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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六扇门那些事儿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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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6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肛门

老规矩,写在前面。

在此特别感谢suqier兄,没有他,就没有本文的催生。

本文的灵感,完全来自s兄下面的这则回复,事件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我身上,环境是虚构的,但是辩论的经过是真实的,问题也是真实的。

留两个选择。

下面的更新,我是继续詹姆斯改善北京安保的旅程。

还是写双闪大哥(都还记得这个人吧?国安基辅站站长)的牛叉往事?

我得到大哥的授权了,大哥说底线你清楚,麻烦我不怕,想写就写吧。

给花的兄弟,顺便告诉我你们想看哪个故事?都是系列,一讲就是连续剧了,我听多数人的。

出结果之前,我用小短篇先凑合着。

老美没有违法/犯罪的差别?

听说国内被人捅一刀,还要伤口超过20公分才能算是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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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S兄的所谓伤口超过20公分才能算伤害罪的说法,我也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流传出来的,但是我不止一次听说过。

现在,我很明确的告诉你,那是扯淡!

举几个例子:①你把你老婆打得鼻青脸肿,但是身上一道伤口都没有,就不算故意伤害了?

②20公分,横向还是纵深?横向,位置不一样后果不一样,腹部,都够剖腹产的刀口了,生孩子也就开20公分的刀口;颈部,20公分,割喉么?纵深,你胳膊的直径有多少?轧穿胳膊不算伤害么?身体,倒是肯定在20公分以上,问题是,内脏距离皮肤表面的厚度,除了个别胖子,绝对少于20公分,一刀捅下去,内脏大出血,不算伤害?

呵呵,你说对吧?

进入正文,那是一次去大学讲演,进行普法教育,市局很忙,但是政治处下发的工作,命令必须执行,于是,就找几个业务不突出的和新来的去应付一下。

我是后者。

大家也都知道,大学生,出了名的刺头,容易被煽动,愤青,喜欢刁难人。

我在上大学时候,也是这个操行。

所以老警察一听去大学进行普法教育,都很头大,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自然让新来的去,我就是可怜的新来的。

果然,过了照本宣科的阶段之后,进入了自由提问的时间,大学生娃们,还是刁难俺们这些苦命的警察了。

直接进入正题:

有个孩子站起来,问道:“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双方对象,必须是异性,而且程序上默认,男对女才算强奸,那么,如果我被女流氓强奸了,或者我被男同玻璃爆了菊,法律能保护我么?”

那孩子还点名要我回答。

于是,我说:“强奸罪目前的解释,的确是男性对女性,客观条件是,违背女性主观意愿与之发生的性行为;我个人认为,这是由男女双方生理结构决定的,男性如果不勃起,请问,女性强奸犯,又如何强奸你?如果勃起了,嘿嘿,大家都是男人,啥都不说了……”(其实男性生殖器遭到外部刺激,也是会勃起的,哪怕当时男性并没有受到性暗示或者性冲动,比如晨勃,比如极富技巧性的抚摸,但是当时,我只能这么说呵呵……)

当时哄堂大笑。

那孩子有些不好意思,可能老子太直接了。

他继续说:“那请问,我国哪一条法律,保护了我的肛门不受侵犯?有么?”

把我给问愣了。

我求助的望向周围的大哥们,大哥们的眼神告诉我:“小史,刑法没这条,同性爆菊绝对不能算强奸,我们也没辙。”

我脑门见汗了,在那一刻,老子代表的可就是法律啊!

于是,我灵机一动,做出了如下回答:“依照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描述,凶器插/刺入体内5cm以下,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可判定为轻微伤--轻伤;5-8cm,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可判定为中轻伤—中伤;8cm以上,可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判定为中重伤—重伤,横切伤口面积判伤长度标准同上。”

说到这,我给底下的孩子们留了几秒钟回味的时间,趁机喝了一口水,继续说:“我国成年男性生殖器勃起有效长度一般都大于8cm,所以,如果你被同性爆菊,根据我国法医鉴定验伤标准,判定中伤--中重伤,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而根据刑法量刑,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你这肯定属于情节严重啊,中伤-中重伤的量刑标准大概是有期徒刑6-10年,跟一般的强奸罪量刑差不多。我说完了。”

底下瞬间安静了,然后,居然想起了掌声……

其实我那段话里,有很多漏洞的,比如伤害度,标准并不是唯一的长度与横切面积,还有失血量,器官破损程度以及造成心理伤害等等……

我知道的很多爆菊的最终导致受害人严重肛裂,失血过多死亡的例子也不是没有,而施以爆菊的犯罪嫌疑人则被判处了死刑,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篡改了海岩大哥的书名,就是想说,虽然我国法律还很不完善,但是,后庭,还是受到了保护的。

完。

通宝推:白菜,山龙,龙驹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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