被恃强凌弱了。

这个“从整体来说”我想没有人会反对。但是,具体事情还得具体分析,否则就不像话了。比如,从整体来说,人性本善,无罪推定等等都说大家是好人,是不是就可以取消警察法院了?当然不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在这个具体的斗车事件里,女司机和男司机同样驾驶着普通车辆,没有人驾驶货车或者坦克之类的重型装备,这里司机的性别对于双方的力量影响约等于无,这时,前面的“从整体来说”就不适用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基本一致。当女司机把后车别向骑电动车的路人的时候(完全可能造成路人伤亡),由于女司机被汽车保护着而骑电动车的路人防御能力就差得很多,此处可以认为女司机是强者而且在对路人“恃强凌弱”。楼主在讨论中再三强调女司机是弱者,我就完全无法理解这个“弱”字到底体现在哪儿?是不是从“整体”上推定的结论,一定适用于每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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