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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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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警察不要动不动就枪杀劫匪,就庆功,愚民还鼓掌?人性何在?

下面文章不知是三花、保胜卧虎、coo哪位先生的大作(如果误认,三位想必与有荣焉!不会反感).-------------------------------------------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881067.shtml

  『天涯杂谈』警察,请不要动不动就枪毙。

   作者:TY实习记者 提交日期:2010-5-4 21:49:00 访问:118675 回复:2099

  

   今天看了一篇新闻报道《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小女孩最终没事,但我心里却高兴不起来。这本来是可以以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北京公安局却闹出了人命,难道一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就真的要结束掉一个人的生命才能解决问题吗?我对北京公安局的做法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1. 对方已经和警察交谈过,只是希望能叫警察帮忙联系女网友出来见一面,而且那位女网友家就住在菜市场附近,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连这件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是女网友不肯出来见面吗?为什么不出来,有没有告诉她,你出来可能就会挽回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没有,这就是警察的做法不够聪明,对于现场的反应不够快。

      

       2. 谈判专家在知道事情的经过之后,应该知道绑匪内心最脆弱的地方,以及谈判的突破点,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是稳定绑匪的情绪,同时谈判专家还要稳定围观者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绑匪的内心是非常敏感的,任何围观者的喧哗起哄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绑匪的情绪。为什么在谈判专家到来之后,事情没有好转,绑匪的情绪反而更加激动,以及做出伤害小女孩的举动?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警察不够耐心?急于求成?

      

      3. 当时总指挥刘绍武下达命令击毙的,他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下令击毙绑匪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暴力犯罪。二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在15种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但是有三点限制:(1)必须是有暴力犯罪发生;(2)暴力犯罪的发生已出现紧急的情形,换言之,出现了不使用武器,就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形;(3)必须经过警告,而且警告无效。第三点,可以看作是使用武器的一个程序性的要件。但是该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国法律对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武器有着严格的规定。警察依法动用武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动用武器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处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人的生命安全的非常情况;二、必须是万不得已,不动枪不足以制暴排险;三、警察依法开枪,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犯罪,排除社会危害。动用武器并非要当场击毙。击毙是种可能的结果而不是目的,法律只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没有规定可以当场击毙。因此,认为警察可以实施“当场击毙”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可以选择不当场击毙,既然阻击手的枪法那么准,为什么射击其手臂而直接选择射击头部。

      

      4. 在绑匪被击毙之后,阻击手笑的那么开心,给人的感觉就像是在玩杀人游戏。而且是真人版的。是完成任务后的喜悦,还是对生命的漠视?

      

      5. 北京市公安局对这件事情没有进行反思反而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表彰,难道这真的值得高兴和表彰吗?警察动不动就依靠击毙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值得表彰吗?这反而让人怀疑警察处理事情的能力。

      

      最后想说,绑匪成为了最近“校园惨案”的一个大众出气筒。本不该死,大势所趋,不得不死。这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否又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悲哉! 悲哉。

      

  《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网址

  http://new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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