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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理想主义的傀儡—记阿富汗人民民主党 -- 魔法の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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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理想主义的傀儡—记阿富汗人民民主党

1:国王的新宪法

1964年9月,阿富汗新的宪法在大国民议会上通过了,这部宪法共11章,首先限制了王室成员从事政治活动,按国王的话说,这是必须的。自己自1933年登基以来,王叔摄政王兄摄政络绎不绝,搞得自己的人民都搞不清国王是谁。第二,实行了三权分立,当然,还是得在国王的领导下进行。第三,授予了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初步实现了政教分离,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伊斯兰教法才执行。

这个宪法説激进不激进,说保守不保守,人民群众很不满意,骂声一片,毛拉们大骂国王忘祖宗之法,居然敢给女人选举权,给女人选举权不如给毛驴选举权算了;觉悟高的革命群众也开骂,骂国王维持自己和贵族的封建地位,搞什么搞,这年头要不要国王就那回事,改成共和国算了。

在骂声四起中,1965年元旦,在阿富汗作家塔拉基的家中,几个年轻人成立了一个马克思列宁政党—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塔拉基为总书记,卡尔迈勒为书记,中央委员会有七人,除了这两位主,还有凯世特曼德,泽莱,潘吉舍里,巴达赫希,沙赫帕尔。

塔拉基,1917年出生于一个牧人家庭,普什图人,年轻的时候在印度孟买工作时候接触到马克思主义,。1937年回国。1939年进入文官界,当记者,后任官方巴赫塔通讯社的处长。1948年创建“觉司青年党”,不久即被解散,所办《安加》周刊也仅出一期就被勒令停刊。1952年被派任驻美国使馆新闻专员,不到半年便被召回。1953年起自办“努尔翻译社”。1958年在美国国际开发署驻阿办事处当翻译。

卡尔迈勒,意为工农之友,原名巴勃拉克,塔吉克人,1929年生于喀布尔。1948年毕业于喀布尔德国人办的阿曼尼中学。1951年就读于喀布尔大学政法学院并成为当时学生运动领导人之一 。因参加反政府活动于1953年被捕。1956年出狱后当德、英语翻译。1959年重入喀布尔政法学院,1960年毕业,获法学和政治学学位。1961~1965年于教育部和计划部任职。

早在1956年,塔拉基和卡尔迈勒开始组织学生,官员,军官谈论时局和政治理论,经过数年的讨论,总算修成正果,组党了。在党章中,他们光荣的写道——“阿富汗人民民主党是最高的政治组织和喝工人阶级与所有劳工的先锋队。人民民主党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际经验,党基于阿富汗的进步和有知识的人民——国家的工人,农民,工匠和知识分子——的自愿联盟。”

同年7月,议会选举开始,卡尔迈勒,阿娜希塔未来的旗帜派人士等4人当选议员。选上议员,当然就得做点事情,议员的工作就是——大骂政府。卡尔迈勒等骂骂政府也就算了,4个人也敢让首相尤素福下台(总共272名议员),让内阁换班。首相当然不会傻到那种地步,卡尔迈勒就煽动学生占领了议会大厅,阻止当天的内阁信任投票。通常干下这种惊天大案上报纸头版头条震惊世界的事,通常是跑路的跑路,自首的自首,装傻的装傻,没想到第二天学生继续在议会大厦游行,首相一看急了,不让我好过,你们也别好过,开枪,让子弹飞一会,飞的结果就是死3人,受伤几十人,史称“八三事件“(当天为阿富汗历八月三号)。人死了,首相尤素福也被迫下台,国王任命前任驻美大使梅文瓦为首相。

一个国家有左派和右派之分,一个政党有稳健和激进之分,很不幸,人民民主党也逃不了这样的怪圈。塔拉基就是激进派的代表,而卡尔迈勒则是稳健派的领头人。1966年秋天,卡尔迈勒和支持者退出了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了新的派别,“旗帜派“。塔拉基和追随者则自称”人民派“。

“他是亚洲所有国王中最进步的一位。”1967年初,卡尔迈勒这样在议会中赞扬国王查希尔。表扬归表扬,党的工作还是要做的,旗帜派和人民派有着各自的势力范围,旗帜派主要在国王的军队和官员里挖墙脚,人民派则在知识分子和城市居民里做大做强。

时间很快到了1968年,由于受到经济增长放慢和失业率增加的影响,仅4-6月,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就9次,罢工20余次,最进步的国王开始开始追求更进一步了。一些党的中央委员锒铛入狱,学生被警察毒打而死,6家私人报刊封的只剩一枝独秀。到了1970年,情况越来越糟,旱灾和饥荒在阿富汗蔓延着,官员的腐败和政府救援能力低下遭到越来越多的抱怨,4月22日,列宁诞辰100周年,旗帜派在自己的报刊上(估计是非法出版物)用默罕默德先知保留的名称赞美列宁。毛拉们被镇住了,愤怒了,大家都画个圈圈诅咒那些亵渎先知的人。4月29号,外地的毛拉和支持者风尘仆仆的冲进首都,连车票都来不及报销,就开始举行游行,要求驱逐外国人,关闭女校,实行沙里亚法。学生们则举行反示威,一时间,喀布尔人声鼎沸,热闹非凡。

“沙里亚法”,亦指称教法的实体体系。其概念源自《古兰经》,如“我(安拉)给你规定了事情的法规(沙里亚),你应当遵守之,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我(安拉)给你们中的每个(民族)制定了一种法规(沙里亚)和制度。如果安拉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法规(沙里亚)和制度。”(5:48)

  伊玛目安萨里据《古兰经》有关经文(5:48)认为:沙里亚包括继承、“哈德”刑罚(即固定刑)的律例和命令、禁止的律例。其相关学科的“菲格亥” ( Fiqh,教法学),有时亦作为“沙里亚”的同义词使用,而教法渊源学( Usul al-Fiqh),有时亦作Usul al-Shar‘( ) (Shar‘与Shari‘ah同义),足见教法与“沙里亚”的渊源关系。

  穆斯林学者对此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穆斯林学者认为,沙里亚法系指安拉的诫命,为伊斯兰教法的总称,因其源自安拉的启示,故又称“天启大法”。在教法体系方面,穆斯林学者很少使用“沙里亚”这一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视沙里亚法与伊斯兰教法为同义词,交替使用。

  根据伊斯兰教历史,早期穆斯林的著述中往往将“沙里亚”和“菲格亥”二者混为使用。中近代穆斯林学者提出,沙里亚包含安拉的全部启示,原则上不能更改和增删,有些虽未收入伊斯兰教法,但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穆斯林也必须遵行。而成文的伊斯兰教法实体,称之为“菲格亥”,内容有限,仅为安拉启示的一部分,故区别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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