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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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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把这个案子后来的发展放在这说一下

lunan兄在楼下问道私刑者和真凶的下场,估计可能也会有其他河友关心实体正义的问题,所以就放在这里把这个案子的相关发展介绍一下:

这些“骑士”们没有一人受到法律追究。相反他们在当时被民众视为英雄,绘有骑士骄傲地立于Frank尸体旁的明信片在美国南方广为传送。甚至Frank被绞死时身着的睡衣也被剪成小片被当做纪念品出售。

骑士中的一些于1915年参与组建了新的3K党(Ku Klux Klan)。实际上下令为Frank减刑的州长Slaton也面临私刑的威胁。下令数天之后,他任期结束,即立即逃离乔治亚州以躲避私刑。

这个案件背后有很深刻的社会、文化、经济、种族、宗教意义,是乔治亚州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民意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例----案发之后,民意激愤----民意的激愤和Frank是犹太新移民有关,当时亚特兰大面临着急剧城市化的人口流动和资源争夺,一般民众的仇富心理也非常严重。Conley在指控Frank时说,Frank骄傲地宣称,“我怎么可能被绞死,我有的是有钱朋友”----在法庭对Frank审理时,民众包围了法院,并提出类似“斩立决”的请求,而给Frank定罪的主要证词就来自于后来被证明是真凶的Jim Conley----法院在25天就完成了审判并判Frank死刑,甚至主审法官都承认其自己并不相信Frank有罪。

Frank向乔治亚州高院以及两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美国最高院多数法官裁决拒绝提审,仅有两位最高法院法官有不同意见,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被民意钳制的司法,他们写道“暴民法(mob law,也译为私刑)并不因获得了陪审团,且是为暴民所恐吓的陪审团的同意而转为法律的正当程序。”(Mob law does not become due process of law by securing the assent of a terrorized jury.)

至于真凶Conley,他在其律师发布公告之前已经因为本案作为从犯被判刑,所以根据“double jeopardy"(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检察机关不得再因此案对其提起公诉,其因此逃脱了法律制裁。他死于1962年,活到了70多岁。

在Mary Phagan死后70年,Leo Frank的罪名被彻底洗刷。Alonzo Mann,当年亲眼见到Conley在杀害Mary时搬运Mary的尸体,于1982年在其临死前告知公众其所见。在1986年,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正式宣告赦免Frank(嘉木:必须注意的是他们并未宣告Frank无罪!):

“我们无意解决有罪或无辜的问题。我们承认未能保护Leo M.Frank其人身从而维护其继续对其判决上诉的机会,我们承认我们未能将杀害其的凶手送上被告席,作为治疗旧伤的一种努力,我们根据本州宪法及法律所给与的授权,在此宣告赦免Leo M. Frank。”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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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附记:

遵循程序正义可能放过真凶,但是不遵循程序正义,顺从民意(而这民意的构成其实往往不是个案的价值或正义那么简单)的速决可能冤枉无辜----如果是你,你如何选择?

注解:

double jeop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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