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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邓案的一个电视节目以及其他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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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即使意见不完全一致

和你讨论也是很愉快的。蒲律师的blog我也打不开了。不过碰巧我昨天开的窗口并没有关。因为西西河不允许全文转帖,而且发短信有字数限制,不知道怎么发给你。

只把博客6月1日的部分文字贴在这里吧。最先的一段是琐事我去掉了。所以文中的前5段应该是指这里的前4段。

午饭前,秘书送上特快专递:发件人邓玉娇之母张树梅,内件是解除委托关系通知书一份,邮戳时间为“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十三时”,邮资是老人家的五分之一——二十元。拆开一看,手写题述文件一页,落款“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看得出写得用心加着小心,通篇顺畅意思表达清晰,正文少有涂改。中心意思,是说两位夏某“扩大事实”,给邓玉娇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益”。致函目的,是以书面形式重申解除与鄙所间的委托关系,以防两位夏律师“仍坚持行使作为受委托律师的权利。”

我们接受解聘的决定,也相信这封亲笔信出自张树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为前两天因沟通不便不明就里,还在顽固地“坚持行使作为受委托律师的权利”,深感抱歉。在此告诉大家:从儿童节开始,两位律师不再是邓玉娇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了。好在警方昨日已宣布“侦查终结”,黄德智身为党员已被纪委监察部门拿下,且被从重“治安拘留”——侦查阶段的工作都已结束。

只可惜这二十块钱邮资,真不该破费。我等举目无亲,好友挺多但都在网上,管理员一删,恰似侯宝林把手电筒的电门一关,爬到半道儿也全得掉下来,千军万马顷刻溃不成军。再说在杨局长地盘上,找到我等易如反掌,见面勾兑勾兑,岂不更好?何况,我受命前往贵地,跟桥头姚警官说清了,目的就是面议委托关系,再决定两位律师的去留。滞留巴东的最后两天,能做的就是设法见面。记得端午节下午,分吃了几个冷粽子,侥幸打通电话,好几个人嘀嘀咕咕,但没一个人肯搭腔,这才悻悻然“卷包儿”回京。世上不缺机会,只缺点运气。

还得澄清: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律协的规定乃至鄙所规矩,出差不能带盖章的空白协议,合伙人也不例外。我们得汲取某同行“关张”的教训——再说也得防着夏霖,万一按他的身价签个三十万,回来谎称法律援助“白干了”,“挣钱不交柜”,岂不坏了规矩?所以,他带夏楠跟张女士谈合同,只能把协议拿回来,登记盖章安排寄还。假如张女士需要,我们随时可那份儿盖了章的协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去。但得拜托再发份“特快专递”示下,万一秘书直寄巴东县公安局杨书记转交,瓜田李下就不太合适了。

闲言少叙,对张女士前期的真诚信任,华一律师事务所感触至深。后期的变故事出有因,我们能理解和接受,相信这一切都是为了女儿。两位夏律师做的一切,只要真对玉娇有帮助,我们就不虚此行。不过,说夏律师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利,假如这也出自捉刀者的本意,还是略显刻毒了,因为同行心里清楚,如此这般意味着什么。好在,终于“解决”了夏霖的身份,会有好多人长出一口气。可惜,邓案已进入公共领域,已不再是单纯个案,谁都休想一手遮天。只有揭开黑幕,才能救玉娇于水火。夏霖律师出局,差使暂时结束了。我的工作,才刚开始。

另外,本文的前五段,并非针对张女士。请允许我套用并改一句闻名遐迩的广告词,叫作“说谁谁知道”。

浦志强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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