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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李庄第二季庭审第一天结束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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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教一下律师允许在多大程度上“诱导”证人

从报道看这案子事实是很清楚的。

起诉书指,李庄2008年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孟英作辩护人时,孟英挪用了证人徐丽军的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中的50万偿还贷款,而李庄为帮助徐丽军索回款项,教唆徐丽军改称100万元是个人借款而非投资款,同时为孟英脱罪,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李庄庭上解释,指解释投资和借款的区别不算「教唆」

作为控方指出了

李庄曾在多人吃饭的场合,从法律角度给徐丽军讲明什么叫投资,什么叫个人借款。

辩方对事实也没有反对

今天的庭审焦点之一是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是否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对此,李庄表示,在他看来,引诱是个中性词,是指引导、循循善诱,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确有向徐丽军解释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但怎么理解、怎么做是她本人的意志,没有教她改变说法。

站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角度,我相信这笔钱就是投资款,不然李庄完全没有必要去给她解释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投资要不回来而,借款可以要回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这种“引诱”是不是合法了。

看了斯的辩护词,同样站在一个不太懂法普通人看来角度上,是不太喜欢的,完全在程序上纠缠,而不是正面的回应李庄到底有没有“引诱”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当然纠缠程序也是律师的能力,但作为普通旁观者并不太喜欢律师这种能力,说得恶毒一些就是钻法律空子的能力,中国人就整体而言更加看重的是实体正义。

记得您的职业就是律师。如果李庄案过于敏感,能不能请一般性的介绍一下律师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引诱”证人?因为很显然,律师对证人一点不“引诱”也是绝无可能的。很可以理解律师们对这个案子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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