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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顾】韶关事件起因的前后三种说法 -- 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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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早期新闻报道中的中性词与法庭判决书用语有区别

我认为,在案件发生之初,新闻记者为慎重起见,在报道事件关键处可以并且应当尽量采用中性词语,以免为自己并媒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沈崇案报道中的“尾随”。

不过法庭的正式判决是在调查清楚所有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基于对司法机关职能的信任,公众自然相信那些相关事实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尾随”、“追逐”之动机。而动机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之一(即所谓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在法律判决书上继续采用中性词或模糊字眼来描述行为人是不妥当的。它的语境和功能必须同新闻报道有区别。

再设想一种情况:那个深夜“追逐”女工的维族男性,在得知法庭判决后,是否可以据此控告新疆自治区白克力主席侵犯其名誉权,因为白主席曾经在新疆电视讲话中公开指他挑逗戏弄汉族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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