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即将被阉割的新“劳动法” -- 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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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怎么说呢,感觉你根本就是从负面来看这些内容的。

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可钻,根本上来说你就不相信劳动者能和老板斗,把老板捆的死死的,把中国变成福利国家可能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这个不用说了,老板说一句只能说是协商,不能说是一致。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个也是废话,试用期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试用期长短也有规定,不可能出现10年的试用期。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继续混下去,那就是三十年前的大锅饭,迟到早退上班打牌照样拿工资的生活对整个社会有什么影响人人都清楚。公司可以决定规章制度,但并非说规章制度就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这个都不能开除雇员,那老板脸上直接写上有钱,人傻,速来应聘就好了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个可以商榷,因为影响本职工作这个事情很难界定。不过一般来说劳动者兼职在中国不多。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欺诈这个好理解,比如说做了假的学历证明,假的简历之类,胁迫这个事情也不是没有,关键看举证。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去打个架拘留15天都不算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基本就是要坐牢了,坐牢与否肯定不是公司能决定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个只能叹息了,确实没办法的事情,老板雇人难道还要养一辈子?这个是要靠社保体系来管。注意工伤不适合这一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举证责任还是在公司,为什么当时试用期没问题,后来又不能胜任?这里面公司有借口可以用,但是原先似乎对这种恶意调整工作岗位也是有办法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个算是一个大漏洞,又是一个语焉不详的黑洞,最大的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覆巢之下,能不拖欠工资就可以了,还想长期饭票就太过分了。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还是漏洞,什么情况叫严重困难需要更清晰的定义,比如某些财务状况指标恶化到了某种程度。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两条都是漏洞,需要明确定义何种情况才可以适用。

这些新规定可能是对于资方意见的一些妥协,也留下了一些中国特色的执行漏洞,但是要说从此老板们就为所欲为未免太夸张了,说到底,这些规定老板说了不算,工人说了也不算,最终认定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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