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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清代文官制度概述 -- 冷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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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6、文官的处分制度

要谈官员的处分制度,首先得将其和刑事处罚区分开。习惯上都说清代法律仍然是“六法合体、刑民不分”,而官员一旦违反其行为规范要受到惩罚,则既有可能是行政处分也有可能是刑事处罚。而这里要介绍的,只是行政处分制度。最根本的区分,则是行政处分以“例”作为首要的法律依据,以《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为核心,而不像刑事处罚以“律”为依据。另外,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的职权,归于吏部考功司,而刑事处罚权则由刑部掌管。明确了这些关键区别,就容易区分清楚哪些是行政处分,哪些是刑事处罚了。

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而降级和革职,既是处罚的手段,本身也可能是对于并无违法处分事由、但却才力不能胜任原来的职务的官员采取的一种人事上的处理措施,因而在此前关于官员的贬黜制度中已经加以介绍过了。处分和贬黜,在封建官僚体制中也并不容易区分,但通常处分可能会导致贬黜,而贬黜并不一定是要给予处分。因此,虽然清朝法律制度中关于这些事由的规定相当细密,但在此前对于官员贬黜的介绍中已经多有涉及,在这里就不再详细介绍可能会导致处罚的各项事由。并且在不同的处分形式中,所主要要介绍的,就是行政处分中的罚俸,以突出其与官员贬黜制度的区别。

罚俸的等级体系

罚俸是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级,因而也最为常用。指的是扣罚官员应得之俸,按年月实行。罚俸一共分为七等,分别为罚俸一月、罚俸二月、罚俸三月、罚俸六月、罚俸九月、罚俸一年、罚俸二年。

罚俸的具体实施

官员罚俸采取逐年扣抵的方式,先“将本年应领俸银扣抵。若再有罚俸之案,该员情愿完纳销案为升迁之地者,听其自便。若不能完纳,仍将伊任内应得之俸,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缴”,也就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按揭都行,悉听尊便。领有双俸的京官,如果遇到罚俸案件,正俸、恩俸都罚。已经升任新职的官员,如果因为原来任内的事件应该予以罚俸的,按照新任职务的俸禄进行罚俸。如果是降调官员,按照所降的级别罚俸。对于那些已经裁缺、给假、丁忧卸任的官员,等到他们补官之时,再按照新补官职罚俸。如果官员罚俸尚未完结就已经病故或者休致,可以免于追补罚俸。如果因公革职的,也可以免追。

记过处分

在革职、降级和罚俸之外,还有记过这一处分方式。记过针对的是文官办事中的一般错误,当性质还不足以算作违法也就无需革职、降级、罚俸时,就以记过略加薄惩。记过又被分为奉旨记过和堂官记过两种,显然,前者出自天子之意,而后者只是上司的决定,前者要比后者处分更重,不妨以今天的“记大过”与“记过”来加以区分理解。对于奉旨记过,以六个月为限,在期限内没有过失,就可以吊销处分。但奉旨记过只限于一次,如果前一次处分尚未吊销,又有了新的奉旨记过处分,则升级到罚俸六个月。而堂官记过则可以多至三次,一次三个月为限,达到第四次时,就要升级为罚俸六个月,如果还有则继续递加。法律还规定,文官办事有错误,首先由堂官记过,记过之后再犯则由堂官转送吏部,以奉旨记过处理。

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同时适用

处分制度不同于贬黜制度的重要一点,在于其一定针对的是官员某项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不会像贬黜那样可能泛指“断难胜枢机之任”。因此,当官员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时,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常常会同时适用。《大清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都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当官员依例应被处以笞刑或是杖刑时,同时都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因为公罪而受刑的官员而言,笞十下,同时罚俸一个月;笞二十,罚俸两个月;笞三十,罚俸三个月;笞四十,罚俸六个月;笞五十,罚俸九个月;杖六十,罚俸一年;杖七十,降一级留任;杖八十,降二级留任;杖九十,降三级留任;(加级、记录都准予抵销)杖一百,革职留任。

而对于因为私罪受到刑罚的官员,行政处分的严厉程度也相应提高。笞十下,同时则罚俸两个月;笞二十,罚俸三个月;笞三十,罚俸六个月;笞四十,罚俸九个月;笞五十,罚俸一年;杖六十,降一级调用;杖七十,降二级调用;杖八十,降三级调用;杖九十,降四级调用;(加级记录都不能抵销)杖一百,革职。

