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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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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侵权责任与杭州车祸

本来以为老鸟们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吱声的,没想到萨的帖子居然也谈到这个了。咱也就搀合两句。

首先建议愿意自学的朋友可以尝试分别“法国 过失责任”和“德国 严格责任”百度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其实也是侵权责任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方面。由于展开来讲内容实在枯燥,咱也没有老萨那个本事,就不来献丑了。这里同时纠缠着加害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这样一条侵权责任发展的脉络,这个再扯多了就歪楼了。。。

总之目前我们处在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的法律认识阶段,这两个中文法律词汇从字面上就很好理解,无过失责任就是说侵权主动一方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失,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而过失责任则是说侵权被动一方应证明侵权主动方的行为存在过失。这种二元的原则哲学上来讲很老子,也很马列,是一种非常政治正确而且时髦的东西,好处不需要我多说。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种玩平衡的东西对于任何风吹草动都非常的敏感,社会中任何偏向无过失责任或者过失责任的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民意都很可能破坏这两种平衡,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本来还想写点案例的分析,但是很怕被人研究PG。。所以就此打住吧。说到危害公共安全我只能说本人认为在任何非全封闭道路上以超过5km/h行驶的超过300kgs的物体都具备这一特性。恩,MS这句PG不正确的紧。。。。

说到PG,最后还是要MS公正的来两句,老萨的第一个观点俺非常认同,说体制什么的没有意义,但是老萨又说“如果我们心爱的家人在这样的事故中死去,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几年徒刑,我们能够接受吗?”“特别是,这里面还给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俺只能说感情的问题俺一向认为那个只能抒发,没的讨论。作为一个讨论贴,老萨写的太散文了——也或许是我误会这是一个讨论贴了。实际俺认为老萨的重点应该在这里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萨如能对“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作一个分析,善莫大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条其实和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看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情有独钟确实让人感慨莫名。重刑轻民一直是我国法学的一个传统,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常常遭到诟病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跳出本国本民族的历史凭空发展,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善邪?恶邪?这个或许没人能够说清楚。

在此再膜拜下两个人模版,同时检讨下,本来是个结尾,居然写的这么长,果然给文科生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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