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一个小故事谈 集结号 -- 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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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转发一个现在的案例(转贴)

王荣木书记:

您好!

现有一事向您反映!现住仁寿县文林镇书院二段79号的黄定彬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原12军34师101团的战士、班长、伤残军人,曾被授予“功臣”称号(有证件)。1954年,他随部队回国后,升任副排长,排长等职。1957年11月28日转业回乡,曾任公社劳武部长,公社企业办公室主任。1961年他因伤病复发去成都治病,区长说,他是去搞投机倒把,被无辜关押了20多天,并宣布让他和爱人、孩子全部下放回农村。1979年,县革委会为他平反,但平反不彻底,把他安排做了三级重工。据反映,他现在的生活费只有100多元,妻子因车祸丧生,他年满(76岁)又有伤残,生活困难,靠摆小摊艰难度日。

对于这样一位抗美援朝的功臣,理应受到关怀和公正待遇,使他心情舒畅地度过晚年。为此,我特致函给您,深望您在百忙之中亲自过问此事,责成有关同志及有关单位为他彻底平反,纠正对他的错误处理,按1961年前所享受的待遇,解决他的退休费问题,使他的生活得到改善。谢谢!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原志愿军十二军三十四师政委:

罗洪标

2004.10.18于北京

罗洪标系我部兵团职离休干部 中共党员。

特此证明。

总政玉泉路干休所

[ 此贴被随风飘逍遥在2008-01-07 14:33重新编辑 ]

Posted: 2008-01-07 14:15 | [楼 主]

随风飘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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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黄定彬,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现年八十岁!共产党党员!我于2005年1月16日向中共中央办公厅王刚主任转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同志写了信,并且寄去了我的原始冤 案材料。经过查询,1月19日收到了信。2005年1月31日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强调,切实把老干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广大老干部是党的功臣,人民的功臣,共和国的功臣。这之前不断向四川省委组织部干监处周晓华同志反映,眉山市委组织部罗炎科长,仁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局局长李志勇反映。一直到2006年3月10日作出到3月29日才给我宣布仁寿县委组织部的书面答复。到2006年9月28日罗炎科长到文林镇党委会议室口头宣布代表省委组织部维持仁寿县委组织部的答复,第二天我打电话到省委组织部干监处王建川副处长说:“省委组织部结论是不会改变的,如果书面答复就解决了,就会出政策文件”。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我在仁寿县档案局查出我当年原部队第十二军政治部组织处开的党员关系介绍信(此件复制于仁寿县委组织部档案167卷。仁寿县档案馆。2007.4.20)时间是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五日。党费交至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份止。我是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转业。国家配粮户口落户时间是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从浙江金华迁回仁寿县。不是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答复的:1958年1月,你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零九二二部队干部处批准“复员”(存根)。这是不正确的。2007年6月5日也向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同志寄去了同样的信.不知他收到没有?

二00四年六月一日由李志勇副部长提供的“复员”(存根)是歪的,伪造的,不信就找权威机关鉴定。但首先要保证档案里十五个单项材料齐全。去年六月份我们到第十二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和三十四旅干部科干部都说;“档案里必须有调令,即转业审批报告表或复员审批报告表,如果没有您还是现役军人呢!”还有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2004年6月1日打给武装部收条里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零九二二部队干部大队部关系转业(接)介绍信。这个介绍信不是省、地、县委组织部个别干部认定的“复员”(存根)。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我向王晓丽部长写了信,第二天又向地委组织部部长刘十庆部长打了电话。二00七年五月八日向省委组织干监处王建川副处长打了电话。他说:“黄定彬案子只是一般案子,依照程序转给眉山市委组织部干监科,你不要打电话找我,你提供的证据我们不作认定。”我心想:“歪的“复员”(存根),你们就能认定,然而正确的反而得不到认定?”难道说干部履历书照片被撕,档案被改准尉升调时间改成少尉升调时间一样。“复员”(存根)是歪的 ,伪造的。档案沉睡46年,应该离休待遇被搞成几十年没有领过一分钱的工资,现在捡垃圾维生。这还是一般案件吗?县委组织部通过文林镇党委,社区居委会以照顾形式的696元/月,迫我签订协议,其中每年2000元年底才给,只要不上访就给,上访就吹了。古人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因此,毛主席说:“吃水不忘挖井人。”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培养大批老干部,这是党的光荣、也是全民族的光荣。还有吴官正书记二零零五年元月三十一日说:“广大老干部是党的功臣、共和国的功臣、人民的功臣。”