公罪与私罪

既然因为公罪和私罪而导致的处分有着不同的标准,那么,明确什么是公罪什么是私罪,就对于理解不同的处分起着重要作用。所谓公罪,是因公事获罪,也就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并非出于私心但却导致了违法的后果,或者虽然因为私事获罪但却出于无心的过失犯罪,例如失察家人等等;而所谓私罪则是指因私事获罪,或者虽然是因为公事获罪但却是出于私心有意为之,例如徇庇属员等等。按照我们今天的语言来说,关键也就是在于区分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加以判断,因为《六部处分则例》中关于行政处分的每一条下,都注明了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区分呢?《大清会典》中说的很明确:“凡官罪有二:曰公罪,有处分以励官职;曰私罪,有处分以儆官邪。”(《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一)官员们为朝廷卖力,如果因为无心之事做错了事,那是能力问题,因而归入公罪,给予比较轻微的处罚,只是为了刺激他们更加慎重,也勉励别的官员尽量避免出错。但如果因为官员们自己的私心,在替朝廷做事时满足自己的私欲,那就属于态度问题,归入私罪给予较重的惩罚,是为了杜绝他们再敢犯罪的念头,同时杀鸡给猴看,警告其他的官员不可轻举妄动。

正是因为区分公罪私罪有着这样的意义,因此,公罪不能过于繁多、严格。如果公罪太过于繁多,就束缚了官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那些想做出一番事业的“能吏”们,越是积极进取就越是容易受到更多的限制,就有可能使官员们在工作中束手束脚,不知所措。而公罪的处分若是过于严格,那些贤臣往往会因此而被废黜,而善于明哲保身的官员们却因为不思进取、无所事事而不会遭遇风险,反而会平步青云,最后养出一支尸位素餐的官僚队伍。因此,因为公罪而降调革职的,除了某些事关重大的以外,往往可以开恩从宽,例如降级调用就普遍可以改为降级留任。而因为公罪被罚俸、降级的,准予用加级、记录予以抵销。而因公罪受到处分的,除了因为地方上的盗匪案件或是正项钱粮未能按规定缴纳的情形停升之外,别的都不影响官员通过推升、题调等方式升补。

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对于私罪的处分规定则必须严密、严厉。因为在封建统治者看来,统治的好坏最根本的在于人,而人最根本的又是道德问题。国家既然以儒家道德来要求百姓,官员则必须以身作则成为道德典范,国家统治不好,既不可能是皇帝无能,也不可能是制度不健全,而只能是因为用人不当,让某些心术不正的小人混进了国家干部队伍。因此,犯有私罪,就意味着这些官员存在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必须从重处罚。

这种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对待,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陈其元作青浦县令时,有人家失盗。先是撬门行窃,后来被主人发现,就用刀吓住主人,开大门逃去。案件立案之时,由于损失不大,失主家希望以“窃”申报,这样如果没有破案,也可以减轻县令的处分。但陈其元仍然要求依法按“盗”立案处理。因为如果有盗案未能破获,地方官接受处分,属于公罪;但如果将明明属于“盗”的案件说成“窃”,则属于为了私利而欺上瞒下的私罪。一年六个月的期限届满,果然没有破获,陈其元被降一级调用处分。别人认为他过于拘泥,他却说:“级虽降而心无愧,乃愈于不降级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一三一做官需明公罪私罪)

行政处分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政处分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各种法律之间的效力位阶又应当如何排序,《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在议定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分时,首先适用《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如果则例中没有相关此事项的例文,才准许引用律文。如果例文、律文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例内相似的情况可以比照类推。如果既没有正文又没有可以比照类推的相似的例子,就要由吏部司员将案情详细查核,商量出一个处分办法,上报堂官之后,由堂官讨论做出决定。同时,堂官还应该将这一案件上报请旨,确定为例,以便于以后出现类似事件时加以引用。根据这样的原则,虽然律、例仍然没有完全区分开来,但例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了行政处分首先是依据独立的法律渊源,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行政处分的独立性。

法律还强调,在适用例文或者律文议定行政处分时,必须引全原文,不允许断章取义甚至增删原文,以至于应该议处而免议或是减议,或者是不应议处的被议处。如果吏部的承办人员是故意导致这种情况,将按照私罪加以处分;如果是由于失察书吏舞弊造成的,则按照公罪处分承办人员。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案件性质与例文、律文相似,但情节上明显较轻时,可以根据例文、律文减等议处;同样,如果是性质相似而情节较重的,则加等处理。

