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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鞍钢宪法》在现代工业管理中的作用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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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们是不在同一个维度上

您要纠我的用词,非常感谢。

但在您发表长篇大论前,麻烦您先看一下我帖子的主题。我的主题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的组织方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您可以用贴标签的方式罗列出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等等,但没有一种模式放在三千年会好用的。很不幸,那时最有效的生产的组织方式只能是奴隶制。

具体到鞍钢宪法时期,中国当时的现状是一穷二白,空手起家。那时候小学毕业都算高学历,可以说严重缺乏工业生产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就算真心实意地搞“一长制”,也会因找不到足够多合格的“师”、“长”而效果不佳。所以,不管三个臭皮匠能不能顶一个诸葛亮,我们只有臭皮匠,群策群力是我们进步的唯一途径。

而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经是资本主义强国了。虽然其某些工业指标的绝对值距世界顶尖尚有一定的差距,但你不能否认它与美、英、法、德、苏联处在同一梯队。二战中日本虽然损失惨重,但它的工业体系没有垮,大部分专业人材尚在。所以战后它工业发展的起点与中国不可同日而语。日本人搞“精益生产模式”,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搞“泰勒制”、“福特制”。恰恰相反,他们是在“泰勒制”、“福特制”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虽然这与《鞍钢宪法》都包含了普通企业员工参与生产过程控制的内容,但两者并不同一,而是事物螺旋式上升发展的一种表现。

阁下对汽车行业熟悉,我把生产力发展水平阶段用汽车制造的主要目标标记出来,也许看得更清楚。

《鞍钢宪法》时期:一个国家能不能拥有自己的汽车。

“福特制”时期:普通百姓能不能拥有自己的汽车(好坏不限)。

“精益生产”时期:汽车能不能满足大众日益丰富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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