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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眼辨色,耳听音,胡写几句爱尔兰 -- 潘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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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近年来的相关判决案例,人民法院对于无因保管费用,认可的最高比例为遗失物价值的20%,当事人提出无因保管报偿,只要低于这个比例,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除非涉及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调整的范围: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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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潘,谁捡到钱就是谁的这话错了 3 工大一匹狼 字170 2011-09-20 14:31:50
🙂还有这种好事? ST中国实话 字153 2011-09-21 15:44:27
🙂这不是天朝的,是日本的,中国没有这个规定。 njyd 字122 2011-09-22 10:3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日本是明确规定失物人给拾物人20%。 njyd 字478 2011-09-22 21:18:45
🙂我不觉得法条里明确规定20%的报偿是合理的 2 ST中国实话 字611 2011-09-23 00:15:21
🙂扭腰钓鱼党?在中国这么干可就缺德冒烟了.... 还好下雪了 字0 2011-09-20 18:57:06
🙂应当是无法确认主人的财务 coo 字52 2011-09-20 15: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