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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 东方时事】中日东海问题 -- earth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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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 东方时事】中日东海问题

这是我看到的最全面的解读,也是我最想看到的解读。

任何关于中日东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的讨论,如果只片面的就事论事,而不涉及琉球群岛的主权问题,都是不全面的、不充分的。

关键点之一:中国从“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显然,“其一”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涉及划界问题,只是“中日实现划界前”过渡期间的“合作方式”。

本质而言,东方评论员认为,这是刻意从中日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愿意”,完全可以在“国际法”之外划定界线,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双方“国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点之二:中国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其二”则是以文字的方式明确了“共同开发”并“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尽管这里强调了“法律”这个词,但从上面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讨论不难看出,本质而言,这是刻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相关性;

在我们看来,这样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只要双方无法通过双边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就必然借助于“国际法”的“帮助”。因此,双方一致同意从“国际法”的层次明确排除“共同开发”与“中日划界”之间的“法律关联”,以免日后被“别有用心者”援引为“划界”根据也是非常必要的;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利用清廷积弱和无能,是以武力侵占琉球王国的。根据《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需要放弃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岛。总之,日本不仅不拥有琉球群岛主权,而且对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根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琉球群岛主权不属于日本,而美国在战后长期有将琉球据为己有的企图,但在越南战争陷入泥潭,被迫讨好日本,便秘密以三亿二千多万美元的低廉价格,将琉球的施政权和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列屿的施政权“卖给”日本,于1972年5月15日“移交”。这一点,已为一位当年参与此事的日本外交官所公开证实。

我们也知道,日本在无条件投降时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而美国在未获得《波茨坦公告》其它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私利,擅自将琉球群岛主权移交给日本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由于包含了秘密金钱交易,更是违反了国际法。

●“呲牙咧嘴”的“共同开发区域”横跨了“A段”

通过对领海、领海基线、中间线,海上专属经济区等概念的讨论,我们很容易找出与琉球群岛“靠近日本本土方向”的“最顶端”相对应的所谓“中间线”线段,既:以琉球群岛“靠近日本本土方向”的“最顶端(奄美大岛)”的领海基准线往外量200海里划线,就是该顶端“所对应的”所谓“中间线”的一部分。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暂时将这一线段标记为“A段”。这样,那张“呲牙咧嘴”的“共同开发区域”也就横跨了“A段”。

对中国不利、可能为日本所利用的是:“共同开发区域”包括了“靠近中国一侧的没有争议海域”,后果就是日本人所说的“中国等同于承认了中间线的存在,由此可以援引为今后划分海上专属经济区的事实标准”,但是,我们想说的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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