毛主席说:“吃水不忘挖井人。“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我参加革命的时间是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十二军政治部认定的。根据一九八七年一月(1987)政联字第1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凡一九五七年以前立功受奖的人员,奖励证件中注明的部队或首长批准的奖励及其奖励等级,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均应予以承认。我是一九四九年八月由地下党介绍进入成都水警校,因我当时在陈书龙公馆帮人,重庆解放,我们当时一百多号人奉命在新南门修筑工事,架器机枪阻止胡宗南部队进入成都,水警校的其他学员丢下枪支,逃的逃、跑的跑。之后我们参加了新津宝子山战役,解放了邛崃、达邑,横插蒲江围歼胡宗南一个团。古人说:“一将功臣万骨枯。”总不能过河拆桥到现在几十年之后才不认我。况且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政治委员邓小平签发的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证明书,兹证明黄定彬同志系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参加本军,说明我不是从敌人(国民党部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而是地下党领导的革命队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不信就去找我的老战友、老首长调查!有李德生军长、罗洪标政委(三十四师)、左三星政委(团政委)等等!我不是孙悟空会从石头缝里蹦出来,会无缘无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李志勇副部长、老干局局长提供“复员”(存根)目的是一九五七年底以前不管转业或复员都必须安排工作,干部身份不变,连续工龄不断,这是根据55年国人毅字第15号文件,只是工资待遇有差别(这是根据,这说明不管我是转业还是复员:都是应该解决的。五八年以后政策有细微变化,复员之后干部身份变化了,这就是为什么李志勇副部长不惜伪造我是一九五八年一月“复员”(存根)的根本原因。不信就去找他调查,问问他!

还有查出档案之前干部履历书照片被撕、是新鲜印象、毛毛糊糊的。见证人有: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下午五点左右在仁寿县委组织部干训股。黄定贵、李志勇、贺志辉、黄伟、黄勇等组织部其他同志(有录音)。档案我们是在仁寿县武装部转业干部登记册上414号(武装部编号)找到的,这还不是转业是什么?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张华林、黄勇、我、刘干事一起到档案室,由刘干事找出来的。

转业依据如下:一、国防部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57]甲字第005号

凡退出现役交由国家机关分配工作,不论是分配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工作的干部,均按转业处理。

我是由仁寿县兵役局安排的工作。由县兵役局军事科科长兼文宫区武装部长王洪庆同志宣布我任宝丰人民公社劳武部长兼基干营营长。

不信可以到高家镇去调查六十多岁以上的民兵,还有一起工作过的同志。

如果没有安排就是仁寿县国家机关的失职。

这里有一九七九年落 实政 策档案中,李启光同志(一九五七年是信用社会计,一九七九年是公社党委副书记、公社落实政策办公室主任)调查材料证明:“黄定彬是51年参军入朝。57年转业回家时是一个正排级。当他转业时,兵役局打电话给公社说要安排黄的工作。因当时未来得及安排,57年是县里就在我们公社修英头水库,这时就通知黄暂时到水库上去当技术员。在这所工作中是国家按月付工资,粮食也是国家的。”请问:我怎么可能不是国家干部?

