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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 -- 樱木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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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没营养”只说明你还没理解

说明你没理解刑罚与威慑犯罪、防止犯罪的关系。

贩毒现象数量会下降
,但不可能消除贩毒现象。你可以尽情地多百度些案例。我提前告诉你结论:无论刑罚有多重,犯罪现象仍然会存在。哪怕对任何犯罪都处以死刑,犯罪仍然会存在。

所以你“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的观点又怎么成立呢?

再说说你辛苦百度来的放火罪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请看清楚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内容,充分理解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特征在于行为人意图是剥夺特定人的生命,放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其意图在于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上充分考虑到故意杀人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区分,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较少处以死刑。(您举的甘肃那个案例,请仔细看看该案的行为人有没有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他在放火时表现出来的主观意图和3.14有没有不同,这么简单的区别要都看不出来,那我真是佩服您的视力和智商了。)

在3.14“以纯”服装店放火案中,拉萨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行如下:

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在拉萨市北京东路、青年路一带参与“打砸抢烧”。……之后,边吉(萨迦县人)又伙同边吉(尼木县人)、其美等人来到位于北京东路的“以纯”服装专卖店放火。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将衣物扔到地上,并推翻货架。边吉(萨迦县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条裤子点燃,引燃地上的衣物堆。边吉(尼木县人)点燃货架上的一件白色上衣。边吉(萨迦县人)见火势不大,又将已点燃的裤子捡起来让火烧得更旺后再次扔到衣物堆中。“以纯”服装专卖店着火后,躲在二楼的员工除1人逃离外,次仁旺姆、陈晓家、杨东梅、何欣欣、刘艳共5名员工都被烧死。服装店被烧造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边吉(尼木县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边吉(萨迦县人)、其美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店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边吉(萨迦县人)放火致6名被害人死亡,边吉(尼木县人)放火致5名被害人死亡,二人的放火行为还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边吉(尼木县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其美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边吉(萨迦县人)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边吉(尼木县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当然,您如果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是故意杀人搞成放火罪;或是不管他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放火,反正死了人就得偿命,那我没法再义务给您上课,已经没有对话基础了。

如果您觉得刑法这么规定实在是漏洞很大,我非常期待您充分运用公民权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向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提出这个问题。这样做您将在我国立法进程上留下光辉的名字。

怕您看不惯上面的长篇议论,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1.对犯罪处以极刑也不可能完全防止犯罪的再次出现。对某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言,没有改造的必要,反而能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但绝不是您所谓的3.14的恶花开出来恶果)

2.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有着明显不同的区别(行为人的意图只是这些区别中最便于你理解的一点)。从刑法角度看,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也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讲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判案就是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论是人人平等还是罪责性相适应都必须坚持!(奉劝您少点意气之词,多些理性科学)

您在樱木花道:【原创】3.14的恶花终于开出了恶果中,将放火罪等同于必须要判死刑,进而出现“jd分子杀人无所谓 ,反正不偿命,过几年就死缓出来了”的言论,实在是佩服您的逻辑。

最后说一句,西西河这个环境非常好,讲理性科学,您身为认证会员不要给西西河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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