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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当玲珑遭遇乔丹:又一起涉美侵权案的警示 -- 桃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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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抓几个小虫

首先,要谢谢楼主提起这事。国内企业确实在这方面需要补补课。下面抓几个小虫。

"这一切,源起于几年前的一场专利侵权官司。现根据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厅公布的终审判决内容,对此事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梳理。"

根据美国司法管辖的分配,"专利侵权官司"只能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厅"(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所以这个案子不可能是专利侵权官司。我看了一下终审判决。上诉了五条:版权;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非法同谋。见判决书第10页。

“老乔耗费心力,设计并研制了一系列专为地下采掘设备使用的特种轮胎,单价高达3,500-6,000美刀,老头同时拥有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

专利在美国分为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技术专利(Utility Patent)。我查了一下美国专利局的数据库,Jordan S. Fishman 有两个技术专利 5,594,988和6,296,030,但没有设计专利.前一阵苹果告三星的就是设计专利(D618,677).

"据称,山东玲珑从一开始就明确知晓此款轮胎的设计系非法获取的他人专利"

是版权不是专利.轮胎设计蓝图是有版权保护的.

终审判决(理论上讲,还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里只也维持了版权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两项判决和损失赔偿.

通宝推:桃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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