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药家鑫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住在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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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登出法院判词是很清楚的,作为普法材料的话很有价值。
药杀人主观恶性超出抢劫杀人等常见暴力犯罪的恶性,后者,按我的粗浅理解,有一种暴力犯罪的激烈环境,杀人行为有一定的、平衡的理由,比如非法获取财物、防止被害人报警等等。当然杀人行为本身都是错误、应受制裁的。
药案,杀人获得的“收益”仅仅是免除交通肇事责任,而后者可能并不严重(被害人被撞倒后,尚能说话行动),药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这个关系,而选择了杀人。
自首非法定情节,可以不减刑,所以判死刑是没话说的。之前在河里的讨论中,我关心的是会不会考虑自首情节判为死缓。
仅从“复仇”角度来说,死缓未必不如死刑。监狱里的漫漫岁月,正常比如说25年后出来,命也只剩下半条了。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惩罚,我个人以为。
民意汹汹,对判决多少还是有影响的吧?
关键词(Tags): #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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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格里的是随便说说。就是这些联名的教授恐怕不记得 4 大熊甲 字582 2011-05-27 01:19:05
🙂终审后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因是死刑,一定要最高法院走死 1 啊凡 字84 2011-05-25 23:23:09
🙂高法从来不关注RQ问题。 托马斯 字0 2011-05-27 00:38:36
🙂主观恶性强,自首情节不足以减刑
🙂你最后一句话表现出来的心情其实就让一些人的想法得逞了。 2 寓幻 字115 2011-05-25 18:36:33
🙂什么意思? 肥狐 字6 2011-05-26 06:48:09
🙂事情很简单,心情很复杂 31 diamond 字574 2011-05-23 14:08:55
🙂对楼下所说的震慑作用的看法 10 木雅之岗 字514 2011-05-23 07: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