加等与减等

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者减轻处分,就称为加等与减等。行政处分中的加等与减等,有其专门的规定办法,总的原则是加等从严、减等从宽。加等时只能够逐级递加,而且有上限的规定,一般以高一种处分的最低一等作为上限。而在减等时,罚俸是逐级递减,降级、革职则可以越级。

加等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由罚俸加等的,从一个月到两年酌量递加,以降一级留任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一等级,不能加至革职留任。由降级留任开始加等的,从降一级到降三级酌量递加,最高到革职留任为止,不能够加等到降级调用。而从降级调用开始加等的,从降一级到降五级递加,不能加至革职。

对于减等的具体操作则是:革职可以减为降三级调用;降五级、四级调用可以减为降二级调用;降三级、二级调用减为降一级调用;降一级调用以及革职留任,可以减为降一级留任;降级留任均可减为罚俸一年;不同时限的罚俸,则可以依次递减。

上述办法,主要是针对一般情形,如果例文中对于某一事项和情形的加等或减等另有具体规定时,就适用专门规定。

加等与减等的原因

处分受到加等处理,最主要的原因是皇帝的“特旨严议”。当官员在行政中犯有错误时,皇帝谕旨吏部办理处分事宜,通常有三种方式:严议、议处和察议。议处是依照律例讨论给予何种处分,察议则可以减等议处,如果是“特旨严议”的话,则说明皇帝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处分就要被加等了。

至于减等,除了特旨开恩给予察议以外,还有多项法定事由可以明确适用。首先是检举减议,这里所说的检举,并不是检举揭发别人的立功表现,而更接近于自首。指的是官员办理事件之处失于觉察,但其后自己查出检举,则可以减等处分。但这要求所犯错误必须是失察导致的公罪,如果当时是有意营私,事后再来检举就于事无补;而如果虽然是公罪,但错已铸成,虽然检举也不可能挽回,同样不能获得减等。

邻境获犯也可以减议。地方官员对于本地治安负有责任,如果发生案件,都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迅速破案,到期限不能捕获罪犯的则要受到行政处分。但如果某地的官员虽然未能按期在本人辖区内捕获罪犯,但罪犯却在邻近地区被捕获,则可以减等处分;要是负有缉拿之责的官员协助了邻近地区的官员捕获罪犯,则能够免除处分。要是虽然没有官员捕获罪犯,但罪犯主动投案自首的,也可以减轻处分。

道府州县官员因公出境的,对这一期间内他的辖区内所发生的疏防失察的案件,也可以免于处分。如果官员奉上司委派,或者是有要事需要去省城向督抚当面禀报,确实需要因公出境的,从州县官员离开本境、道府官员离开所辖区域境内开始,对于辖区内发生的疏防失察案件可以免议。对此,他们需要申报因公出境的事由、时间、地点,由上司查明核对无误之后可以免于处分。但如果因公出境事项属于谎报,或是虽然因公出境,但并非在案件发生的期间之内,那么就要加重处分,失察的上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如果该案件本来应予以罚俸处罚,则按照降一级调用处理,上司罚俸一年;如果本来应该予以降革处分,则立即革职,上司降二级调用。

新到任的官员,因为其对新的职务和工作还有不熟悉的地方,如果出现失察案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也可以免于处分。不过这只限于京官,而且只针对在京各衙门堂官司官。如果在他们到任一个月以内,发生对下属失察的案件,可以免于议处。

“罪名相因”之处理

所谓“罪名相因”,类似于今天刑法上所谓的“竞合”,指的是官员的行为同时可能导致多项罪名。当同一项事由导致两个罪名时,从重处理。例如承审案件错拟罪名,既有错误的出罪又有错误的入罪,因为错误入罪属于更严重的罪名,因此只按照错误入罪处理,不再追究错误出罪。如果同一人连续以不同行为犯罪,对于负有监察责任的官员失察的处分,则也从重处理。例如,科举考场舞弊案件中,某人先是冒名顶替,随后又偷换试卷,失察官员将按照其中处分较重的一项受到处分。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有多人犯罪,但并未一次发觉处理,那么,由于案件的侦查是分别进行的,对于失察的处分也应该分别处理。例如在一个案件内既有失察书吏舞弊,又有失察家人得赃,同时存在不同人员的犯罪,失察的官员已经因为失察书吏舞弊而受到处分,再次被查出失察家人得赃,那么就要再次受到处分,而不能与此前的处分合并计算。又例如对于盗案疏于防范,如果发生多起,都由于不同的罪犯作案,那么虽然是同一项罪名,也要分别议处。要是一个案件内所参奏的各款,罪名并无联系,条款没有相互干涉,则分别按各自条款处理。

