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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埃及的非典型民主与典型军事政变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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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可以上诉,陪审团决定是终审

不存在检方放弃上诉机会。河友种植园主的所谓检方放弃上诉是个开玩笑的说法。

陪审团的决定是终审。

本案要翻案就得走民事法庭或联邦司法部的违反民权起诉。但是问题还是要证据,还要面临陪审团。

这个案子明眼人看得很清楚,就是一个小混混吃瘪而已。在美国黑帮小混混成员里,白裔非裔西裔华裔都有,他们有时协同犯案。犯罪同种族没有关系,同经济地位有很强的联系。

这个案子不应该涉及种族问题,被告尽管是西裔,但他的外祖母就是黑人,所以他不是纯西裔。

被告辩护律师团队里有一名黑人女律师。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法庭必须采用陪审团,定罪必须做到陪审团一致通过。修正案第7条规定民事法庭也可以采用陪审团(只要当事的一方提出要求陪审团)--贺梅一案的当事人贺某某居然放弃由陪审团判案的权利,给贝克夫妇得以串通法官上下其手。

从贺梅案也可以看出大陆法体系没有正当途径公正判案。

下面是美国陪审团制度要点:

美国的法庭分民事诉讼(civil court)和刑事诉讼(criminal court)。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陪审团审理,但如果需要,那么陪审团由12个普通公民组成。在加州,民事诉讼中,陪审团里有九个人以上同意诉讼的一方,这一方就算是胜了案子。但要是刑事诉讼中,要确定一个人有罪,12位陪审员都要同意此人有罪才行。如果有一位陪审员不同意,那有罪的裁定就不能成立。如果12个人在进行了长久的审议 (deliberation) 后仍然不能够统一意见,称为hung jury,那这个案子就会被法官宣布流审 (mistrial)。流审后,检察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此案重审;或是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议;或是认为证据不足,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美国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判一个。基于这个原则,法律对于陪审团对罪犯定罪的标准是:只有在毫无合理的疑问(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情况下,才能对此人定罪。任何陪审员,如果有合理的疑问,那么你必须判此人无罪—-you must acquit the defendant if you have the reasonable doubt。注意这里英文里用的是must,不是should,中文的“必须”无法对上述英文单词加以区分,所以中文不能作为法律用语的原因就在这里。

佛罗里达州法规定,如果检方要求被告死刑判决,那么陪审团的成员数量是12名,检方不提出死刑诉求,那么陪审团成员数是6名。本次检方知道不可能达到死刑判决,所以只要了6名陪审团,同时也希望减少不同意机会(6人里面有一人不同意有罪比12人里面有一人不同意有罪的几率要小)。

要6名陪审团员做出一致有罪决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佛罗里达这个案子我们看到的是6名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无罪。

如果薄熙来一案在一个由陪审团组成的法庭审理的话,极有可能被判无罪释放---因为只要有一位陪审团员不认为薄熙来有罪,就可以使得薄熙来自由地走出法庭--在当今中国社会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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