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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最高法院扯下了最后一块遮羞布 -- 井底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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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克雷诉瓦里欧 (Buckley v. Valeo)

宪政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国会的职责是立法。立出来的法可能合乎宪法,也可能违宪。公民如果吃亏不服,则有权控告法案违宪,启动司法复核。司法复核官司最终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一旦裁决违宪,则涉案法律条文无效。世界上大多数专制国家都有冠冕堂皇的“民主”宪法,而专制的诀窍就是不设司法复核程序。因此宪法不知不觉地成为一纸空文。

FECA 法案一经通过,立即受到宪法挑战。参议员巴克雷为首的原告控诉FECA违宪。道理也很简单:发表和宣传政见需要花钱,限制花钱也就是限制言论。宪法明明白白地告诫国会“不得立法”,你国会怎么能反其道而行之,限制起言论自由来了?

被告反驳:金钱不是言论。尽管限制金钱具有限制言论的副作用,但金钱腐化政府,为反腐败防腐败必须限制金元。同时,由于穷人和富人在资源上的差距,必须限制金元以保证公民对政治的平等参与。

好象也有道理。

听完双方的辩论,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裁决。这项裁决至今仍然在法学界和政界争论不休。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政治捐款只能用于竞选,不能进入私人腰包。因此捐款本身不是腐败。可能的腐败是所谓 quid pro quo,即通过赞助竞选而得到政客的回报。

因此,花自己的钱竞选不是腐败。FECA 对候选人自费一千的限制违宪。

限制候选人竞选花费总额的规定违宪。因为只要来路正当,动用多少资源宣传政见是言论自由。国会不得立法限制。

麻烦在于捐钱给别人竞选,或者直接花钱助选,能不能限制?

尽管被告在辩护中无法举出具体的捐款腐败实例,但大法官们认为,捐款具有 “appearance of corruption”,即“腐败的表象”,鉴于政府负有反腐败的责任,公民拥有言论权利,两相妥协,把捐款数额限制在一千元不违反宪法。

至于出资做助选广告,只要是不直接使用“选谁”或“不选谁”之类的关键词,则是言论自由权利,政府不能限制。

耐人寻味的是,最高法院断然拒绝了被告的“公平”辩解:“有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压制我们社会中一部分人的言论来提高其他人的相对音量,这种观念完全背离宪法第一修正案。”

巴克雷案的裁决抵制了 FECA 中的激进改革措施。但维持了一千美元的“硬款”限制。FECA法案建立了严格的申报制度。同时建立了总统选举基金。如果候选人自愿接受花费总额限制,则可以得到政府公款。到2000年大选,小布什和高尔在赢得各自政党提名之后,分别领取6千7百万美元竞选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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