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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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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姑且说

证据事实:高官右手摸了11岁的女孩,左手也摸了11岁的女孩,并且用力较大。这个事实,高官是认了的,看官们也是认了的。http://www.ccthere.com/thread/1882225

不知贴主是否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用力较大”是否通常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手段。往刑法上靠,我怎么看着更像是故意伤害呢?我觉得你这么言之凿凿地把“大家都认了的”“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说这个,你在后面用加粗红色标明
在公共场所当众

我想请问,你是如何理解“当众”这个词的,如果这个猥亵行为是“当众”发生的,还用得着大家在这里争吗?

还有,我很不明白,你举民法通则条文是什么意思。又举“拐骗罪”是什么意思?难不成你认为小姑娘的父母有过错或高官林某想拐骗小姑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我也很不明白,你觉得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这方面的问题?有证据吗?

说到底,我一点都不明白你举法条是为了什么,但是我知道你还有一个法条没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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