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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左传》人物事略01:赵衰——冬日之日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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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人物事略01附:晋惠囚秦9/9

《僖十七年传》:

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p 0372)(05170201))(037)

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妾为宦女焉。((p 0372)(05170202))(037)

我的粗译:

再下一年,我们的僖公十七年(公元前六*四八年,周襄王十年,晋惠公八年,秦穆公十七年),夏天,晋国的大子圉去了秦国当质子,秦国就把河东归还了晋国,还给大子圉娶了老婆。

当初大子圉他爹惠公(晋惠公)在梁国的时候,梁国国君梁伯也给他娶了老婆,叫梁嬴,梁嬴怀了孕,过了日子还没生,就让卜招父和他儿子为此占卜,卜招父的儿子说:“将生一男一女。”卜招父(招)则说:“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没错。不过男的将来会成为别人的奴仆(臣),女的将来会成为别人的婢女(妾)。)”所以晋惠公就给男孩取名叫“圉(负责放牧的奴隶)”,给女孩取名叫“妾”。等到子圉(大子圉)到西边去做质子,“妾”在那里也正为人服役。

一些补充:

晋惠公从梁国又流亡到了秦国,最终从秦国回到晋国,而他的女儿“妾”应该是被他扔在了秦国。“妾”既不被其父惠公重视,她的母家梁国又已经为秦国所灭,则她在秦国自然没什么地位。

杨伯峻先生注“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曰:

臣妾之本意为奴婢,《尚书费誓》“臣妾逋逃”,《易遯九三》“畜臣妾”,《吕氏春秋察微篇》“鲁国之法,赎人臣妾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淮南子齐俗训》亦有此语,皆用其始义,故郑-公子鱼臣,以仆叔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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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二十二年传》:

初,平王之东迁也,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秋,秦、晋迁陆浑之戎于伊川。((p 0393)(05220401))(037)

我的粗译:

当初平王东迁的时候,辛有走过伊川,看到有披着头发在野外祭祀的,于是感叹说:“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用不了一百年,这里就会被戎人占据,我们的“礼”已经首先消亡了。)”到我们僖公二十二年(公元前六三八年,周襄王十五年,晋惠公十三年,秦穆公二十二年),秦国和晋国把陆浑之戎迁到了伊川。

一些补充:

杨伯峻先生注“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曰:

被同披。《论语宪问篇》云,“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足证披发为当时所谓夷、狄之俗。祭于野,沈钦韩《补注》谓即《周礼春官大祝》之衍祭,男巫之望衍。然细读衍祭、望衍之诸家注释,恐非此野祭之义。祭于野疑即祭于墓,蔡邕、曹丕虽云“古不墓祭”,然徵之经、史,古实有墓祭之俗,阎若璩《四书释地》已详言之。或古者墓祭盖即《礼记曾子问》之“望墓而为坛以时祭”。今以野祭为所谓夷、狄之俗者,或者此之墓祭不为坛,或者非谓墓祭,乃谓披发而祭墓耳。平王元年距此一百三十三年,而此言不及百年者,或辛有之言说于中叶。

杨伯峻先生注“秦、晋迁陆浑之戎于伊川”曰:

陆浑之戎盖其本名,本居于瓜州,晋惠公始诱而迁之于伊川。昭九年《传》云“先王居梼杌于四裔,以禦魑魅,故允姓之姦居于瓜州。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使偪(逼)我诸姬,入我郊甸”者是也。至僖十一年《传》之伊雒之戎或者为其地之土著,或者为先至其地者,以其事在迁陆诨之戎以前十一年也。说详顾颉刚《史林杂识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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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二十二年传》:

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嬴氏曰:“与子归乎?”对曰:“子,晋大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从,亦不敢言。”遂逃归。((p 0394)(05220501))(037)

我的粗译:

