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转贴】2007年七大公案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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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一点

“盗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其直接的表现,就是对财物控制权的转移。

许霆的卡里只有170元,而不是17万,这点很关键,这就表示,许霆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对这17万元的控制权(理论上的控制权都不存在)。所以,许霆“用自己的卡和自己的密码”取得的,恰恰不是他自己的钱(当然,其中有1元钱是他自己的,为了简化,就暂时不用讨论了)。

这17万元钱,并没有在许霆的银行卡(帐户)上体现(所谓理论上的控制(所有)权),而是在银行ATM机中的钱柜里,系统虽然出现了故障,但银行并没有丧失对钱款的控制(所有)权。而许霆进行了170余次的提取,正是许霆积极的行为,使银行丧失了对这17万元的控制权;换言之,许霆的积极行为,和银行丧失钱款的控制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时,许霆手里的这张“自己的卡”,已经成为许霆主动获取对17万元钱款控制权的工具。

所谓许霆“用自己的卡去自己的钱”,只不过是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行为和目的罢了。

一些挖空心思想论证许霆“无罪”的人,其实就是利用这一“合法”的表象在混淆视听,而故意无视许霆行为的实质。

那个为许霆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说出来的那些理由之荒诞可笑,已经让很多同行侧目了。

从尽可能为当事人减罪,脱罪的角度看,确实这是其本分,但从其表现的“技能”角度来看,足以让许多律师为其汗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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