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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邓案的一个电视节目以及其他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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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看了,佩服您的联想能力

第一,分析下律师的话

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

那么从这段话来说,无非是两个可能

一,邓玉娇准备刺的是黄德智,但是由于邓贵大在前面,所以多数刺到了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二,邓玉娇本来要刺的就是邓贵大. 但是要防卫的却是要侵犯自己的黄德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然后您很天才的假设了一个情况,姑且当作情况三

三, 黄德智是强奸的主犯,而邓贵大是强奸的从犯.

这就牵扯到一个概念,叫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定义,其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出处

让我们来看这些法律特征的认定

1,黄德智和邓贵大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并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所以第一条成立

2, 如何认定黄德智, 邓贵大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强奸)?

现在我们可以知道, 对此行为,无证人证言, 无物证. 换句话说,在法律框架下,你无法认定黄德智,邓贵大强奸行为成立. 当然,你要是谈民意,那我无话可说.

所以,第二条不成立

3, 共同的犯罪故意面临同样的证明难题,你要如何证明黄德智,邓贵大进行了强奸行为? 并且两个人还达成了犯罪故意的一致? 在邓贵大死亡的前提下,犯罪故意的一致性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尤其是在缺乏证言和物证的情况下. 换句话说,即使黄德智强奸罪名成立, 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依然很难被证明是正当防卫

所以, 第三条也不成立

那么,你要怎么证明共同犯罪成立呢? 或者说,你要怎么证明邓贵大是从犯呢?

如果你不能证明, 那么你要怎么把黄德智的行为和邓贵大的死联系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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