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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两少一宽” 政策 -- 淘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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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重婚案件, 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律治罪。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通婚”的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以举行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应明令宣布是违法的。藏族地区,目前还有一些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家庭形式。其原因, 主要是受旧习俗影响,认为这样可使家庭财产不再分割,所以长期以夫妻关系相处。这虽然违反婚姻法,但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如果是现在新组成的家庭,则应由法院或委托乡政府宣告重婚无效, 解除一方的婚姻关系。对实施《婚姻法》并对《婚姻法》作了补充规定后犯重婚罪的,应由法院或委托乡政府宣告重婚无效,对那些道德品质败坏,喜新厌旧,借宗教习惯玩弄妇女破坏他人家庭,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包办强迫婚姻,不堪家庭成员虐待或因自然灾害而流落他乡等情况下重婚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可不以犯罪论处。妥善处理杀人案件、伤害案件中的赔“命价”问题。惩“命价”,这种旧社会沿袭下来的做法在解放初期曾一度存在,民主改以后已废止,但近几年来又在群众中自发地恢复起来,当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在藏族中因杀人、伤害所结成的怨仇,司法机关即使惩治了犯罪分子,双方的怨仇并未消除,被害方总寄托于赔“命价”后才能解怒,否则将有可能酿成新的杀人、伤害案件。许多群众和基层干部认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旧制,予以保留,能避免杀人、伤害案件的再次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还能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在当前,赔“命价”还一时难以在实际上废除。目前有的地区提出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精神,在依法处理命案的同时,由法院或政府部门牵头,同统战人士、宗教上层人士、当地基层干部,共同组成调节小组,予以调处。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以当地中等生活水平户的一半财产的价值为最高限额,较妥。采取相似于赔“命价”的形式进行赔偿,许多群众认为这种做法对。

(4)、草原、山林、水利、土地等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成的杀人、伤害案件,要采取冷处理的方法。一般由政府或统战部门出面,邀请当地有关领导及上层代表人士协商,联合调在处理。先做思想工作,坚持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重点对为首分子、幕后策划者和直按致人重伤或死亡手依法惩处,对其他参与人员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5)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应本着“一般从宽”不是“一律从宽”的原则,该惩处的必须依法惩处,护广大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牧业区盗畜案件十分突出。如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在年“严打”中,共办理盗窃案件42起52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6.9%。在52名被告中,藏族48人,又以牧民居多。44人占被告数的84.6%。盗窃的财物90%以上为各类牲畜。折价额最高为9350元,约合180多只羊, 平均每案折价款为3987元。这个州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风雪灾害频繁,牧业经济发展不稳定,盗窃牲畜的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着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对盗窃分子十分愤恨。对这种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一律从宽,而应依法惩处。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惩治罪犯,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而且会引起广大牧民群众的反感。当然,对这类案犯的处理,也可以参照过去习惯上罚款的办法,制定处理盗畜犯的变通规定,除判处刑罚外,可以分别并科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这样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更适应当地群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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