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危险驾驶罪在保险理赔中的问题 -- 面朝阳光
今年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将酒驾和飙车从一般的行政违规上升到刑事犯罪。我们在加大对危险驾驶司机的惩罚,大幅减少潜在受害人的同时,没有注意到的是,这项法律变更造成的另一效果是,对实际受害人的保障反而下降了。把危险驾驶上升到故意犯罪的同时,保险法的既有规定也豁免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保险补偿责任。
摘要:
1)危险驾驶导致本人伤亡从应承保变为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两年以上现金价值
2)危险驾驶导致他人伤亡的保险免责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3)受害人要为被保险人的错误买单不合情也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包括两个行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飙车)。醉驾是行为犯,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飙车属危险犯,要情节恶劣构成危险性才以本罪入罪,但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出现。
关于危险驾驶造成的后果,总结如下:
1)情节轻微(非犯罪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a. 15日以下拘留、扣证3~6个月、500~2000元罚款;
b. 一年内两次违规则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
2)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a. 危险驾驶罪(竞速驾驶情节恶劣的,或醉驾,处1~6个月拘役并罚款)
b. 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肇事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3~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无期)
c. 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3~10年,造成重大损失的10~死刑)
d. 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可依据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定罪。
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刑法修正以前,危险驾驶导致本人伤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修正后,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按照下面保险法的规定,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是保险公司没有保险责任。如果危险驾驶造成第三方伤亡,在驾驶员投保了三责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也没有理赔义务。
我的问题:是否要因为投保人的过错决定受害人是否应受到赔偿
简单的说,凭什么司机没喝醉撞了我了,我能得到赔偿,司机喝醉了同样程度撞了我,就得不到赔偿。有观点认为那是在鼓励犯罪,但在犯罪情况下,保险公司扮演的应该垫付的角色,再找司机追偿,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自己万一追偿不回来的风险。又有观点认为,那如果保险公司追不回来,保险公司成本会过大。那就涉及到费率制定时,风险保障的目的。交强险和三责险的目的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一条如下: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这一条中首先说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赔偿。其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七十六条的规定中,仅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情况下免责。都说明受害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受害人没有责任为被保险人的过错买单。在实务中,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商业三责险也把醉驾列为免责,法院往往会因三责险保障第三方的根本利益和公平的角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刑法将醉驾和飙车列为故意犯罪的危险驾驶罪时,以保险法的规定,法院就不能再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受害人就必须为被保险人的过错买单,如果醉驾司机没有偿付能力,受害人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回到三责险的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在司机没有偿付能力的时候,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自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的被媒体轰炸后,保监会表示鸭梨很大,将对车险制度进行调研,说明车险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俺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在这里抛砖引玉,说错了请多多大家指教,也希望海外的河友能介绍介绍国外的做法,能够更好的完善制度,更好的保护俺们草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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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刑法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保险法中关于“故意”的相关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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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危险驾驶罪在保险理赔中的问题
🙂我深刻怀疑 1 MensRea 字130 2011-05-11 22: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