七八年公社党委开的证明也是转业。公社户籍材料证明也是转业。文宫派出所人员详细情况清单何因来本市:转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薄。 户口登记薄和户口薄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这个“复员”证是一九七二年十月一日由仁寿县武装部把我的原部队所发的转业证换 成了“复员”证。我多次找仁寿县武装部索要原始转业证件,就是不给我。我一九七二年受 迫 害户口还在农村,是我爱人把转业证交给公社武装部长李建廷的。因当时六九年至七五部队干部回地方都是复员,七五年政策都进行复改转。为什么不给我改转来?

要求:仁寿县委组织部把我的转业审批报告表和零九二二部队干部大队部关系转业介绍信拿出来见天。

七九年落实政策时我的冤案被拐了三道拐。我是由于坚持党的原则,提了当时区长袁德馨、公社书记辜夕山意见受到打击报复含冤至今。落实政策办公室按袁德馨书记说的给我落实的政策:“黄 回家的问题,我回忆是1962年精简下放时回家的,当时上级指示,凡是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一律回家(这里也说我是参加了工作,是国家干部),按这条杠子处理的。”难道军龄不算参加工作的时间?难道干革命参军不算参加工作?我在部队结婚,回家第二天就参加工作,从没间断过一天的工作时间。如果按照1962年精简下放,也不应该剥夺我的干部身份(根据中发[63]224号 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工作的干部,可以保留干部身份,工资发30至40,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况且我不属于精简干部的安置,是属于落实政策的干部,凭哪一条政策剥夺我的干部身份)。而且根据国务院[1980]70号文件关于直接办理退休退职的规定。按照省委[1979]229号文件第三条的精神,不占用纠正冤假错案的专项劳动指标,不属在职人员,因此,不能算作自然减员,也不存在冤假错案纠正后工人的子女补员的问题,更不能用纠正冤假错案的专项劳动指标,去招收他们的子女参加工作。冤假错案纠正后的干部更不存在补员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我退休后没领过一分钱工资!就不应该要我女儿黄英补员,还叫她负责我一切福(互)利费用工资,这哪朝哪代有这样的规定叫子女来给我工资?我女儿黄英1962年还没满月就被株连下放回农村劳动生产,剥夺了国家配粮户口,1979年12月30日平反,国家配粮户口指标我女儿黄英户口是下来了的,当时是公社企业办公室干事夏长明叫我到文公区委去拿,我连去三次,每次都是区委书记袁德馨不同意,这就埋下伏笔,致使我退休后没有领到过一分钱的工资,在我被落实成三级重工后,不能和沈希文同志一个红炉打铁时,高家农具厂领导以单位名义,叫我出去摆摊维生,但每月要上交单位28.57元,才领38元的重工工资,实际我只领了9.43元(这些我都有文字依据)。我女儿随母随父都不行,后面两个儿子都随他们母亲是国家配粮。剥夺了我干革命工作的权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对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要尽快分配适当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第三条规定:落实政策要抓紧,要干净利落,不要拖泥带水。要敢于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调查核实;凡是不正确的结论或处理,凡是污蔑不实之词,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定的,不管是谁批的,不管是哪个文件上说的,事实证明是错了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因此,我要求彻底平反,纠正仁寿县落实政策办公室、仁寿县委组织部、眉山市委组织部个别干部、四川省委组织部个别干部的错误!按国家信访局要求落实!

另据证实:2007年6月4日,汪明远、居民社区的支书曾强、原高家乡的老乡长冯怀忠三位同志看见的档案转递介绍信实际是李志勇副部长提供的“复员”(存根)(由仁寿县民政局拿出来的),而没有看见零九二二干部大队部关系转业(接)介绍信(这是仁寿县委组织部打给仁寿县武装部的收条的内容,时间是2004年6月1日档案转递到组织部的)。

祝您工作顺利! 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 政治委员邓小平

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

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十二军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十二军军长 李德生

第一副军长兼参谋长 阮贤榜

副政委 史景班

第十二军政治部 组织处

三十四师干部部

三十四师师长 尤太忠

三十四师政委 罗洪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二集团军(七三0六一)部队政治部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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