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丹青难写是精神(一) -- 北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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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属于他们个人的一切物品,除武器、马匹和军事文件外,仍归他们所有”。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没有这个权利处理战俘的。
孙立人接受过美式训练,应该知道如何处置俘虏。
日本签署过的有关国际条约1907年《海牙公约》中,第8条规定"俘虏应顺从所俘国军队的法规、命令,如有不服从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严重手段进行惩处。"《海牙公约》并没有允许处决俘虏的条款,相反,其附则第三条规定:须以人道原则对待俘虏;第二十三条规定:放下武器或者失去自卫手段者,乞求投降的敌军,不得加以杀害。而《日内瓦公约》日本虽然没有批准,但日本政府同时口头表示会尊重这一条约的条款,而1941年日本外相东乡茂德曾明确在对各国的照会中说明,战争中日本将"遵循《日内瓦条约》的规定"。
所以屠杀俘虏和平民的暴行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并受到惩罚。鉴于前科,日本永远被剥夺用战争手段解决冲突可能,这是用日本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这样的结局比将来再有可能屠杀日本人更好。
我很满意这样的结局,所以对还要去杀放下武器的日本人解恨的想法有点不解。
迄今为止,被解除武装的日本表现还算规矩,其规矩的程度和其本质无关而与战胜国的表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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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手就出手,杀俘虏不在出手之列,这不是迂 PBS 字317 2009-05-05 09:17:30
🙂军人要报复很正常 大秦猛士 字210 2009-05-05 17:55:30
🙂这个还是要区别对待一点 iwgl 字320 2009-05-05 09:34:50
🙂国民政府是签署过日内瓦公约的
🙂原来日本人也签过《海牙公约》 iwgl 字253 2009-05-05 18:38:47
🙂你这就是置气了。应该向先进国家学习 1 frnkl 字166 2009-05-05 08:46:06
🙂兄说得有理 1 iwgl 字124 2009-05-05 09:41:39
🙂【原创】丹青难写是精神(二)--将军的志向 87 北宸 字5266 2009-05-05 02: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