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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漫谈中国政治改革之一 -- 井底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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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漫谈中国政治改革之十

记得西汉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刘奭被立为太子。他对老爸汉宣帝刘询建议,说“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立即脸色大变,训斥儿子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儒生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这里牵涉到的是中国政治制度从古至今的一大争论,就是在俺们社会行为协调上面,是应该着重于利用道德教化,来改变人心,从而维护社会公义的王道,还是要着重于法律体系的客观性,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建立社会运行的次序的霸道?

礼记言,至道以王,义道以霸,其实说明了王道和霸道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任何简单地强调道德在社会制度中的德政,或者简单地强调法律在社会行为中的律政,都走上了偏颇之路。

在西汉的时候,被汉宣帝批评的儒生们,算是食古不化,不具备经世致用的能力,不明白时宜,就是实际情况,而喜欢于厚古薄今,在概念和主义里面打圈圈。

那时候的儒生们,主要是反对西汉由汉武帝和汉宣帝实行的王霸道并行,但偏于霸道的政策,硬生生把汉文帝和汉景帝比较倾向于黄老之治的无为政策,吹捧成儒家正宗的王道,又把武帝和宣帝实行的儒中带法的有为政策,歪曲成霸道。

而由于太子,就是后来的汉元帝,受到这些儒生们的洗脑,才会受到老爸的一顿训斥。而汉宣帝也叹息道,这个太子,将来会搞乱国家。结果就是从汉元帝手里,单纯地以德治国,土地兼并恶化,地方割据做大,中央权威丧失,最后出现西汉衰落。

今天可以看到,俺们也有不少不明时宜,好是古非今的人士,要么怀念文革时代的美好生活,要么吹捧所谓蒋家王朝并不存在的黄金十年。

当然更多了一派崇洋媚外,对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一知半解,一窍不通,拿着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建制度,就是说在秦朝统一中国,实行了郡县制之后,就不存在的制度,来套在中国后来的历史和今天的现实之上。

这些人,还抱着连今天的西方理论界都不齿,由于对东方历史一窍不通,起源于黑格尔,在马克思和韦伯那里同样存在流毒的东方主义概念的理论垃圾,津津乐道。这种源于白人种族至上理论,丑化世界非西方文化,为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提供理论基础的“白人负担论”和欧洲中心主义,成为了这一派人的圣经。

可笑的是,汉儿学得胡人语,争向城头骂汉人的招招儿,已经不是太有招摇撞骗的功力。哪怕把宣称老子学好了外文,就不齿于中国文化的人,封一个高帽,也顶多是平添一出笑话而已。

唐朝时候,唐高宗李治问令狐德棻,“何者为王道,霸道?又孰为先?”

令狐德棻答道:“王道任德,霸道任刑。自三王以上皆行王道,唯秦任霸术,汉则杂而行之,魏、晋以下,王霸俱失。”

而今天的中国,既有法律方面的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有法律受到贪腐困扰,兼有官权捞过法律界。

同时又看到全民经商逐利,社会道德体系衰败,民间和官府,都出现不少伤风败德的现象。

这恐怕就是上面说的“王霸俱失”的情况。

因此对重庆模式重视道德理想,重唱红歌的举动,或者对深圳模式着重法律建设,限制官权的行为,俺还是那句话,要采取汉朝的杂的方法论,道德和法律两手抓,王道和霸道,都不可取一废一。

但是在这里,需要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几个来源稍微说明一下。

法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一环,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四千多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有比较鲜明的特色。

在早期的奴隶制下,当时的法律是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到周朝的周礼,大概除了现在的宪法没有的话,其他的六法中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都颇具规模。

而俺们周朝的宪法,就是四句话: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到了春秋时代,成文法在各国之间逐渐制定和颁布,郑国的子产、晋国的范宣子都铸法律于鼎。而最为著名的是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总结各国的法律,而制定了《法经》。以此为基础,秦国的商鞅制定了《秦律》,并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变成了第一部全国施行的法律制度。

这之后,汉朝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然后就是三国之后产生的魏律、晋律和北齐律等等,最后到了隋朝的《开元律》,接着就是中国古代最完整的唐朝的《唐律》和《唐律疏议》,不光对中国后来的历朝,甚至对东亚的大部分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

后面就是宋朝的《宋刑统》、元朝的《至元新格》和《大元通制》、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算是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路线。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有几个特点。一个就是礼和法结合,中国法律建基于儒家理论,因此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比较一致,可以看成是同一体系的一体两面。

第二个特点,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实践中,讲求天理良心,法文上的合理,并不代表判案结果上的合理。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和其他的一些案子,判案结果导致的社会骚乱,这在中国法律传统来讲,是不可以接受了。公众舆论的反应,某种程度上成为法律的一个判案因素,这个在最近的湖北邓玉娇一案上,特别明显。

第三个特点,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是从齐家到治国到平天下,因此家庭、宗族到国家,从家规、宗法到国律是一脉相承,其中包含很多私人契约、民事纠纷、家族争吵等等,算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域,都多为协商解决,导致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主,在民法的体系化上比较缺乏。

第四个特点,就是中国法律体系隶属于行政系统,古代的官员同时也负责地方的法律判案事务。这导致中国现在仍然有行政和法律一体的情况。

其实任何一种文化的法律体系,必然带着这种文化的思想特色。中国建基于儒家思想下的法律制度,和西方建立在基督教教义下,穆斯林建立在Sharia法律,都带有自己特色鲜明代的文化色彩。

因此中国的行政系统,因为本来就有行使法律的义务,那么因为官府权力滥权导致的不公平,自然受害的平民,会以拦轿喊冤于更高层的官府来解决问题。即使今天的普通民众,也认为法律路线,又要花钱请律师,又要走繁复的法院判案过程,还是不如拦住省长,甚至总理,来得成本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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