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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揭开“设立国家主席之争”的历史迷雾 -- 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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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林毛反目的直接原因是君权与相权之争,根子是路线对立。

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君权与相权之争,尤其是明清之前,由于君权与相权之争,导致了许多的事变。到了明朝后,朱元璋开始分拆相权,逐渐形成了皇权独揽的格局。明清之前,由于君权与相权之争,出现了许多皇帝被宰相驾空的现象,明清后,基本上没有出现类似的现象,当然这样的皇上当得就比较辛苦。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退居二线前,毛是党的主席、国家的主席、军队的主席,党政军权集于一身,毛的政策意图基本不会走样。毛退居二线,刘主持一线后,逐步出现了刘的政策与毛的政策(路线)不一致时,毛却不能纠正的现象,毛认为是大权旁落,这成为文革产生的一个重要缘由。文革把刘少奇打倒后,毛实际上又恢复了党政军的最高领导职位。

70年的庐山会议,林彪提出设国家主席的意图,我认为有几点:

一是试探毛的底线,看看毛是否真的想让林接班。文革时期的党章虽然规定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但林却没有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权,所有的位子都是副职,不是能够发号司令的正职,其实权是远不及刘少奇的。尤其是国家主席的位子,按照当年的惯例,似乎就应该是接班人的专属位子与台阶,林彪必然要获取该位,以确立接班人的实际权属。

二是借此上位,掌握更多的实权。根据1954年的宪法,国家主席的权力是很大的,远非1982年宪法设定的虚位。具体内容见后面的摘录。根据54年宪法,国家主席是实权在握的,具体来说包括: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等一系列权力。如果由毛泽东之外的人任国家主席,那将事实上形成又一个“毛刘”对峙的局面。而这是毛所不愿看到的。

三是在庐山会议上,林彪意图打倒张春桥,这触及到了毛的底线,迫使毛不得不进行还击。文革期间,毛表面上获得了大胜,但实际上得罪了大部分老干部,这些老干部已经与毛离心离德。对此,毛是非常清楚的。当时真正紧跟毛的就是江青、张春桥等人。在此情况下,林彪提出要把张春桥搞下去,如果目标得逞,那么必然接着还有其他文革积极分子要被搞掉,这将形成一个骨牌效应,毛的权威和实际权力将彻底崩溃。应该说这是一条釜底抽薪的狠招。对于林彪的意图,毛洞若观火,知道这是性命攸关的一搏。应该说,这是毛林反目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点,远比设不设国家主席关键。对于设不设国家主席,毛只是觉得厌烦,但没有触及到毛的底线,但打倒张春桥,确实是触及到了毛的政治、权力、路线的底线,毛是不得不反击的。

四是毛的反击,选准了陈伯达。这是精心筹划之后的结果,陈是政治局的常委,虽然实权不大,但位子显要,把陈搞掉,既砍掉了林的臂膀,又折了林的锐气,使其他想起哄的人立即意识到毛的权威和自己立场的问题。

五是庐山会议后,毛意识到林的威胁。由于毛林之间在路线上的不同,这促使毛决定换马,最后导至913事件的出现。

君权与相权之争,不仅发生在毛泽东的身上,同样发生在邓小平的身上。胡耀邦、赵紫阳其实就是刘少奇、林彪的再版,8x8事件也类似于913事件,都是林某、赵某的临危一搏。第一、第二代核心都出现了君权与相权之争,而且酿致重大事变,这导致三、四代的时候,江、胡都必须身兼党政军的最高职位,以使自己的政治意图能够得到贯彻。从而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发生。

刘、林、胡、赵的悲剧直接原因是权力体制分割造成的,对此,最高层已经意识到了,相信以后不会再有类似的悲剧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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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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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推:邻居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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