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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南方!南方!(1)红钻帝国与济南暴雨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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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三个条件有问题。

1、在现在这个时代,你无法确定对方的言论有没有捏造事实。因此,这个“没有捏造事实的自由”,应该改成,没有捏造事实而不承担后果的权利。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能,并且只能做到的,就是对言论的结果负责。所以,纠察言论的源头是否真实,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否则,历史上这么多政治家、经济学家都在撒谎了。你如何在他们发表言论的时候,就能够证实呢?所以,无论是任何言论(哪怕是实话,而不是谎言),发表言论者都应该对于言论的结果负责。

这里要纠正楼主,也许包括很多西西河的网民一个观点。言论自由,不等于对言论的结果免责。对于言论结果的责任追究,不影响发言者发表言论的权利。比如,一个人因为撒谎,造成了某种后果;他对这个后果负责,也许是金钱损失,也许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任何这种处罚都是针对结果的处理,对他的发表言论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

当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某些地方还存在着各种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比如,在德国和奥地利,发表支持法西斯的言论就可能失去自由。一个英国的学者就因为这个原因被抓。这其实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一种侵犯。支持法西斯的言论,也应该有发表的自由。美国人权组织的一个黑人律师在为三K党进行法庭辩护的时候,曾经说,如果我们今天因为他们的言论不受人欢迎就进行言论的限制;那么,明天就会有人用同样的理由来限制我们的言论。这种限制在中国尤其严重。比如那条最著名的“煽动颠覆政府”罪。就是对于言论的入罪。用这条来衡量,美国反对小布什政府的人,或许都在“违法”了。^_^。这条违宪的法律,因为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几乎就是无法反抗的。在这里再重复一次:言论自由,不是对于言论的结果免责。言论的结果如何,不应该影响发言的权利。

当然,对于言论结果的衡量,可能会非常复杂。并且,每一个个案,都会有不同。秉持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法律程序的处理,恐怕是人类尽可能做到的情况了。

比如对红钻帝国的这个情况。如果继续下去的话,商场老板不妨提起民事诉讼,提出红钻帝国的言论造成商场损失和老板个人名誉损失提出赔偿。红钻帝国也可以由警方执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2、匿名跟言论自由更是没关系。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除了匿名,谁能保护一个人免于权力的迫害?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周恩来,在1949年前,都曾经匿名活动过。难道他们那时就不应该享受言论自由的待遇吗?所以,李敖这条标准就是胡说。对言论负责的是人,而不是名字。名字不过是更容易找到这个人而已。在现在网络发达的时代,大量的信息其实都是匿名或者无法查出发布者名字的信息。对这点的要求,更是无法做到。难道这些人不用实名,就不享受言论自由么?我看未必。要人实名的前提是公权力不应以言论入罪。比如上面提到的那条“煽动颠覆政府罪”,足以给任何匿名反对政府的人有足够的理由了。

其他的部分,楼主是老调重弹,就不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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