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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关于正当防卫与正当防卫过度,急问 -- 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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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参照法条

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当时情况,你兄弟的同事先跑了,但此时你兄弟仍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他的同事持刀捅人以制止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以你兄弟同事的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自然无法准确分辨对方的行为对你兄弟的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从你兄弟所叙述的情况来看,应属正当防卫。

至于酒后滋事,是对对方行为的认识,但采取殴打他人的方式滋事,应属于行凶的方式,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就个人对办案机关的理解,刑事拘留是促进解决的一种手段,并不完全是对该同事行为的定性。

但是河友说的也对,关系和律师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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