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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下大乱,形势大好1—评王提督的大闹天宫 -- 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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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谷开来隔离状态下发出的重要信息:法国尼斯别墅

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3_08_23_167686.shtml

谷开来关于尼斯别墅的证言,最初看起来是胡言乱语,把一个根本就不属于自己的别墅,臆想成自己的财产。

设身处地的站在谷开来的状态下考虑一下问题,谷开来被中纪委依法(违法)软禁,与世隔绝,强迫其承认所谓的贪污受贿的事情。你在这种情况下,发疯、哭闹,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作用。一个正确的做法,就是把调查的方向,引导到对手见不得人的地方。

我们假设一下,谷开来作证的时候,所谓的证据,比如法国的别墅,某加拿大公司,参与的律师文某某,海外账户的持有人特某某,他们都不属于薄熙来家,而是属于薄熙来的对手盘。控方如果引用她的证据的话,必然要带出这些公司和洗钱渠道。

如果假设成立的话,很多难以理解的事情就很好解释了。看引用的链接,济南法院的微博,控方的这些证人,张三李四,某加拿大公司,搞得跟审判黑社会似的,连真名都不敢见人。我不知道在法庭上是否就如此遮遮掩掩,还是在发布微博的时候,特意隐藏的人名和公司名。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控方这是在做贼心虚。

我们看控方提供的证据,很明显是一条从国内向海外洗钱的路线。所谓的代持,很明显会为了各种犯罪提供方便之门,比如大规模的贪污腐败、洗钱、逃税、债务纠纷等等等等。温影帝家族的27亿美国,就是放纵代持而引起贪污腐败的最好例子。法国、加拿大,卢森堡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很难想象会允许随意的代持。

我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作为一个公民,如何避免被洗脑,有一个最基本的公民反洗脑原则:5W1H(What When Where Who What how)。当看到文章或新闻,5W1H不全的时候,你就要警惕了,有人要过来给你洗脑了。控方的证据,证人名字是德某某、姜某、文某某,特某某,公司名字是加拿大某公司、某公司控股,某银行的账户中,等等等等。这是太典型的洗脑案例了。

控方的证据,故意把证据绕成迷宫。而看透洗脑的关键,在于从产权入手,理清其中的线索。我们大家一定要认识到,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跟卢森堡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在法律上,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从姜某的证词,法国尼斯的别墅,其产权从2011年5月起属于姜某,而在2011年5月之前,别墅产权则属于法国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所有,而法国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股权则为卢森堡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所拥有。外国人戴某某,拥有卢森堡罗素国际度假公司100%的产权。

无论谷开来是否拥有维尔京群岛罗素地产公司的股份,法国尼斯的别墅,都跟谷开来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虽然谷开来在证词中多次强调,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但是戴某某和姜某的证词,都明确确认了,别墅相关产权的转移手续中,只有德某某、律师文某某和姜某某参与就可以了。因此从法律上,这个别墅,跟谷开来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更可笑的是,根据德某某的证词,法国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为某加拿大100%拥有。根据谷开来的证词,“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说明谷开来并不拥有这个“某加拿大”公司。

至于维尔京群岛罗素地产公司向某加拿大公司汇款,可以是投资、商业往来,以及委托理财等各种形式。加拿大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控方应该通过加拿大的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这笔款项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这笔款项的用途。

打个比方,实德公司在法国尼斯有栋别墅,我向实德公司汇款购买塑钢窗。突然,天上掉馅饼,我成了法国尼斯这栋别墅的主人,然后馅饼变陷阱,变成了我受贿2000万。这不简直就是儿戏吗?正确的做法,就是由会计师或审计师,提供汇款用途的说明。

看到这里,我还有一个突然发现,罗素地产公司可能是一个胡编滥造的产物。根据德某某的证词,罗素地产公司一会是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会是在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上注册的,这两个地方,绝对不可能是口误。维尔京群岛罗素地产公司与某加拿大公司的业务关系,凭的纯粹是口供。居然没有任何商业凭证。

德某某的证词,多次出现泽西,可证明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并非口误。控方根据德某某的口供,应该出示盎格鲁诺曼底群岛泽西岛罗素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料,控方出示的,居然是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的注册信息。控方应该解释其中的原因。