也在这一年,我们僖公二十二年(公元前六三八年,周襄王十五年,晋惠公十三年,秦穆公二十二年),在秦国当质子的晋国大子圉准备逃回晋国,他问秦国为自己娶的老婆嬴氏(怀嬴、辰嬴)说:“与子归乎?(您和我一起回去好不好?)”嬴氏告诉他:“子,晋大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从,亦不敢言。(大人,是晋国的大子,却委屈到我们秦国来。大人想要回去,不是很自然的吗?不过寡君让我这个婢子来伺候您洗脸梳头,是想要让大人安心在这里。要是我跟随大人逃走,就违背了我主上的意志。我不敢跟着您走,但也不敢告发您。)”于是大子圉就逃回了晋国。

一些补充:

嬴氏(怀嬴,辰嬴)后来很快就被秦穆公发给了大子圉的叔叔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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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二十四年经》:

晋侯-夷吾卒。((p 0412)(05240005))(037)

《僖二十三年传》:

九月,晋惠公卒。怀公立,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乃杀之。((p 0402)(05230401))(037)

卜偃称疾不出,曰:“《周书》有之:‘乃大明,服。’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民不见德,而唯戮是闻,其何后之有?”((p 0403)(05230402))(037)

我的粗译:

下一年九月,晋惠公去世了,他的大子怀公(大子圉,晋怀公)继位。怀公立刻下令不准臣下追随那些流亡在外的人(主要指重耳),还定下了期限,过了期限还不回国,决不轻饶。

狐突的儿子狐毛(可能是重耳到了秦国以后才去的,狐突死后又先回了晋国接掌家族)和狐偃跟着重耳在秦国,狐突没有召他们回来。到这年的冬天,怀公就把狐突抓了起来,告诉他:“子来则免。(你儿子回来就饶了你。)”

狐突回答说:“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他是说:儿子去一位主上那里任职,父亲会告诉他要“忠”,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在简策上写了名字投给了那一位主上,又把贽见礼献了上去,再要有背离之心就是重罪。现在我的儿子,名字在重耳那里已经很多年了。我现在要去召他们回来,就是让他们背离自己的主上。父亲教儿子背离主上,还怎么侍奉父亲自己的主上?如果主上不滥施刑罚,那是主上的贤明,也是臣下的期望。如果主上滥施刑罚,那还有谁能逃脱罪名?臣下知道主上的意思了。

于是晋怀公把狐突杀了。

卜偃宣称生了病,呆在家里不出门,还发牢骚说:“《周书》有之:‘乃大明,服。’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民不见德,而唯戮是闻,其何后之有?”他的意思是:《周书》上写了:“乃大明,服。(主上英明,臣下自然就顺从。)”自己不明事理,靠杀人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能实现得了吗?“民”没看到恩惠,光看到杀戮,这样的人怎么会有后人呢?

一些补充:

从这里可见卜偃的地位超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称疾不出”的。

杨伯峻先生注“策名、委质”曰:

策名,名字书于策上也。古者始仕,必先书其名于策。杨宽《古史新探》解为“策命”、“锡命”,似乏的证。委质,质同贽,音至,庄二十四年所谓“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是也。委质之委与昏礼纳采委雁之委同义,置也。《吕氏春秋执一篇》云“今日置质为臣”,置质即委质。凡贽必相授受,唯臣之于君,则不亲授,置之于庭,不敢送于君前也。杨宽谓“委贽就是质附给主人,不再收还”,亦有见地。说详其《贽见礼新探》。杜解委质为“屈膝”,误。说参沈钦韩《补注》。《孟子滕文公下》孟轲谓孔丘“出疆必载质”,因无质(贽)即不能为人臣。战国犹行此礼,《吕氏春秋执一篇》“置质为臣”,《秦策四》“梁王抱质执璧,请为陈侯臣”皆可证。但战国虽委质而不必死于其君,且随时可以离开,《执一篇》所谓“今日释玺辞官”可证。

杨伯峻先生注“乃大明,服”曰:“《尚书康诰》文,言君大明,臣民乃服。”

这“大明”之“君”,就是重耳。卜偃终于辅佐重耳,成就了晋国的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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