特定官职的处分

在文官中,有一部分属于功臣之后,世袭世职。但世职往往只是虚职,世职官同时还兼有普通的官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官员的处分,还有其他的需要注意之处。如果这类官员因为贪污或是行止不端被革职的,世职与兼职全部革去;如果是因为玩忽职守而被革职的,则先革去兼职,至于世职是否保留,需要请旨决定。如果是因为公事办理中的失误被革职的,则只革去兼职,保留世职。

在降调处分的情形中,处分来自于其哪一项职任中所犯的错误,降调就按哪一项职务进行。同样,革职留任的情形中,处分来自于其哪一项职任中所犯的错误,就停放哪一项职务的俸禄。

对于那些处分来自于其他原因,并非由于某一项职任的世职官员,按照何种职任给予处分,则取决于哪一项职任品级更高。例如某官员既是一等轻车都尉世职,又出任某省巡抚,当需要处分时,因为巡抚为从二品官,轻车都尉世职为正三品官,则按照巡抚一职对其进行处分;但如果是一等轻车都尉世职,兼任某道道员,因为道员只是正四品官,则按照轻车都尉世职对其进行处分。

除去世职官员之外,借补官也是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是以较高的官衔借补较小的官缺,例如以道员衔借补知府的,又要看这种借补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分为按照原衔升转的和不按照原衔升转的。按照原衔升转的借补官,受到降调处分时,按照原来的官衔降调;而不按照原衔升转的借补官,受到降调处分时,则按照现在的官缺降调,如果现在的官缺已经无级可降了,就先按照革职处理,剩下的没扣完的降调级别再纳入原来的官衔计算,改为降调之后的官衔。

候补官员虽然已经具备官员身份,但尚未到职,很多权利都不享受,也就无法针对这些权利进行处分。如果候补官被罚俸,需要等到其补官之后,在正式得官之日起再进行处罚。

调任新职务的官员,如果因为原来任内的行为被处分罚俸的,按照新职务的俸禄罚俸。降革留任的,在新任上降俸停俸。

已经告老还乡的休致官员,如果受到降调处分,则根据应降级别降去顶戴;应该革职处分的,则革去职衔。总之,就是在已经没有职务的情况下,通过降低乃至撤销退休之后的“政治待遇”加以处分。而如果是罚俸、降俸、降革留任这类的处分,因为已经不领俸禄也没有职任,既无俸可罚也无任可留,因而一律免议。

行政处分的运作程序

处分官员可具题、可题奏、可陈请,因官员等级不同而方式也各异。概括而言,普通官员由吏部或都察院拟定,高级官员由军机处向皇帝请旨拟定,即必须“有特旨”才能给予处分。有些案情因涉及面较大或影响较广,有权专折奏事的地方大员也可以不经过吏部主动参奏题请处分,但这种情形对于参奏者来说风险不小,一般不是因为对某人确实恨之入骨或者是确实秉公办事而无所畏惧,地方官员不会参奏。

吏部在具题处分时,按照官员品级高低不同,分为两种。一种将高级官员以及实降实罚和处分较重的官员以专疏具题。如道、府以上各官的降调处分,三品京官以上大员的处分,知县以上各官的降调离任,以及内外官员中实降、实革者都专门报告。另一种是将一般官员和虚革虚降、处分较轻的官员进行汇题。如现任州同、县丞以下等官的降罚处分,州县以上外官和四品到六品之间的京官的降级留任、革职留任等虚降虚革处分,以及处分仅限于罚俸、或是降级有记录加级可以抵免的官员,都汇总之后一并报告。

在吏部上报之后,皇帝就下旨决定是严议、议处还是察议了。根据最高指示的精神,吏部拟定具体的处分结果,再次上报。皇帝则根据不同情况,或者认可吏部的议定;或者令吏部改签;或者废弃吏议,从而体现了皇权的最终裁决权。在经过皇帝的最终裁决之后,处分立即执行。对于处分认为存在冤屈的官员,还可以向通政司、都察院等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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