加拿大某投资托管公司注册资金是罗素地产公司的业务往来,凭的居然全部都是口供,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登记处关于罗素地产公司的《公司证明》,居然没有成立日期,控方承认,成立日期靠的是口供推理出来的。

这个英属维尔京群岛罗素地产公司,很可能是一个根据谷开来口供,为了案件审理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根据公民反洗脑指南,控方越是不想让我们知道的东西,我们越是要知道。根据口供,德某某,以及某加拿大公司,很可能涉及海外洗钱,违背了其所在国的法律。谷开来在2012年12月,就已经向控方坦白了这么多的信息。而轮子和大妓院,消息一向灵通,加拿大某公司的消息,居然封锁得滴水不漏。直到案子移交济南方面后,济南方面不知道水深水浅,才终于让法国别墅的事情才露出水面。

他们越是遮遮掩掩,越说明其中有鬼。大家深揪加拿大某公司、律师文某某、海外账户持有人特某某,看看这些人,到底是薄家的洗钱渠道,还是对手盘的洗钱渠道。彻底打掉这只洗钱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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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06年,德某某在卢森堡成立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加拿大、法国还是卢森堡,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国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股权的变更,从加拿大某公司变更成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哪能张嘴说变就变。相关的法律手续,财务手续,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在相关ZF部门,都会留有详细的档案记录。你这个法国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变更所有人,必然会在加拿大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上有所体现。你的这笔海外投资,是变现了,还是注销了?

控方的说法如果成立,加拿大某公司可能已经涉嫌洗钱了。

控方连加拿大某公司的真实名字都不敢见光,以口供定罪,心虚至此,可见此处必大有文章可挖。

同样根据德某某的口供,德某某于2006年在卢森堡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德某某持有全部股份。然后口供又说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是卢森堡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实际股东。除非德某某跟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之间签有代持协议,以正常的思维推理,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了。

我不知道卢森堡的法律如何,在中国,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骗子公司的身上。骗子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然后用这个公司进行招摇撞骗。这种做法,可能涉嫌严重的违法。

更滑稽的是,德某某的口供还说,以上程序谷开来没有具体参与,她只是知道这些事情,具体是我和文某某律师办理的。

换句话,两个真名都不能见光的家伙私下实施违法行为,然后由谷开来承担责任。中国也有相应的案例,某公司要扫地的阿姨提供身份证,然后用扫地阿姨的身份证办理公司,实施违法犯罪。罪行爆发,把责任推给扫地的阿姨,因为她是法人。

德某某这个骗子,更加过份。和文某某律师事实洗钱,然后凭口供,把罪行都栽到谷开来身上。不仅坏,更加蠢。

根据德某某的口供,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这部分钱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中,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

这个特某某,和某银行的账户,又是一个见不得光的名字。从法律上,这个特某某,恐怕才是真正的贪污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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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颠三倒四的证人证词,控方除了想浑水摸鱼,给大众洗脑外,实在是看不出有任何逻辑可言。

事情的真相,恐怕是这样的:徐明是白手套,帮助某大佬向海外转移资产及洗钱。对比谷开来和外国人德某某的口供,德某某的口供,资产转移的细节更加清晰,是转移资产的实际经办人。谷开来的证词,只有一个大概的轮廓和结论,缺乏足够的细节,应该是诱供的结果。

谷开来的证词,有两个可能:谷开来疯了,或者谷开来的智商在140以上。如果谷开来没有发疯的话,那么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谷开来是在钓鱼,引导大家去挖掘加拿大某公司,律师文某某和特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的内幕。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控方不敢把加拿大某公司,律师文某某和特某某的名字公之于众。

谷开来应该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有一栋别墅,而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的某公司,和在外国银行开户的特某某,均为谷开来的对手所有。

谷开来编了一个故事,把贪污跟法国尼斯的别墅,跟维尔京群岛的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的某公司联系了起来。但是故事框架很粗糙,缺乏细节。

然后控方就上钩了,把徐明、外国人戴某某拉进来。徐明、戴某某因为实际处理过洗钱的事情,因此故事的细节更生动了。

挺薄的,无伦左派还是右派,如果真的想救薄,按照5W1H的标准,深入挖掘德某某、姜某、文某某、加拿大某公司、特某某的外国账户的内幕,才是救薄的正道。

放过这些线索,恐怕会白白浪费了谷开来苦心布下的鱼饵,让已经上钩的大鱼跑掉。

通宝推:舞动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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