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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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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哦哦,确实是有头像……

等等我先找找头像去,等下再来回复您~

恩,回来了。

如果您认同辩方律师应该摈弃巴东鉴定,那么在没有有效鉴定的情况下必须缺省的假设邓玉娇没有精神病。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进行

这话没错,现在开庭都还没开庭,根本谈不上“将邓姑娘视同精神障碍处理”啊。我刚刚粗略放狗查了下,最近一次有关精神鉴定的官方新闻还是10天前的,说已经送去鉴定了,但没有提及结果,如果您搜到结果了麻烦贴一下。

值得提出的是

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之前,技术上邓玉娇不是精神病

这一现状首先不等于邓姑娘确实无病,

最重要的是,这一现状绝对绝对不等于夏律师有资格断言邓姑娘无病。更不等于夏律师这么宣称就是有利于邓姑娘的。

另外这句话有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并不是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前,而是“鉴定结果为有病”这一证据被法庭采信之前。精神鉴定结果并非法庭必须采信的。

我认为夏律师没有将抗议的重点放在精神鉴定的合法性上,而是放在结果上,是非常不妥的。因为:

1,他是律师,只能论证精神鉴定是否合法,或者质疑精神鉴定的结果并要求重新鉴定,而不能凭主观感受断言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对是错。

2,如果夏律师要推翻精神鉴定的结果,说服法庭拒绝采信,那么有效做法是推翻精神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而不是声称自己能鉴定出一套完全不同的结果。

3,如此不容置疑地声称邓姑娘“绝对没病”会使人相信这一结论是有事实依据的,但其实夏某除了主观感受外,并没有事实依据。而在未来的审理过程中,不排除辩方提出鉴定结果为有病的情况,那么当这一鉴定书(很可能是挽救邓姑娘的重要证据)呈上法庭的时候,控方律师完全可以以“鉴定结果不可信”说服法庭不予采信,除非夏律师承认自己曾经有过混淆事实误导舆论的行为,两种情况均十分不利。

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打消了巴东取消或减弱邓玉娇听证能力的企图

精神病会削弱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这两句放在一起回复。

首先明确,邓姑娘在本案中是嫌疑人。上法庭以后,她是被告人,不是证人。

因此,邓姑娘在法庭上的供述是为被告人供述,而非旁证证词。被告人供述和旁证证词在采信上有区别。

我国的审判原则是“重证轻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旁证证明邓姑娘无罪,她即使自己承认有罪也没罪,如果有确凿的旁证证明邓姑娘有罪,那她的辩护词被采信的可能极低。

有一种情况下邓姑娘的辩护词会被部分采信。即其他证据不全面,或出现矛盾,无法通过旁证了解事实,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采信邓姑娘的部分辩护词。而此时,公安局给她做出过什么鉴定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法庭是否采信精神鉴定。而如何说服法庭拒绝采信对邓姑娘的不利结果,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有效的方法是在庭审中质疑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结论相反的鉴定结果,而绝对不是通过主观感受断言鉴定结果一定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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