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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一言以蔽之12·政改】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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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井底望天的观点倒是与邓小平的观点一致

我注意到邓小平在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时候,就强调要行政主导而不能司法主导,但是我认为这观点依然是值得商榷的

从井底望天所举的那个例子来看,实际上美国法院也并没有对美国军队的运作产生了影响---军队有上诉权---当然如果上诉失败了怎么办?---其实也不需要为美国军队担心太多(不考虑中美利益的对立的话),因为美国法院实际上还是受美国利益集团控制的,美国利益集团会游说美国高等法院

中国与美国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说不管是人民政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受党的领导的

党确定了方针大计,违反党的大计方针的政府的政策法院的判例,和人大的立法都是可以更改的---这是因为党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先进群体所构成的一个组织,我们的宪法规定了由这个先进组织领导中国

另外,就井底望天所举的例子来看(即军队和法院的关系的例子),中国相比于美国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党指挥枪

井底望天所说的美国法院决定选举结果这样的事情,我认为其实是美国在现行体制下的最优选择,---当然比起中国的组织体系--通过组织部门对各级干部的政绩进行考察---即你只有有了政绩才可以上台,你没有政绩,就算你有再多的钱有再多的资本家支持你,你的口才再好,在公众面前的表演能力再强也没有用,所以法院干涉选举结果的事情在中国不存在,中国的干部人事工作的原则是---奖优惩劣---如果你在任上表现优异,那么你就可以走上更高的领导岗位,反之你将失去晋升的机会

这样的干部人事制度是一个让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摔打不断磨练并且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断的优选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显然比美国的形式主义的选举制度要优越非常的多,而美国的选举制度只不多是各派资本家比拼谁的钱更多,我这派的钱多,打的竞选广告多,那么我就赢了,所谓民意,只不过是被广告影响下的民意罢了

还是回到对行政主导还是司法主导的比较上来,实际上我认为行政和司法之间并不存在多少的冲突,行政和司法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机器的不同系统,如同人体的心肺系统那样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又相互协作的系统

人们常常把三权分立原则理解为行政、司法、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我认为不是这样,我认为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是行政、司法、立法之间的专业分工协作

就如同人的血液循环系统和呼吸系统一样,各司其职,互相协同而不是互相制衡互相牵制

实际上中国在刑法的实践中是实现了三权分立的

即有关刑法的条文的制订和修订由立法部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

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由行政部门---即公安部门进行

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由司法部门---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

如果中国不是实行这样的体制,假设一下,如果中国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部门来制订,审判也有公安部门来审判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其实就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立法权(而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的立法权)

司法过程实际上就是将一个审判过程在人民大众的面前进行展示---公开审理意味着尊重原告和被告的权利,特别是尊重人民大众的知情权(这个词语虽然被南方报系用滥了,甚至于让人反感,但是知情权确实还是重要的公民权利)---如果由公安局自己进行审判的话,注意到公安自己是进行侦查搜捕的一方,基本上是站在原告这一边的,所以被告的权利难以得到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证,被告的上诉权也难以保证等等

因此在刑法的领域中,中国的立法(人大),司法(法院、检察院)和行政(公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各方权益的维护---我个人认为,这其实就是三权分立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成功应用

现在说到中国的其他领域的法制状况,经济法---这是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最薄弱的法制环节,则基本上是立法由相关部门确立自己的部门法规,司法也有相关部门(即行政部门)自己决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这样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位一体,确实导致了中国在经济法制领域中的相当的薄弱

比方说关于三鹿奶粉的质量事故事件,这一事件中至少涉及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局),那么出了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处理,根据什么法规来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有自己的部门法规,工商局也有自己的部门法规,那么该用哪个部门的法规?

---政出多门,该怎么办?互相扯皮

国家质检总局自己的部门法规完全合理吗?比方说对严重的法人经济犯罪(诸如三鹿奶粉的毒害儿童)的相关的惩罚的条文是什么?足够合理吗?工商局对此类严重法人经济犯罪的相关惩罚的条文是什么?足够合理吗?

质检总局和工商局对经济违法的不同程度(例如刑法中对轻微违法和犯罪是有明确区分的)有做明确界定吗?

政出多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个行政部门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做指导,而这样的统一的可以对各个不同行政部门都发挥作用的法律显然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或者修定--即应该把相关的立法权交还给立法部门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来自行其是

接着说司法,质检总局肯定此前对奶粉的安全性有所觉察,但是第一在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只有含糊的不能确定企业法人的违法严重程度的条文),也就自行其是敷衍了事,结果事情越来越大,最后竟然导致几乎整个行业的企业都违法

依据刑法的处理方式,合理的方式依然是质检总局或者工商部门(都可以)得到了企业法人的违法证据,将违法证据呈送给经济检察院,经济检察院上诉,企业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而不是质检总局说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交多少罚金就交多少罚金

这样就可以在质检总局一发现三鹿奶粉的问题马上处理,而不至于让整个行业都遭到严重的污染

总结:

三权分立实质上是司法、立法行政的分工协作,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可以使得我们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效率和公平性以及民众知情权,民众的政治参与权利(立法权)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证,特别的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政出多门导致的扯皮现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同轻微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一样,轻微经济违法也就由各个部门自行处理即可,这样也可以保证各个部门的行政效率

对依法行政的看法,我认为这个提法没有意义,行政工作人员要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机关作为各级法人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这个实际上在该行政机关的诞生的时候就已经基本确定了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行政部门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于让社会运转得更好、更有效率,而法律管的则是自然人和法人不该做什么,而管不了自然人和法人该做什么

政府部门的最大职能之一是促进维护经济的有序快速的发展,确立各个经济政策并且贯彻执行,这样的经济政策与法律管辖的范围(不该做什么)基本无关,政府该怎么做,做什么最好是由政府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智囊团以及人民群众向政府献言献策来决定的一个公共决策,法庭并不能硬性的规定政府该怎么做才最好,检察官们和律师们没有这个权限也没有这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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